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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之“自然”与海德格尔之“此在”

2022-03-02叶文学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规定性规约本源

叶文学

(西昌学院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四川 西昌 615013)

老子提出“道法自然”的著名哲学命题,以“自然”突显道之特性,将“自然”从“天地之始、万物之母”之道本论中抽离出来,并使其独存于万物之外,同时又弥漫于万物之中,规约着道、天、地、人,构成道—物之间“不可须臾离”之条件。 海德格尔亦曾提出“存在”(Sein)这一概念,认为“存在”是一切哲学问题之本源,是探讨所有哲学问题的先决条件,存在不可以被逻辑地解构。 不过,海德格尔在谈及“存在”与“在者”之时无法脱离另一核心概念——“此在”(Dasein)而展开,即“此在”存在于任何事物(或概念)之中并永不退场。 在海德格尔那里,“此在”是讨论可以被逻辑地解构的“在者”的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看,老子之“自然”与海德格尔之“此在”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皆无规定而独存,“此在”概念与老子之“自然”犹如“同出而异名”,这是其二者的思想得以超时空对话之基础。 本文拟通过对老子与海氏之“自然”与“此在”概念及内涵进行对比分析,以管窥其二者哲学思想之一斑,亦可了解东西方哲学之基本特点。

一、老子之“道”与“自然”

“道”是老子乃至整个中国哲学的核心范畴。关于老子之“道”与其余诸家所阐发的“道”,内涵虽有不同,但无论从本体、本原还是从整体结构、规范法则等方面,均将道赋予终极规定性。 老子言“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四十二章。 后注略去书名),又言“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四十章),将“道”设定为最初的存在,老子有时称其为“无”,一种无缺、无漏、无失、浑然无物的整体。 “道”生万物乃至“德”成万物等皆在道之视域中得以完成,至于老子时而论道,时而论德,时而论万物,只不过是在整体与部分、一般与特殊等对待关系中游弋而已。 然则,老子言“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一章),已然揭示了道的不可把握性,因为部分不可能把握整体。 “把握”作为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和手段,无异于对部分的执着,因而去道远矣。 是故,除“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一章)这种颇具神秘色彩的总结,老子并未直接以“道”作为进路,而是通过隐喻、类比等手法对万物加以言说,反向彰显“道”之所指,这就难以绕开老子反复提及的“自然”概念。

在《老子》一书中,老子以“强字之”的方式将那种一切存在之先的存在称为“道”,且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 “自然”并非存在于道之先、也未凌驾于道之上,而是以“性”的方式存在,是一种无规定之规定,不仅“人”“地”“天”具有了取法的对象,甚至作为终极本原之“道”亦具有取法的对象,这个对象即自然。 在老子那里,“人”“地”“天”“道”是同等重要的,“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 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二十五章)。 而此“四大”皆因循于“自然”。 不过,老子并未给“自然”以任何规定,惟后世诸家阐发甚多,各是其所是。 王弼曰:“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1]张岱年言:“先秦典籍中,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的意思。”[2]刘笑敢言“自然是主体不受外界作用或强力影响而存在的发展状态”[3],亦是“自然而然”之意。 夏海亦言“事物按照自身的本质规定和运行规则而自生、自长、自成、自衰、自灭的过程”[4],因而,老子的“自然”即是“自然而然”,这一点已是学界共识。 至于胡适之先生将老子之“道”粗浅地等同于西方哲学的“自然法”[5],断然无可取之处。

“自然”之义既已明,接下来所需阐明者,即是“自然”何以体现其“无规定之规定”的问题。 “自然”二字在《老子》中出现过五次,即第十七章:“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二十二章:“希言自然。”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第五十一章:“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及第六十四章:“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此五处文本已揭示“自然”之义,即“自己如此”,乃揭示一种本然性,本然性既是道散落于万物自身取法的规定性,但同时“自然”又不滞于任何一物,亦不滞于道本身,因而又体现为无规定性。

