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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六大思维能力”的哲学意蕴及其内在关联

2022-03-23张艳涛吴波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治国理政能力建设新时代

张艳涛 吴波

[摘  要]“六大思维能力”,其本质是马克思主义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所形成的科学思维方式,因而具有深刻的哲学内蕴。它们既相辅相成、融会贯通,又内涵各异、各有侧重,共同构成完整的科学思维体系。强化战略思维能力与底线思维能力是党员干部思维能力训练的总目标,强化辩证思维能力与历史思维能力是党员干部思维能力训练的必修课,强化创新思维能力与法治思维能力是党员干部思维能力训练的时代要求。强化“六大思维能力”,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深入思考“世界之问”“时代之问”“人民之问”的基础上,自觉加强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新时代;能力建设;六大思维能力;治国理政;哲学意蕴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22)02-0005-08

新时代加强“六大思维能力”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提高科学思维能力,防止出现“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的情况,以科学的思维方法和思维能力确保治国理政的顺利推进。所谓“六大思维能力”,指的是战略思维能力、底线思维能力、辩证思维能力、历史思维能力、创新思维能力、法治思维能力,其本质是马克思主义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所形成的科学思维方式。自“六大思维能力”提出以来,学界展开研究,取得一些积极成果。如何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之上,继续深化对“六大思维能力”的学理研究,是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必须从哲学的理论高度和能力建设的现实高度来理解和把握“六大思维能力”的本质内涵及其内在关联,实现对“六大思维能力”的真正掌握和自觉运用,以此满足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过程中克服“本领恐慌”和有效应对“大变局”的现实需要。

一、强化战略思维能力与底线思维能力:思维训练的总目标

(一)战略思维能力

战略思维能力,就是高瞻远瞩、统揽全局,善于把握事物发展总体趋势和方向的能力。战略思维能力以思维的整体性、全局性、前瞻性和创造性为基本特点,集中体现在对战略态势的精准判断上。战略思维能力展示的是看问题的高度。它要求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能够站在时代前沿从战略全局出发观察、思考、处理问题,能够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战略问题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战略上判断得准确,战略上谋划得科学,战略上赢得主动,党和人民事业就大有希望。”[1](p10) 这是因为战略关乎方向,方向关乎旗帜,方向和旗帜则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前途命运。实际上,战略上清醒、规划上主动、行动上坚定、纠偏上彻底,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历史进程中的“成功之道”。习近平总书记对战略思维能力高度重视,提出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战略家、要有战略定力。因而,在理论学习中培养战略思维、在工作实践中磨砺战略思维、在攻坚克难中运用战略思维,是党的领导干部必备的看家本领。

战略思维蕴含着深厚的哲学智慧。从共时性的角度看,战略思维要求把事业全局看作一个系统或总体,其实质是马克思主义总体性辩证法的具体运用。毛泽东曾指出,“战略问题是研究战争全局的规律的东西”[2](p175)。在战略思维的统观下,部分是整体的部分,各部分只有融入整体,部分才能够获得其特定意义,因而在推动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整体相较于部分具有优先性;同时,整体由部分联结而成,没有事物内部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性就没有事物的整体性,因而必须注重分析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而把握到事物的整体和本质。

从历时性的角度看,战略思维又要求将不同的历史进程、历史阶段综合成一个总体,其实质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法的具体应用。用战略思维分析历史发展过程,它强调现实是各历史环节前后相继、连贯而成的,因此应以历史和辩证的观点看待历史与现实、历史与历史之间的联系,绝不能使之相互割裂,否则便有可能陷入历史虚无主义的窠臼。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改革开放前后“两个三十年”不能相互否定正是基于这一点。这种战略性思维还体现在它依据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历史条件,将历史总目标划分为若干阶梯式上升的小目标,并最终使之落实为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的战略步骤。这样,我们党每一时期所制定的政策都是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制定的历史性政策,但它们都共同指向一个最终目标:实现共产主义和人类解放。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这一系统性工程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推进到现在,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提出改革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推进方式,提出改革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3](p32) 这体现的正是战略思维的共时性要求与历时性要求的辩证统一。

