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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2022-03-21谢艳琳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潜在风险政府信息公开新冠疫情

谢艳琳

摘   要:2020年突然爆发的新冠疫情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思考,人们认识到,政府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是现代行政有别于传统行政的关键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前提条件。新冠疫情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协助防控疫情的重要抓手,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强化政府职能、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新冠疫情;潜在风险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05-0140-03

信息时代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打造廉洁政府、阳光政府的基础条件。疫情下,与疫情密切相关的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内容,关乎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位居首位。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有助于人民群众更充分了解疫情、做好个人防控、消除恐惧心理,有助于推动各项防疫工作有序进行,同时有助于民众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行为,使得各类防疫物资进行合法、合理的分配,更高效地防控新冠疫情。新冠疫情下,如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避免引起社会恐慌,提升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效率,对政府而言是一大挑战。

一、疫情下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信息公开显得尤为重要。就理论而言,政府公开信息,方便民众对政府进行监督,是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树立政府威信,有利于拉近民众与政府的距离,有利于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对于推进中国社会稳步走向更加完善的法治社会和民主社会道路具有深远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存在具有以下几点必要性。

(一)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预防新冠疫情传染范围扩大

在新冠疫情爆发初期,政府掌握着各种信息,具有其他社会主体所无法匹敌的资源优势。政府可以利用这种优势建立一套应对风险的科学防范措施,对风险不断检测,预估疫情传播的速度、规模、损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政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疫情实时信息、科学的防疫措施,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疫情变化情况并配合政府予以应对,从而使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循环,如此便可最大限度减少损害的发生,避免疫情传播范围的扩大。

(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新冠疫情的防控效率

政府在处置新冠疫情这类突发事件时扮演着组织者的角色,统领全局,领导各方形成一股凝聚力,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危机。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在疫情来临时及时充分地公开信息,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疫情有关情况,社会公众一旦理解和接受政府的管理行为,就能更好配合政府的防控疫情措施。但是,疫情防控措施可能会损害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或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公民的自由,如隔离、停产、停业等。若政府不公开疫情信息,公众不了解疫情发展情况,也不会理解政府的防疫措施的必要性,更谈不上配合政府的工作,贸然对其采取防疫措施,只会适得其反。公众势必会产生抵抗情绪与行为。因此,政府若要得到公众的积极配合,公开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疫情防控治理的效率也会随之提升。

(三)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防止疫情谣言的传播

新冠疫情的出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大众获得的信息往往是片面的,由于未全面掌握疫情发展面情况,使得小道消息甚至谣言有传播空间,从而引起群眾心理恐慌。若政府不公开权威信息,就会失去舆论主导地位,给各种谣言以传播的空间和渠道,使社会公众陷于错误的认知当中,从而加剧大众的恐慌与不满的情绪,使事态朝不良方向发展,无法得到遏制。因此,政府在疫情中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公众传递正确的疫情信息十分必要。

二、疫情下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实施多年,但是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配套使用的法律依然不够完善。武汉市作为新冠肺炎的首次爆发地点,市政府在前期发现传染病例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疫情严峻复杂的形势变化之下,相应的应急防疫措施也应该随之调整,若处理不当,政府所掌握的信息与民众不对称,不仅会引起社会恐慌,而且也会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使各种谣言不断发酵,从而产生社会舆论压力,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可控的影响,致使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受到极大的影响。

(一)怠于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现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疫情预警。疫情预警遵循“报告”制——无须报批,只须向上级政府报告即可,所以,武汉市政府无须向上级政府报批而有权直接发布预警信息。在疫情初期,武汉市政府在明知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下,未依法启动预警并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信息,以及向社会公布可能受到的危害的警告,没有向公众宣传疫情防控常识、公布防疫咨询电话,错过了疫情预警的最佳时期,导致了疫情的蔓延,造成了大范围感染的情况,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

(二)政府信息公开披露不及时

在互联网技术和产业逐渐成熟的大环境下,政府不再是治理网络环境的局外人,而是互联网领域的强势进入者,在互联网的治理问题上充当话事人的角色,并且占据主导地位。信息公开透明是消除公众恐慌的有效途径,防止谣言扩散离不开积极主动的信息公开。诚为处世之道,信为立身之本。公众的信任是增强政府治理能力的强心剂。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面对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部门始终秉持实事求是的理念、有一说一的态度,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布信息。虽然在宏观层面国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信息公开体系以应对疫情等突发事件,但在疫情爆发后,武汉市政府仍然未能做到及时有效的信息公开,酿成公众忽视疫情传播危险、轻于防范的恶果,进一步导致了传播风险的增加。在此次疫情中,政府具备第一手最全面、最真实的信息,应积极引导帮助公众妥善应对,成为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主心骨”。只有政府才能平息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有了及时权威的信息公开,虚假言论、谣言便失去立足之地。