“自然”乃是规定性和无规定性的统一。 规定性是针对万物而言,即其具有内在法则而使万物有其“所以然”、使万物可以“法自然”,有一种内在、外在的规约而自为,即使“道”对万物亦不予主宰,而是“辅万物之自然”而已。 可见,在老子的视野中,“自然”使万物各具其性且无逃乎“自然”这种规定性。 学界有将“自然”解为名词者,如刘笑敢先生,然而,一旦将其确定为“某物”,则“自然”即无以内在地规约万物。 这种内在的规定性自存于万物之中,万物分殊不一,却各得其性,乃是“一而多”之关系。 这种关系并非由“一”而生出“多”,而是“多”中有“一”,“一”即“多”,“多”即“一”,这就使老子之“自然”从本体论、宇宙生成论、规律论等诸义中剥离出来,使“自然”这种规定性无法以任何形式加以规定,这就是其无规定性。

无规定性使“自然”不滞于物。 “自然”的无规定性是一种存在,“自然”既然是“自己如此”“自然而然”,因此是自证的、自明的,且具有永恒性而独立存在。 其存在方式不可描述,毫无形式、变化无端且不拘于“自然”本身。 老子试图用“无”说明道之存在形式,同时也描述了“自然”之无规定性,说其“无”,它却有,说其“有”,它却无迹可寻。 “自然”的这种存在形式使其具有了任意性、随机性、弥散性和无限张力,并成为足以使万物取法于道、取法于自身的唯一规定。 从这个层面讲,这种无规定性却又是“自然”之规定性,其二者是高度统一的。

总而言之,“自然”是一种永恒的存在,其并非由道所生,只是道在万物中彰显,并为万物提供了任何使其“自己如此”之规约,其具有内在的张力而使万物忠实于自身之“自然”,同时又是一种涵摄万物,却无滞于物的终极存在,是规定性和无规定性的统一。

二、海德格尔之“存在”与“此在”

海德格尔在其阐释“存在”(Sein)这一根本问题时,发现了“无”这个毫无规定性的概念,并以此诠释那个“存在”。 海德格尔似乎并不关心宇宙之本源和本体,而是试图为万物之存在找到某种合理性,抑或在“存在”自身之中找到“存在”的理据,以突显存在的意义。 “存在”本身是确然无疑的,为了解释这些问题,海德格尔使用了其哲学中较为基础而又极其重要的概念—“此在”(Dasein),用他的话说,“此在”即作为揭示万物之所以是“存在”的某种概念或规约,而“存在”则是赋予了“此在”一定意义、使其成为存在者的那个存在,具有终极意义,因此,海德格尔将“存在”称之为“无”。 只不过,当我们用“无”来指明“存在”时,虽然能部分地把握“存在”和“此在”之间的逻辑关系,但似乎意犹未尽。

海德格尔认为“存在”是“最普遍的概念”[6],并从最高普遍性推论出“存在”的“不可定义性”[6]。黑格尔曾把“存在”规定为“无规定性的直接性,先于一切规定性的无规定性,最原始的无规定性”,亦即“存在”无须规定亦无法规定,因为普遍性本身已具备作为任何事物之质料的条件,“存在”无条件地先于任何具体的甚至抽象的存在者,因而“存在”本身已具备本源意义,这便是黑格尔所谓的“无规定的直接性”。 而且,“存在”不是某种类似于存在者的东西,因此不可定义,其“在一切认识中、一切命题中,在对存在者的一切关联行止中,在对自己本身的一切关联行止中,都用得着‘存在’”[6]。 撇开“存在”的形式和结构不论,“存在者”虽然已无限接近本源但尚有追问的可能性,而作为本源性的“存在”确实是“自明的东西”。 从这个意义上讲,“存在”本身先于一切“存在者”而存在,并贯穿所有“存在者”的存在始终,具有无规定性和不可解构性,即是海德格尔所谓之“虚无”。

为了解决“存在”何以使“存在者”得以存在的问题,海德格尔引入了时间向度,使存在者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着”(seiend)的,“我们自己的所是以及我们如何所是,这些也都存在着”[6]。 尽管有人用“此在”来称呼这种存在者,但“此在”的范畴绝不仅限于此。 因为“存在者”多表示“存在的东西”或“存在”所呈现出来的具体的对象、概念、范畴等,“此在”则使“存在”多了一种认识途径和“存在的意义”被认识的可能性。 因而,海德格尔的“此在”可解释为“此”(da)与“在”(sein),是“存在者”在时间与空间概念上的呈现或持续在场。 这种呈现和持续在场无法从时、空维度中孤立出来,“此在”则是“存在”与“存在者”之间不可或缺的条件,况且,“此在”与“存在者”几乎是同时存在的。 当我们谈论某种“存在”时,其实我们谈论的仅仅是“存在者”,该“存在者”已先导性地、优先地存在于我们的意识里,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此在是一种存在者,但并不仅仅是置于众存在者之中的一种存在者。 从层次结构上来看,其与众不同之处在于:这个存在者在它的存在中与这个存在本身发生交涉”[6]。 而且,存在者本身“多包含的存在想来就是它有待去是的那个存在”[6]。 “存在”可以是逻辑地或时间性地先于我们对“存在者”的认知,这种“存在者”在它的存在中是通过“生存”(Existenz)得到规定的,“生存”即是持续在场。