(二)底线思维能力

底线思维能力,就是善于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的能力。底线思维能力展示的是把握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限度。底线思维要求做人做事必须牢牢守住底线,它是不可逾越的警戒线、事物质变的临界点,因为一旦突破底线,就会出现无法接受的坏结果。但是“守住底线”只是底线思维的基本要求,“追求上限”才是其最终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实事求是、冷静客观是真正的自信,对最坏的情景一旦心中有数,就能迎难而上、化危为机,天塌不下来。”[4](p519)可以说,底线思维的根本意义就在于“化危为机”。在唯物辯证法看来,“危”是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上所必须面对的,因为事物作为矛盾的存在必须通过“自我否定”才能实现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因而只要超越了“危”,就能迎来“机”。但是一旦事物由于“积重难返”,无法在特定时期内再从“否定”过渡到“肯定”,或者这一过渡会带来难以承受的代价,事物的发展就会遭遇退变的危险。正因为如此,底线思维强调从事物发展的不利一面出发,寻找阻碍事物发展或使以往发展成果覆灭的可能性因素,并针对这种可能性因素做好相应的防范、采取坚决的举措,从而最终为事物的长远发展开辟空间、保驾护航。

只有从哲学的高度把握“底线”的内在特性,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工作全局中紧紧抓牢“底线”。首先,“底线”具有客观性。“底线”既可以是对于客观事物发展所设立的最低预期值,也可以是矛盾双方在博弈的过程中退无可退的“红线”,还可以是主体认为自身在进行社会历史创造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原则。鉴于“底线”离不开主体而且必须依据主体而确立,因此不同的主体便会设立不同的“底线”。但实际上,“底线”究其本质并非是头脑中的抽象存在物,而是现实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抽象为能够引起事物发展全局或历史发展总体发生系统性崩坏的基点,而这是由事物内在的矛盾关系本身所决定的,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这同时也引出“底线”所具有的第二个特性,即根本性。习近平总书记曾提醒全党:“对危害中国共产党领导、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危害国家制度和法治、损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问题,必须旗帜鲜明反对,不能让其以多样性的名义大行其道。这是政治底线,不能动摇。”[1](p304)可见,“底线”之所以称之为“底线”,正是因为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不可对此有丝毫的疏忽和懈怠。

第三,“底线”具有发展性。随着矛盾的发展和客观环境的变化,“底线”也会在悄无声息中发生更替。这体现在:原先不是“底线”的事物现在成为“底线”,如新冠疫情暴露出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原先是“底线”的事物现在不是“底线”,如人口过度膨胀问题;原先是“底线”的事物现在依旧是“底线”,但是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存在,如粮食安全问题。时移则世易,“底线”也应因时而进退,因势而处变,因地而制宜。总而言之,“底线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对于诱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或“短板”有清晰认知和精准判断,对于社会矛盾的发展演化保持高度的清醒和敏锐,时刻警惕原先“微不足道”的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始终将人民需求发展和外部形势演化置于重中之重的地位进行考量。

(三)坚持战略思维与底线思维的内在统一

战略思维与底线思维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我们在对一项伟大事业进行总体性规划时,规划的科学性要求我们既要看到事物发展有利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发展不利的一面;既要形成强烈的目标意识,也要有谨慎的风险意识;既要有“万水千山只等闲”的勇气和决心,也要有“山高路远沟深”的防备和小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时代发展特征的判定:既是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期,也是充满风险挑战的社会矛盾凸显期。这实际上启示我们必须坚持战略思维与底线思维的辩证统一。一方面,底线思维是战略思维的重要补充。缺乏“底线”考量的战略是不成熟甚至是带有根本性错误的战略。它极有可能与历史上的冒险主义一样,由于忽视历史条件的发展程度、主体对于变革的可承受度,最终付出巨大代价。另一方面,“底线”是战略全局的“底线”,只有将“底线”置于全局中进行分析才有意义。过度强调“底线”而不见全局,便可能使我们步入“保守主义”的阵营,从而在历史机遇面前畏手畏脚、止步不前,以至永久地陷入发展停滞的险境。

