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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布控:关注网络犯罪的新对策

2016-06-12沈晨

考试周刊 2016年39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特点防控

沈晨

摘 要: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在带给我们工作方便的同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各种危害,故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作者在检察院担任网警管理工作多年,就近阶段通过对这一类案件的建案和侦破,分析了我国网络犯罪的存在现状的新特点,提出一些对策,以期对我国遏制网络犯罪的立法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特点 防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也相应地制定和修改了一些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打击我国的网络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网络犯罪的现状看,我国对防范网络犯罪在立法上基本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相关法条无法具体适应今日的网络犯罪的发展。笔者主要从刑事法学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在网络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其表现有立法方式问题、犯罪构成问题、罪名问题、刑罚问题、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问题、刑事管辖问题六大方面,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

一、技术层面上的防控对策

网络的发展依赖于其共享性与易用性,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网络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虽然这是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网络技术的脆弱是不容忽视的,通过提高技术防控控制网络犯罪是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目前许多计算机公司都在积极研制并不断推出防范犯罪的新技术产品。一是对软件进行保护的技术措施,主要有软件加密法、数字签名法、抵御软件分析法等。二是对访问者进行身份鉴别的技术措施,其基本思路是通过鉴别访问者的一个或多个参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验证访问者是否合法,阻止非法用户访问系统,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密。三是对网络加设密码的技术措施,根据国际化标准组织制定的相关安全机制和加密所处层次、对象的情况,分别设置不同密码,保证系统安全。

二、法律层面的防控对策

正如上文所述,1996年2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答理暂行规定》,由此,互联网法治建设逐步走上正轨。此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相继颁布。这些法规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无章可循的局面,有效地遏制了互联网的种种负面的影响。但网络犯罪还是不断对网络立法这一领域提出许多难题,特别是给我国的现行刑事立法带来巨大冲击。

1.司法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管辖原则在网络犯罪出现之前近乎完美。然而,网络的开放性引发了刑法适用的极大的困惑。针对此问题,适当扩大我国的刑事管辖权是必要的。传统的司法管辖原则以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兼顾保护、尊重普遍管辖我们仍应遵循,但应有适当变通。首先,如上文所述,确立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根本原则,应当是网络犯罪行为所本身具有的危害本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且侵害的法益应当是具体化的。其次,对于外国侵犯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不应完全拘泥于双罚制原则,对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特殊犯罪应明确具有管辖权。最后,加强国家合作,健全国际刑法体系。

2.刑事责任年龄。随着网络的快速普及,网络犯罪低龄化趋势非常明显,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犯罪,他们的主观恶劣性和社会危害性都非常大,但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中处于无法可治的尴尬境地。因此,适当降低部分危害极大的网络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刻不容缓。

3.增加新的刑种。网络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获取暴利,仅仅对他们处以自由刑,不能很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功能。国外刑法在这方面就做得更为可行,即可实行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并用,甚至对后果严重的.还处以生命刑。同时可以对某些获得计算机网络执业资格认证的行为人比照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其从业资格,减少其再犯可能性。这些国外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4.健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网络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和实体法相配套的程序法也非常重要。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如上文所述,我国没有将电子数据记录作为证据的立法,从而给认定网络犯罪带来难度。笔者建议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电子数据记录的刑事法律证据地位。同时制定电子数据记录保存、保护相关规定,为侦破和惩治网络犯罪提供司法诉讼上的保证。第二,网络犯罪的跨国化特征非常明显,今后随着其进一步发展,必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我国2000年12月2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经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当然还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第三,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上,此即所谓“刑法次要原则”,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网络领域里,相关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健全,应当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衔接和正确定位。

三、道德层面上的防控对策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约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全社会的道德防控可以影响广大网民自觉地摈弃不良的上网习惯,远离一切网上违法行为,抵御互联网上一切黄色、下流、庸俗、反动的东西。

总之,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为了更好地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分析和防控网络犯罪任重道远。全社会应该在技术、法律和道德等多层面全力出击,做到“未雨绸缪,犯则必惩”,积极主动地开展网络犯罪的防控,增强对网络破坏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马进保,袁广林.高科技技术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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