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诉执行中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2022-04-13王惠芳谢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3期
王惠芳 谢禅
摘 要:仲裁、公证等非诉活动相比民事诉讼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低对抗、不公开、一次性终结等优势,体现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但非诉程序本身对于虚假诉讼抵御能力有限,司法审查对虚假诉讼监督存在盲区,案外人利益受损后缺乏救济渠道不畅,檢察监督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现实中存在案件线索少、监督不及时、调查核实难和改进纠错难等问题。今后需要改变司法审查一元体制、建立“1+N+1”多元体制,拓宽案外人申请和依职权受理范围,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查并重,构建对内对外横向纵向协作机制,合力做好虚假诉讼惩治和防范工作。
关键词:民事非诉执行 虚假诉讼 仲裁
一、虚假诉讼对民事非诉执行的冲击
(一)非诉程序对于虚假诉讼抵御能力有限
非诉活动相比民事诉讼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低对抗、不公开、一次性终结等优势,可以比较充分地体现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是这些制度在设计之初,似乎并未考虑到对虚假诉讼的主动防御。例如,在仲裁活动中,如果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无论是通过仲裁裁决还是调解的方式,只要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书面证据,辅以一定程度的抗辩,就比较容易得到符合当事人预期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在公证活动中也是如此,公证人员大多只对参加公证的人员和文书本身进行审查,对于公证文书中体现的深层次法律关系,则难以进一步核查。在非诉程序方便快捷解决纠纷的背后,是案外人利益被其他人联手损害的风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