战略思维与底线思维共同属于综合性思维方式,一同构成科学思维能力提升的总目标。相较于辩证思维与历史思维、创新思维与法治思维,战略思维与底线思维似乎显得更为抽象。实则不然,战略思维与底线思维的“具体性”一方面体现为,它们以辩证思维与历史思维、创新思维与法治思维为根基,可以在现实工作中应用化和具体化;另一方面,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远大的共产主义事业要求我们必须将辩证思维与历史思维、创新思维与法治思维上升为战略思维与底线思维,从而能够指导我们以总体为思考对象,认清和把握发展“大局”。因此,在加强党的自身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强化战略思维能力与底线思维能力作为党员干部思维能力训练的总目标。

二、强化辩证思维能力与历史思维能力:思维能力训练的必修课

(一)辩证思维能力

辩证思维能力,就是在矛盾对立统一过程中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的能力,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分析事物。辩证思维能力展示的是看问题的厚度。“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5],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如此强调,正是因为辩证唯物主义貫穿于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全部理论之中,是无产阶级担当伟大使命、实现伟大梦想最有力、最根本的思想理论武器。在唯物辩证主义看来,世界既是系统性的存在物,也是过程性的存在物,但究其根本是矛盾性的存在物,因为矛盾是事物之间联系的本质,也是“一切自身运动的根本”。党员干部只有坚持和善于运用辩证思维,才能发现别人未能发现的隐蔽问题,抓住别人未意识到的却能促成形势发生有利转化的客观条件。

辩证思维的本质是矛盾思维,提升辩证思维能力的关键是理解好矛盾思维的本质观点。马克思主义的矛盾思维将世界看作相互联结、互为条件的存在统一体,由此衍生出联系与全面的观点、平衡与适度的观点、和谐与共生的观点。所谓联系与全面的观点,就是要将事物一分为二,并将其统筹起来考察的研究方法:在矛盾世界中,既要看到矛盾的普遍性,又要看到矛盾的特殊性;在同一个矛盾系统中,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在同一矛盾中,既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看到矛盾的次要方面;在矛盾的内在方面的交互中,既要看到矛盾的同一性,又要看到矛盾的斗争性。所谓平衡与适度的观点,就是新事物在与旧事物的斗争中受到冲击之时,应用各种手段适当地维持双方平衡,以免激化矛盾导致事物发生退化。所谓和谐与共生的观点,倡导的是一种矛盾系统内部各矛盾、矛盾内部各方面之间良性互动,矛盾整体稳定地向前发展的理想状态。其根据在于各矛盾之间、矛盾的各方面之间皆是一种互为前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生关系。如若忽视这种关系、违背共生的原则,则可能导致矛盾关系剧烈震荡,甚至是矛盾双方的相互毁灭。中国提倡构建相互承认、相互包容、共担责任、共同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顺应并引领了矛盾思维中和谐与共生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矛盾思维还将世界看作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过程集合体,由此衍生出发展的观点、斗争的观点以及自我超越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看来,在矛盾的孕育、形成、演变、转化的过程中,一切曾经合乎理性的东西都会变得不再合乎理性,从而退出历史舞台,同时永远有新的合乎理性的东西登上历史舞台。世界由此实现了新陈代谢和永恒发展。由发展的观点必然得出斗争的观点。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历史发展道路已经向人们表明,新旧事物的更替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曲折的,历史的发展本身就是代表新兴力量的一方与代表守旧力量的一方相互斗争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有矛盾就会有斗争”[6](p227),“矛盾越大,问题越多,越要攻坚克难、勇往直前。”[3](p32)因而,党员干部必须勇于发扬斗争精神,否则整个事业就会停滞不前,我们党自身也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但是,强调发扬斗争精神不是将过去的一切都扔进“历史的垃圾堆”,而是将事物的发展看作是矛盾的自我否定和自我发展。例如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时指出,供给与需求这一对矛盾的积累和扩大必然导致危机的爆发,而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生产的普遍联系与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则可能成为资本主义超越它自身、转化为人与人联合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辩证思维所强调的“存在共同体”与“过程集合体”并不矛盾。“过程集合体”思想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批判性、革命性的本质,而“存在共同体”思想则揭示了矛盾发展、超越的前提和可能的方式、途径。

