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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比较初探

2022-03-21吴玥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

吴玥

摘   要:当今世界,网络犯罪高发,治理网络犯罪并非一国之事。网络作为开放的空间,仅靠一国之力难以遏制网络犯罪带来的“阴霾”,需要加强国与国之间的跨区域合作。中俄两国作为网络犯罪的“重灾区”,比较研究两国的刑事立法有着独特的现实意义。因此,通过比较两国网络犯罪的概念、立法发展沿革分析两国的立法模式,并据此为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立法比较

中图分类号:DF6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05-0153-03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术语都指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网络犯罪是在网络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之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最初为计算机犯罪。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出现显著区别。

(一)中俄学者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阐述

俄罗斯学者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理解计算机犯罪[1]。狭义的计算机犯罪与俄联邦刑法典第28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的内涵外延相符,指以安全制作、存储、处理和传输计算机信息等为直接客体,以计算机信息及其存储、处理、传输和保护设施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指侵害计算机信息及计算机信息安全运行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俄方学者认为,广义上的计算机犯罪与 “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广义的计算机犯罪主要包括互联网、计算机信息两种犯罪。

我国学者尚未对计算机犯罪作出明确的定义,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分类问题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比如,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指犯罪行为人以计算机作为工具或者将计算机资源作为犯罪对象实施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2]。总体来说,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经历了广义说阶段、狭义说阶段以及折衷说阶段[3]。

(二)计算机犯罪概念辨析

中俄两国学者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都经历了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三种。广义说的外延过于宽泛,不仅难以准确界定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也难以明确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狭义说是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形成的,将计算机犯罪的客体局限于计算机数据的破坏以及计算机资本的破坏,将非法侵入等行为排除在外,限缩了计算机犯罪的外延。折衷说认为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工具以及犯罪对象都是计算机。而在计算机犯罪中,虽然将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或者对象,但无论何种情况,其核心都在于,计算机犯罪离不开计算机这一载体,该犯罪的结果是对计算机数据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破坏。因此,人为地将计算机割裂或区分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并不合理。

综上所述,对于计算机犯罪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其性质具有社会危害性。其次,该犯罪的载体为计算机。此外,将计算机犯罪纳入到刑法的管辖范围之内,是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以及系统安全。因此,计算机犯罪定义如下:犯罪载体为计算机,对于计算机的数据安全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损耗,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进行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关系

中俄两国在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关系上有着不同的见解。俄罗斯学者В.А.Номоконова,Т.Л.Тропиной认为,网络犯罪(英文:cyber crime)比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的含义更为广泛,更能准确在网络空间反映信息领域犯罪现象的性质[3]。他认为,网络犯罪指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及网络实施的犯罪,而计算机犯罪基本上指针对电子设备及其存储数据的犯罪[4]。还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最大的不同在于,网络犯罪不依托于“计算机”这一物质载体,而计算机犯罪脱离不了“计算机”这一载体,网络犯罪的外延要大于计算机犯罪[5]。

我国理论界关于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概念之间關系的解读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同一犯罪的不同称谓;相异犯罪的包含或交叉关系;相互独立的两种犯罪[6]。有学者认为,依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可知,当前的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只包含单机系统和网路系统,对未联网的计算机没有包括在内。因此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此认为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是一致的[7]。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外延要大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是一种既涉及计算机,也涉及信息技术和全球网络的犯罪。但“计算机犯罪”一词仅指针对计算机或计算机数据的犯罪。尽管没有计算机犯罪也就没有今天的网络犯罪,但在三网融合的今天,网络犯罪的实施不仅依托于计算机,没了计算机仍然成立网络犯罪;但没了网络,就只能是计算机犯罪。

(四)网络犯罪的概念界定

网络犯罪发生的主要环境为网络空间。为了给“网络犯罪”下定义,应先界定“网络空间”的概念。国际电信联盟(ITU)(2009)将网络空间定义为:由以下创建和(或)构成的有形、无形的空间:计算机、计算机系统、网络、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数据、内容数据、流量数据和用户[8]。国内学者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我们现实空间的“第二空间”[9],对网络空间的认识经历了从“仅仅是一种虚拟空间”到“网络空间的真正社会属性是现实性”的转变。

从历史分析的角度来看,网络犯罪起源于计算机犯罪,但是其外延已经超出计算机犯罪的范围。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发展,“计算机”这一概念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网络犯罪也由“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对象”的犯罪逐步演变为“以网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指在网络空间内,通过网络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及其数据安全的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中俄网络犯罪立法比较

(一)中俄两国网络犯罪立法模式

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模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修订原有刑法,将计算机犯罪纳入本国刑法的罪名体系之中;二是进行重新立法,将计算机犯罪中的相关犯罪行为进行分离和整合,形成一种完整的、自成体系的计算机犯罪相关法律[10]。尽管中俄两国均采取修订刑法典的模式,但仍有细微差别。

我国采取的是“渐进式的立法模式”。一方面,通过刑事立法,将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纳入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之中。同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不断对网络犯罪体系进行补充,增加新的犯罪。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中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等的犯罪进行解释和规制,确保在保持刑法稳定性的同时更好地顺应网络时代的发展。而俄罗斯采取的是“单独的立法模式”,即以专章的形式将计算机和计算机信息犯罪规定于刑法典中,并以此为框架通过颁布法令的形式进行补充和修改。

