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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费费基的比较研究*

2022-03-14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基数

周 宇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校区,湖南 长沙 410116)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22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我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人数最多的国家。”①我国自1984年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三十多年的不断改革与创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迅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日趋健全,建成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为核心,外加部分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运行,保障项目基本齐备、保障能力日益增强的国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社保覆盖范围迅速扩大。2021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6亿人,参保覆盖面持续稳定,正在逐步走向人人依法公平享有社会保障的新时代。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更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基本风险提供基本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伟大征程中,需要优化社会保障制度,使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有效率。

(二)研究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的比例缴纳社保费。近年来为增强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多次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降低名义费率,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从20%降为16%,失业保险费费率从3%降至1%,未来降费仍有一定空间,但前提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缴费基数是保险制度中最基本、最关键的一个征管要素,是影响征收收入、缴费比例、待遇水平、制度公平性的关键参数,也是影响缴费人费负公平和征管差异的核心所在。2018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管体制改革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两个不得和一个务必”,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降费率为重点,全面实施降费政策。在社会保险费率下降的同时,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是否按实征管,也成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统一的营商环境所广泛关注的问题。因此,以社会保险费与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政策差异研究为切入口,可以有效推动税费政策与征管的统一,夯实征管基础,提高征管质效,提升降费效应,为进一步降低费率、实施减负政策、优化税费营商环境奠定良好基础。

二、社会保险费费基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政策依据

我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采取的是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由于生育保险目前随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因此理论上以上四险的缴费基数和征收模式应当基本保持一致。

1.单位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的协同。在缴费基数方面,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进行征收,形成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两个概念。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以下简称统制字〔1990〕1号),“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单位缴费基数应当是按照规定的职工全部薪酬总额为缴费基数。《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中,“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下简称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参保单位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中提到:“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以上文件中对于单位缴费基数不完全一致的表述,导致当前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有的地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双基数”和“单基数”,2019年以后出于提高征管效率、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的考量逐步转向“单基数”模式。

2.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政策中的工资口径。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均与工资口径密切相关。《工资总额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统制字〔1990〕1号关于工资总额、奖金、津贴和补贴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列明了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范围。后来,《关于职工个人收入的定义和组成内容》(国统字〔1992〕257号)进一步细化,将职工个人收入分为两类:工资总额和工资外收入。其中工资总额的构成与单位工资总额的构成相一致,工资外收入包含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实物折款、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共七大类。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述文件,明确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构成,细化各个部分的项目构成,将津贴和补贴分别详细阐述内容构成,同时增加其他工资类别,形成了计算缴费基数的8大类31条177项具体项目。对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在统计局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纳和增加,共列举17大类30种具体项目,规定了每部分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我国社会保险费费基征缴现状

1.各地缴费基数执行标准不统一。由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社保费缴费基数的规定不一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又出台了相关政策,导致各地缴费基数执行标准不统一。具体而言就是上文所说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与统制字〔1990〕1号、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人社部发〔2015〕28号等不同部门出台的文件中关于缴费基数的规定不一致。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基数有的是职工工资总额,有的是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有的是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孰高原则,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个人基数有的是上年度平均工资,有的是上月工资,有的是当月工资。而且很多省市对以上口径的把握在各险种之间不完全一致。在这样的多维度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存在一定不规范的现象。

2.不同部门对工资薪酬的口径存在差异。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出于不同的统计分析和管理角度,对工资薪酬的统计口径作出了不同的规范要求。统计部门统制字〔1990〕1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人社部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根据国家统计局文件规定,确定在计算缴费基数时有17个项目应予剔除。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职工既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提供了与其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税务部门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同的管理角度也有不同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于工资薪金和福利费从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角度进行了界定。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财税部门对应纳税所得额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明确,包括扣除项目和标准等。以上各个部门关于工资薪金的定义,大部分重叠交叉,但是由于对其中模糊地带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准确把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三)缴费基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2019年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社会保险费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要实现划转的真正目的,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效率,是一个艰巨的过程,下面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1.历史的原因。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过程,自1984年开始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到目前建立起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保障制度,让全民享有起码的社会保障,能够免除生存危机、疾病忧患和从制度上解除养老后顾之忧,搭建起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平台。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由下而上建立的,过去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社会保险制度规范水平各异,不同地区社会保险征缴形势和初衷不同决定了各地政策和执行迥异。对于经济发达、人口净流入的地区,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较小,可能会希望尽量少征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当地经济更好发展。对于经济欠发达、人口净流出的地区,保险基金缺口大,承担的支付压力大,期望通过严格征管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的意愿就更强烈。这些历史原因导致了目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各维度都不统一的局面。

2.缴费单位的原因。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工成本不断提高,缴费单位在给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奖金以及福利待遇等基础上,要承担16%的养老保险、6%的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责任,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竞争压力大、全球因疫情原因导致经济下行压力大的情形下,如何“活下来”成了广大民营企业的首要难题,企业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有着降低成本的迫切需求,因此会想方设法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等方面少缴或者不缴。这种情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中情况比较普遍。由此也引发了诸多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的投诉甚至诉讼,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