(二)历史思维能力

历史思维能力,就是知古鉴今、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善于运用历史眼光认识发现规律、洞察时代大势、掌握历史主动、把握前进方向、指导现实工作的能力。历史思维能力展示的是看问题的深度。马克思主义区别于其他主义的一个方面就在于它高度重视历史、认真剖析历史,以寻找到通达人的自由解放的历史道路为终极目标。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7](pp131-132) 历史不仅对于人的实践的活动具有前提性作用,与此同时,这种前提性作用也体现在人的意识的生成之中:只有解决该问题的历史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存在,理论的生成才有可能。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1](p146)换言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奥秘的答案不在于某种虚无缥缈的神秘物,而只在于人类历史本身之中。“历史是一面镜子,从历史中,我们能够更好看清世界、参透生活、认识自己;历史也是一位智者,同历史对话,我们能够更好认识过去、把握当下、面向未来。”[1](p351)

树立历史思维,就是要以“大历史观”的历史视野、唯物史观的历史方法,弄清楚“我是谁”“从哪来”“到哪去”这三个根本性问题,从而形成“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的历史自觉。“我是谁”的问题要求我们回答好“我们处于什么样的时代”。因为现实的个人究其根本,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又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因而不能脱离历史发展来谈“人与时代的应然状态”。西方国家近年来所坚持倡导和贩卖的“自由”“民主”“人权”等概念,由于缺乏历史性而丧失科学性,由于模糊阶级性而具有虚伪性,由于其价值诉求建立在原子个人的基础上而具有虚无性。只有坚持唯物史观的基本方法,才能廓清意识形态的迷雾,真正地寻找到“我是谁”这一问题的答案。

“从哪来”的问题要求回答好“我们如何走到今天”。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不能脱离昨天的历史来把握今天、开创明天”[9](p11),但是历史虚无主义者却通过歪曲历史真相、否定历史意义、以非理性的方式进行历史评价,来割裂历史、现在与未来的关系。只有从更为宏大的历史视野观察特定的历史,才能回答好“从哪来”的问题。以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为例,只有“将中国共产党历史置于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国近现代发展史、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人类文明发展史的坐标下进行评价”[10],才能够得出科学的结论。

“到哪去”的问题要求回答好“我们如何顺应历史的前进方向”。历史由人的实践活动创造生成,但是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又受历史所制约。我们观察和认识问题要有历史的纵深度,说到底就是要从人的实践维度及其需求发展來把握历史的前进方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反复强调的,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三)坚持辩证思维能力与历史思维能力的统一

辩证思维与历史思维相互支撑、内在统一。一方面,辩证思维离不开历史思维,辩证法的科学性、现实性需要在历史与实践中获得检验。所谓“辩证法不是变戏法”,强调的是矛盾的对立性和同一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也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条件的。所以说,辩证法不是一套可以随意套用的固定结构,它的使命在于使现实在头脑中具体地再现,而非强迫现实服从头脑中先验的“辩证法结构”。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着重强调的:“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8](p134)现实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脱离实际来谈“辩证法”,使事物之间的联系服从自己的主观需要或者逃避职责,结果犯下了“诡辩主义”和“相对主义”的错误。另一方面,历史思维离不开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深刻地揭示了历史的演进逻辑。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以及“经济决定论”的区别之处就在于,他将唯物辩证法彻底地贯彻进了社会历史领域。唯物史观坚持人的实践活动、思想理论都必须依据客观的历史条件生成。同时,唯物史观认为人的实践活动既包含客体性因素,也包含了主体性因素,历史发展是主客体的统一。因而唯物史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历史需求和精神力量,这就使得辩证法在揭示历史的物质性、自然性、强制性的同时,也赋予历史以生命力、活力和创造力。实际上,中国所开创的人类文明新形态,其特质就在于:“在奋斗目标上,注重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它不是以资为本,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文明”[11]。

