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差异化发展路径
2022-04-13孙传玺崔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3期
孙传玺 崔雪
摘 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监察权及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一定的关联。相较于监察机关对“人”的监督模式,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对行政行为的直接监督;相较于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不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限制。推进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监督需要明晰该项监督职权特点,走出一条差异化发展路径,最终与其他两项职权共同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
关键词: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监察权 行政公益诉讼 差异化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早在2014年就已经被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也随之制定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试点方案》。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样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然而自2014年至今,虽然全国多地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开展了积极探索,但这一职能未得到全面发展,行政诉讼监督一直以来都是行政检察部门的工作重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自提出之时便与监察权和行政公益诉讼存在关联性,这种关联并不是由于权力的制约和对抗形成的,而是三者之间存在过多的相似特征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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