3.缴费个人的原因。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意愿低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1》,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极低收入人口有5.6亿人;月收入在1000~2000元的低收入人口有3.1亿人,两者合计8.7亿人。现阶段不少企业员工的工资依然偏低,在依法缴纳社保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后,实际领取的工资较少,因此不愿意缴纳社保。二是员工对缴纳社保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累计缴纳社保15年即可在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便人为将缴费年限往后延。三是人口流动性强,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费管理衔接不到位也会影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三、国内外社会保险费费基(税基)的政策与实证分析

(一)国外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税基)政策借鉴

各个国家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缴费基数的计算规则,可以从OECD官网以及各国的官方网站中了解。

1.美国社会保险税关于基数的基本规定。美国养老保险税缴纳比例为12.4%。有雇主的人员,其养老保险费一半(6.2%)由雇主支付,一半(6.2%)由雇员支付;没有雇主的人员,也叫自雇者,由自己全部缴纳12.4%。缴税基数设置上限而不设置下限,限额每年调整一次,与全国平均工资指数的变化挂钩。2022年该上限为年收入147000美元(2021年为142800美元,2020年为132900美元)。个人和单位都适用这个最高工资标准,单位是以个人基数之和来进行计算的,其工资包括工资、奖金、佣金和带薪休假或病假。除某些特殊情形外,也包括货物、住宿、食品、衣服或服务形式的实物付款。医疗保险税的比例为2.9%,也是雇主和雇员各半,但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没有上下限的限制,按照雇员全部收入的100%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雇主承担,失业保险费率因行业、州和联邦费用而异。由于个体经营者不在每月预扣税款,因此他们通常需要通过每年四次向美国国税局通过预扣预缴的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税和个人所得税。

2.其他各国社会保险费基数(税基)的有关规定及启示。每个国家因国情不同在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时会有差异。整体上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各国包含的范围大致相当,都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有些不包括在正常工资中的项目,例如佣金、业绩奖励、遣散费和补发工资,都被视为“补充工资”,需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仅用于公务目的的公车使用、激励型股权激励、符合一定条件的集体人寿保险和退休计划服务不计入缴费基数。另外,大部分国家社会保障税税基的上下限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年都会根据工资的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除了上述美国实行变动的上限限额以外,加拿大税基最低限额每年固定不变,为3500加元/年,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照顾,但最高限额每年会根据行业平均工资的变化进行调整。巴西和阿根廷在计算雇主纳税的税基时,没有最高额限制,但对雇员纳税的税基却有最低额和最高额限制,体现了政策对个人的倾斜。德国对雇员和雇主的税基均没有最低额限制,使低收入者不必超越自己的纳税能力去纳税,对自营职业者并未采取税基的限制,而是对每月所缴纳的税额采取了上下限的规定。

3.对我国的启示。一是关于工资的理解。我国不应当狭隘地局限于有着固定职业以所谓的“工资”形式取得的收入,而应当广泛地理解为以这份收入作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日常生活所需的收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劳动所得,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其他国家为什么将受雇(employment)和自雇(self-employment)作为社会保险缴纳对象的两种主要形式。相对而言,股息、租金、资本收益以及投资和储蓄的利息作为资本利得性质的收入,不需要纳入社会保险缴纳范围。二是社会保险的统筹考虑。在OECD成员国中,其社会保险税与个人所得税很多是同申报同缴纳。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必须将两者合并,当前要综合考虑社会的接受程度以及由此带来的舆论影响。但是,这并不妨碍我国在对社会保险进行顶层设计时,要统筹考虑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中的会计科目相关规定,以期更具有实操性。

(二)国内社会保险费费基的实证分析

从微观方面了解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现状。

1.对上市公司的取数及计算。从万得(Wind)资讯库中提取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提供的2016—2020年度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栏目和社会保险费(仅指单位缴费部分)栏次数据,并根据数据完整性和对尽量使得结果无偏差的考虑,选取其中3519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分析比较。整体情况为,社会保险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2016、2017、2018、2019、2020年度平均值分别为:3.86%、4.41%、5.16%、4.17%和3.43%。而根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缴纳有关政策,单位缴纳比例为养老保险16%(2016—2018年度费率更高,各地略有不同),医疗保险6%,各险种社会保险占工资总额的比例理论上应当至少在22%以上。

2.原因分析。上市公司实际缴纳比例与根据政策要求的理论比例两者之间的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工资收入往往比较高,远远超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程度,削低了缴费基数。二是由于上市公司用工形式多样化,部分劳务派遣人员计入工资总额,但是其管理在劳务派遣公司,因此该上市公司不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三是部分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没有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保险缴纳范围降低了单位缴费基数。四是纳入缴费范围的员工仅仅按照当地缴费基数的下限(即当地社平工资口径的60%)进行申报缴费。五是超过下限缴费是在计算缴费基数的时候,并未按照社保制度相关规定严格按缴费个人的全部工资收入计入基数。