总之,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维方式,辩证思维主要是对丰富的历史资料进行提炼、总结,抽象出历史发展的一般演进逻辑;历史思维则使辩证思维摆脱黑格尔精神辩证法、代之以主客体辩证法,从而使之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辩证思维与历史思维贯穿于战略思维与底线思维、创新思维与法治思维之中。如果没有辩证思维和历史思维,就不可能掌握战略思维和底线思维,也不可能懂得为何要高度重视创新思维和法治思维,更不可能厘清“六大思维”的内在关联。辩证思维与历史思维相互支撑,一同构成科学思维方式的真理性根基。因此,在加强党的自身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强化辩证思维与历史思维作为党员干部思维能力训练的基本功。

三、强化创新思维能力与法治思维能力:思维能力训练的时代要求

(一)创新思维能力

创新思维能力,就是破除迷信、超越陈规,善于因时制宜、知难而进、开拓创新的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展示的是解决问题的创新程度。以唯物辩证法观之,矛盾的自我否定、旧事物的退场与新事物的出场皆不可避免,“创新”是时代的要求。从现实发展看,在资本主义主导的全球化时代,一个民族的文化是否具有创新能力,往往决定了它所处社会之兴衰与所处国家之强弱。而积贫积弱的近代中国之所以能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从根本上来说靠的就是实践与理论的双重创新与良性互动。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才会如此强调,要“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良性互动,在这种统一和互动中发展二十一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12](p65)创新性人才是一切创新性事业的根本,只有培养出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高质量人才队伍,我们才能继续取得新的伟大胜利。

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要求把握创新的实质。创新的实质是对未知问题的探索、对既往传统的扬弃、对既存事物的革新,因而创新必须处理好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首先是要处理好理论与实际的关系。理论创新的使命就在于回应时代问题、解决实际问题、明确历史的前进方向。毛泽东指出:“任何国家的共产党,任何国家的思想界,都要创造新的理论,写出新的著作,产生自己的理论家,来为当前的政治服务,单靠老祖宗是不行的。”[13](p109)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理论家不应跟在实践的后面亦步亦趋,而应直面时代、实践和人民提出的问题,引领实践发展。同样,“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实践探索只有及时接受科学理论的滋养,理论创新的价值才能实现,实践创新才具有科学指引。

其次,要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我们要认识到,中国要实现现代化所面临的来自传统文化的阻滞力是特别巨大的。中国要实现由大国迈向强国、由传统走向现代,必然要激活整个民族的创新精神和每个中国人的创新潜力。但不可否认的是,传统文化仍然是本民族实现现代化的历史根基。我们无法选择传统,但我们可以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只有通过保留并弘扬与“现代”相适应的优秀传统文化、否定并剔除已然不合时宜的糟粕文化,才能真正实现与“现代”的对接。

最后,要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关系。当前,“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这一论断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但这同时也意味着创新会在不同程度上冲击原有社会,使之脱离原来的“常态”,甚至使其陷入“动荡”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曾指出,“要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1](p68)。新时代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利益作为三者关系的契合点,将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作为创新的根本指引。

(二)法治思维能力

法治思维能力,就是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法治思维能力展示的是解决问题的文明度。马克思的“社会三形态”理论以人的存在样态为判断标准,指明现代社会作为人类社会所经历的“第二形态”区别于“第一形态”的根本标志就在于,现代社会力求消除“人对人的依赖”,使人朝着“自由个性”和“全面发展”迈进了一大步。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促进了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并极力保障人的主体意志获得实现。因而法治能够代表文明的前进方向。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14](p12)在新时代,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基本约束,法治成了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党员干部努力提高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是时代发展的诉求。