(三)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具体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大环境下,全国疫情统计的结果是除部分时间段爆发的疫情高风险区以外,社会多数公众能获得的最直观化、可视化的信息。然而,相较于疫情爆发初期,国家统计数据中患者数字呈现的井喷式增长,更多人关心的是自己周遭环境疫情严重与否,以及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由于地区与地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部分地区即使被评测为高风险地区,也未能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公众信息公开,从而辐射其他地区疫情的进一步扩散。例如,在疫情传播方面,从疫情严重地区返乡的时间、分布地区、返回人数、流动区域以及密切接触者等信息在实践中往往难以预防和统计。除大数据排查外,通过新闻网络渠道进行的摸排工作往往带来的是巨大的工作量,统计信息也较为笼统模糊。大部分数据信息着眼于市级以上单位,难以做到小至个体、社区的微观层面的信息公开,这无疑有弊于破除谣言。再比如,在应对疫情的公开信息方面,仅仅公开发热门诊以及定点医院数量,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看并没有做到完全开放,对于医疗卫生水平不发达的基层或偏远地区而言,很容易导致公众对于基层以及偏远地区的医疗水平提出质疑,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延误治疗疾病的最佳时机,极易导致病毒的二次传播,危急公共安全。因此,各地方政府还应及时联合多方,公开说明更多微观救治信息。比如,已经感染或有高风险感染的密切接触人员,告知隔离医院床位数量、检测试剂的供应使用以及检测频率,从实际出发确保可能感染的人能在最近的地方得到治疗,减少区域间治疗的潜在风险,切实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不足

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各级政府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排查、分类已经成为疫情防控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因各地政府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疫情防控的能力水平具有明显差异,一些地区和政府对个人信息利用程度低,不能合法利用;由于对收集的个人信息疏于管理和技术保护,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人通过微信群和QQ群进行传播,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在防控疫情中被泄露。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了公布利用个人信息的主体限制以及内容限制,但是对于法律后果却没有明确规定,体现了法律规制的不足。在疫情防控中,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政府公开信息纵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要遵循对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的“度”,根据比例原则平衡两者的关系。严格控制必要的“度”对于构建法治政府具有长远意义。由此可见,建立一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对个人信息利用的规则,在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同时政府又能够有效利用个人信息,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建议

《条例》对于建设法治型政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但是,伴随着时代发展与深化改革,政府信息公开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此次疫情中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仅证明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也暴露出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潜在问题。各级政府应正确对待疫情防控中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

(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追责力度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某些地方政府未及时发布疫情信息,错过疫情防控的黄金时期,从而导致疫情传播范围扩大乃至蔓延全国。对于不履行、怠于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直接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落实信息公开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这一制度保驾护航,使行政问责、追责制度落到实处。只有加大追责、问责力度,政府信息公开方能有效实施,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方能有所保障。

(二)扩大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披露应全面、详细。信息公开内容的完善,不仅需要注重宏观范围的把控,而且需要落实微观内容的调整。通过内外部监督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性,确保信息合理合法的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政府同社会公众联系沟通的纽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法律规定不能对外公开的领域外,其他信息应尽可能公开,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工作的知情权。必须公开的事项有公众对于疫情的来源、日常防护、传播途径以及临床表现等基本医疗卫生知识的需求。必须通报确诊患者流动情况、社区分布情况、定点医院情况、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以满足公众对外部风险、治疗环境和资源配置的关注。同时,在抗击疫情方面,相关法规政策、部门应急预案、防控方案等信息也应该进行公示,以保障公众的权利。

(三)提升信息公开时效

疫情之下,政府应当及时公开信息。偶遇诸如疫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社会公众难免产生恐慌心理,若政府部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性消息,给社会公众吃下一颗定心丸,不仅能起到安抚人心的作用,同时也是政府实施防疫政策的前提和基础。疫情当前,民众对于外界信息的需求空前增大,政府及时公开透明公布公众密切关注的信息,有助于解决政民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压缩谣言等虚假信息传播空间,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同时,随着疫情变化发展态势,政府还应不断调整信息公开的重点,以满足公众了解疫情信息的需要。

(四)加大对疫情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被推到风口浪尖。各级政府部门统计信息的目的是实时监控、掌握情况,但部分个人信息的意外泄露,却演变成了网上“通缉”,使他们受到二次伤害。即便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也要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为了公共利益而侵蚀个人权益的行为。对于疫情防控中所获取的个人信息,其获取方式、使用途径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坚持公众信息收集的必要性,遵循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尽量缩小采集范围,尽量减少非必要人员经手。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在疫情防控收集的个人信息在使用结束之后依照相应的程序销毁。

结语

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政府与公众在疫情信息公开中的互动交流,有利于缓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何应对新冠疫情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疫情防控需要全体公众参与,因此政府需要听取民众的心声,获得民众最大的支持。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信息,并确保公众知悉,以权威的信息动员全体社会参与疫情防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到实处。我们要正视当前疫情防控中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优化信息公开制度,为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责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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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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