3.第三方机构数据分析。根据某社保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中公布的研究数据,2018年至2020年根据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或当月/上月工资为基础来核定缴费基数的企业占比分别为27.05%、29.9%、31%,呈逐年上升的态势;统一按最低基数下限参保的企业比例为31.7%、28.4%、26.9%,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和个人逐渐认识到社保缴费的重要性,合规缴纳意识逐渐增强,同时国家持续出台降费政策,合规比例呈现持续提升的态势。尤其2019年国家推出大幅降费政策,从费率和缴费基数两方面实施“双降”。2020年、2021年为应对新冠疫情,全国快速出台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降费优惠政策,企业获得感显著增强。

四、社保缴费工资口径比对分析及建议

由于统计、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此前关于工资的界定在表述上不完全一致,导致工资口径成为统模式后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重要问题。下面将各文件中涉及工资口径的具体描述进行梳理整理。

(一)制度基本规定及冲突

1.关于缴费基数的其他规定。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进行了明确。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根据该通知,个人缴费基数可以为本人工资,也可以为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单位缴费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各地执行口径。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个别地区(如广东)以个人所得计税工资为缴费基数。统制字〔1990〕1号和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两个文件中关于工资的计算口径,是采取正列举和反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优点是尽量详尽罗列作为缴费基数的不同形式的工资奖金,缺点是容易遗漏而且不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动态调整,当前已经不适应新常态下职工工资奖金多种不同表现形式的实际情况。从2022年开始,全国大多采用单基数模式,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缴费基数的依据,因此定义每个职工一个年度内工资总额的构成或范畴就尤为重要了。

(二)工资口径的执行依据

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的各种表述,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有一句兜底的条款:“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中的归纳表述为:“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会计准则中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以上各个不同角度的表述,理论上的指向基本一致,但各自略有差异,缺乏明确的指导性。个人所得税是“凡收入必计入所得”,包含现金、非现金形式,包含工资薪金奖金津补贴,也包含以各种名目取得的经济利益所得,这样的规定体现了税收的刚性,是完全义务性的。社会保险费是一种社会保障,是为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弱势情形下获得帮助而在现在的一种付出,包含了权利义务的对应性。

(三)费基与税基的逐项比对情况

1.按照工资薪金组成大类的比较情况。(1)工资。对于工资类的收入,全部计入社会保险费费基,暂无优惠政策。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除远洋船员等个别特殊优惠政策以外也全部计入基数。(2)奖金。对于奖金类的收入,也应当计入社会保险费费基,但对于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运动员重大体育比赛重奖等不计入基数。个人所得税计算中奖金也基本计入基数,但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3)津贴、补贴。津贴是作为补偿工作条件或额外劳动力消耗的一种辅助性工资,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形式。补贴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而导致影响的一种福利性工资,主要包括交通补贴、餐费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津贴、补贴在名称提法上有不同,但其实质上还是带有工资的性质,大部分时候也是与工资一同发放,这一类计入个人所得税税基,也应当纳入社会保险费费基,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形除外。一是因工作原因外出而形成的差旅费津贴(主要指离开工作所在城市的出差)、误餐补助(主要指在工作城市内的出差),不应当纳入计费依据,具体对于这两个概念的解释和实践中的把握,可以参看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条文中的解释。二是带有福利性质的补贴,如: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现阶段是否还存在,有待进一步调研)、六一儿童节独生子女补贴等。这一类计入个税基数,根据现行文件不纳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4)职工福利和劳动保险。包含但不仅限于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目前在社保部门领取)、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教育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此类费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文件不纳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5)劳动保护费用。劳动保护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按照现行规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6)其他。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和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社会保险计费依据。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属于临时性、一次性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社会保险计费依据。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的补偿费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社会保险计费依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有优惠政策,不纳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2.几类特殊情形的处理。近年来,由于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出台了一些过渡期优惠政策,有的仍然延期执行,这些特别情形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也存在一定影响。(1)全年一次性奖金。目前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也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了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而且执行期限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其目的是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原人社部关于工资组成中明确年终奖纳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但在实际执行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不纳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可能在进行社会保险费与个人所得税比对时漏记入上年度的个人所得税。(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方面同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目前其他国家对于股权激励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政策有差异,以美国为例,期权型的股权激励不计入基数,非期权型的股权激励计入基数。我国股权激励也同时存在以上两种类型,是否计入缴费基数尚需进一步明确。(3)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这两种特别情形取得的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单独计税的政策,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中目前对此没有明确。(4)单位低价售房给职工。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单独计税的政策,社会保险费没有明确,相当于以实物形式从受雇单位取得的福利,是否计入缴费基数,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缴纳基数统筹规范的建议

社会保障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权衡我国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长期目标以及当前劳动力市场的新形势新业态等现状因素,根据不同社会保险体系的承受能力进行科学测算,统筹考虑可能影响社会保险征缴的各方因素并尽可能在顶层设计上做出科学决策,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与宏观经济增长之间的良性互动效应。对于缴费基数的规范和统一要根据世界整体格局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分步推进。为谋求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公平,我国要把该征的征上来,让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根据社保相关法律规定按实征收。

注释

①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 发 展[EB/OL].http://tv.people.com.cn/n1/2021/0227/c141029-32038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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