(二)中俄两国罪名体系的比较

我国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出于网络犯罪侵犯客体的广泛性和危害行为的有限性,最初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但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犯罪所带来的潜在影响和风险都十分巨大,继续将其归类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已不符合立法的发展趋势。此外,继续将其归类于刑法第六章,说明在我国计算机相关法律仍位于相对低层次的犯罪体系之中,将网络犯罪局限于此,我国网络犯罪罪名体系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感[12]。

俄罗斯刑法中,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被认定为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并以专章的形式将“计算机相关领域的犯罪”规定在危害社会安全的类罪之中,体现了其所保护的是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修改法律以此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频率将逐渐提高。俄罗斯联邦将网络犯罪相关法规列为单独的章节,这一做法可以在保证刑法整体稳定性的同时,更好地调节网络犯罪罪名体系,适应社会的变化。

(三)中俄两国网络犯罪构成的比较

两国网络犯罪的客体不同。我国网络犯罪的大部分罪名都侧重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早期立法时我国立法将关注的重点放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忽略了对“信息”、“数据”等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变化,应从早期的立法思维中跳出来,提升对于计算机数据信息以及网络空间的重视程度。在三个网络相互融合的时代,网络犯罪依旧呈现出其自身的漂移特点。网络犯罪的载体也不应仅仅局限于“计算机信息系统”[13]。俄罗斯针对网络犯罪形成了以保护“信息”为中心的罪名体系,即侧重于保护“信息”、“数据”。这一做法回应了许多法学家曾对需要立法确定“计算机信息”概念的呼声,也体现了俄罗斯刑事立法中对“网络犯罪”所保护的客体由“计算机”转为“网络信息”,不再将网络犯罪局限于某几种物质载体之中,更有利于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

两国网络犯罪的刑罚设置不同。我国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较为单一,量刑力度不大,以剥夺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总体而言,我国网络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偏低,刑罚方式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是一种对于关键信息的损害行为,量刑过轻则容易导致罪刑不均的负面效应。

俄罗斯针对网络犯罪的刑罚体系则较为完善,以罚金刑为主、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为辅。例如,俄联邦刑法中对于非法侵入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的行为,刑罚包括罚金刑、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而我国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的刑罚目前只有自由刑,罪名设置单一,难以遏制和预防犯罪。俄联邦刑法对于该犯罪行为则规定了限制自由刑、自由刑和罚金刑等,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刑罚设置。

三、总结与借鉴

(一)明确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形式不断变化升级,具备了更加复杂的犯罪活动方式和模式,社会危险性剧增。只有在立法中明确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体现其在网络空间中的特殊性和危害性,才能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犯罪,更好践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的坚定立场。

(二)完善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

我国网络犯罪的犯罪体系至今仍存在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而网络发展至今,计算机和网络已经形成了与众不同的特殊犯罪群, 因此有必要在刑法分則中设置独立的评价体系,设立专章或单独立法。

(三)丰富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

我国对于网络犯罪的刑罚多以自由刑为主,少数法条中增加了罚金刑。由于网络犯罪者多是为了攫取经济利益,罚金刑可以更好遏制其犯罪欲望。建立以罚金刑和自由刑为主的网络犯罪刑罚机制,不仅能够保证对于网络犯罪的刑罚与罪刑相适应,还能够保证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此外,网络犯罪中,许多犯罪人为网络技术人员或相关从业人员,因此可仿照“禁止令”,对犯罪人实行“从业禁止”。

参考文献:

[1]   С.В. Скляров, К.Н. Евдокимов.“Проблемы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я отдельным видам преступлений”Криминологическии? журнал Баи?[J].каль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экономики и права. 2016,(2):324.

[2]   陈开琦.计算机犯罪定义之我见[J].现代法学,1992,(5):47.

[3]   赵秉志,于志刚.论计算机犯罪的定义[J].现代法学,1998,(5):5.

[4]   Номоконов В.А., and Тропина Т.Л.. “Киберпреступность как новая криминальная угроза”[J].Криминология: вчера, сегодня, завтра, 2012,(24):47.

[5]   Третий пермский конгресс ученых-юристов: материалы междунар. науч.-пр акт. конф. Пермь,12  окт.2012 г./ отв. ред. О.А.Кузнецова. — Пермь : Перм. гос. нац. иссл. ун-т, 2012:289 с.

[6]   Калентьева Т.А.,Кузьмина А.О. “Киберпространство как место совершения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Актуальные проблемы правоведения. [J].2019,(1):31.

[7]   鲍刚.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的概念分析[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64.

[8]   张淑平.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议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2):101.

[9]   ITU Toolkit For Cybercrime Legislation.ITU,2009.

[10]   叶良芳.科技发展、治理挑战与刑法变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1):100.

[11]   方泉.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比较研究[J].科技与法律,2001,(3):69.

[12]   于冲.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立法完善与发展思路——从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4):44.

[13]   于志刚.三网融合视野下刑事立法的调整方向[J].法学论坛,2012,(4):6.

[责任编辑    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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