树立法治思维,要求充分彰显法律的平等性、程序性和人民性。首先,法律的平等性要求打破传统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使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政府共同站立在“法律的地平线”上。人们必须遵照共同的法律,在受法律制约的同时,也受法律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在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人对人的依附关系并没有完全消除的情况下,我们愈加需要做到法律的平等。尤其对于今天的国家机关来说,更要做到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只有这样,党和国家才能最终从人民群众那里获取公信力,社会主义的文明属性才能充分得到彰显。

其次,法律的程序性要求破除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旧有痼疾,使系统的运作、体系的运行、国家的运转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明:“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14](p12)现代社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党员干部只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应对其内在弊病,樹立起严格的“规矩意识”,才能保证这个大系统内部各部件、各要素彼此之间不发生冲突、持续地有条不紊地协同运转,实现“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最后,法律的人民性规定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上升,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法律的人民性。马克思曾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15](p347)以现代性的视角观之,现代法律起源于人们主体意识的觉醒,其目标在于保障人们的主体地位,其实质是人的历史主体地位的实现方式。实际上,通过法律和制度最广泛地凝聚起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是各种现代性问题的治本之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平等性和程序性,只有统一到人民性的高度,才有其意义。

(三)坚持创新思维能力与法治思维能力的内在统一

创新思维强调突破陈规、脱离桎梏,法治思维强调遵守规定和秩序,两种思维看似相互对立,实则辩证统一。这是因为,一方面,法治思维对于创新创造具有重要的意义,即现代法治非但不会限制“创新”,反而,创新需要法治来保障。否则便无法解释在被称为法治社会的现代社会,创新活力为何能够源源不断地被激发。问题的奥秘在于现代法治为人们开辟出广阔的创新创造空间。在前资本主义时代,法律的地位相对低下,只在较小范围内触及人们生活领域,而在法律未涉及的空间,皆为权力所踏足和掌控,因而,法无规定皆不可为。但是在崇尚法治的今天,情况却发生了一个倒转:法无禁止皆可为,甚至连权力来源本身也取之于法律。由此人的自由创造空间被大大地拓宽,人的自由个性也被激发出来。另一方面,法治工作需要注入创新创造的活力。法律作为人们意志的上升,必须与时俱进地体现人们的价值诉求。如若故步自封、一成不变,便难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被历史所遗弃。更为重要的是,创新作为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能为法治事业的发展提供总体性的社会历史条件。总的来说,两者的相互促进、辩证统一,共同形成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加速度。

如果说战略思维与底线思维强调的是大局意识和长远发展,创新思维与法治思维强调的则是时代呼声和当前使命;如果说辩证思维与历史思维强调的是看清矛盾的本质、抓住问题的关键,创新思维与法治思维则明确了矛盾发展的动力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因而,强化创新思维能力与法治思维能力,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又是走出时代困境的必由之路。因此,在加强党的自身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强化创新思维能力与法治思维能力作为党员干部思维能力训练的时代要求。

综上所述,战略思维能力与底线思维能力、历史思维能力与辩证思维能力、创新思维能力与法治思维能力既内涵各异,又内在统一,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面对“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世界之问、“历史发展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问、“人民幸福如何实现”的人民之问所作出的集中解答。战略思维、底线思维、辩证思维、历史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分别展现的是中国共产党人看待和破解“三问”的高度、限度、厚度、深度、创新程度和文明度。领导十四亿多人口的社会主义中国,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要做到本领高强,关键是党员干部要将强化战略思维与底线思维作为思维能力训练的总目標、将强化辩证思维与历史思维作为思维能力训练的必修课、将强化创新思维与法治思维作为思维能力训练的时代要求,不断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能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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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慧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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