由是观之,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实际上是多向度、多层次的,不仅对无规定的、自明的、自在的“存在”进行了“直接性”预设,认定“存在”的某些性质已然超出“存在者”的“一切可能的关乎事实而可能归类的规定性之外,同时又是无论什么东西都必然具有的”[6]。 “存在”是根本性的、一般性的,而“此在”则是促使“存在”的特性得以体现于“存在者”之中的必不可少的契机,既不可脱离“存在”本身,也不可脱离“存在者”,从结构上看,“存在”“此在”与“存在者”本身就是三位一体的。

三、永恒性与超越性

老子与海德格尔均开创性地提出并试图讨论关于世界本源问题的核心概念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 老子提出“道”这个最高哲学范畴,不仅将其预设为万物之本源和宇宙之本体,其似有若无、似无若有,不可直接以言语表述,并进而提出“自然”以实现道与万物之间的统一。 因而,道、自然、万物是统一的整体,只不过,老子之“自然”不是道向万物的过渡,并不介入“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整个过程,却自始至终作为整个过程的规约而存在,不仅使道自身“自然而然”,万物自身的发展也是“自然而然”的。 这样,在老子那里,“自然”就成为一种既独立于万物同时又弥漫于万物的某种规约和属性,自我完成、自行完善且不受任何约束。 这就使得老子的道论具有了哲学思辨色彩。

尽管老子的道论与海德格尔的存在论皆具有终极意义,皆采用“三位一体”的结构(即老子的“道—自然—物”结构与海德格尔的“存在—此在—存在者”结构)进行阐述,老子所提出的“自然”与海德格尔的“此在”亦有某种相似性,但二者对自身理论的阐述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基于不同的思维模式和学术传统,老子之道论是弥散式的,其对“自然”的界定虽然涵摄道本身,但其多倾向于万物,且在道与万物之间建立了一种直接或垂直关系,虽万物分殊,但皆无逃乎道,“自然”便是这种关系的体现。 道与万物之间是一种一与多的关系,物可以是任意的,但同时道与物又是紧密无间的,道流行于物中,又呈现为一种整体的横向流行解构。

在海德格尔那里,“存在”与“存在者”之间虽然也是一种直接或垂直关系,但海德格尔的“存在者”并非广义上的万物,而是每一个正在被提及、思考、推敲的概念,“此在”也只是为他在从“存在”到“存在者”的逻辑解构过程中提供了各种可能性和必要条件,他对此进行的论证可以将物当成对象,也可以直接将某物的概念当成对象而解决该物(或对象)的存在问题而进行反思,因而,尽管具有严密的逻辑解构和思辨性,但并未像老子那样表现出对世间的关照。 在海德格尔的视域中,“存在”与“存在者”本身就是对概念进行解构,进而彰显“存在者”之所以“存在”的意义,呈现为单向性和单一性,“存在”具有一般特性,但无法用整体性进行概括。

老子曾试图诠释其所设定的“天地之始”的道,但他发现这个本源性的、形而上之道不具备“可道”的特性,从而试图从万物之中探索道的实存性。 从老子的视角看,“道生一”之后,道便散落为万物,万物是“可道”的,但道与万物之间至少还有某种契机使二者“不可须臾离”,这样,“自然”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这个契机。 这个契机是灵动的、运动的、变化的,是对道的运动方式的完整体现,却又不受道、物的主宰,且无时无刻不作用于万物,进而,“自然”就成为一种永恒的、规约性的存在。 这种永恒性使“自然”不离于道,亦不离于万物,从万物产生之时便被赋予了“自然”的特性。

与老子的“道”一样,海德格尔的“存在”也具有本源性和不可言说性。 他将“存在”设定为本源性的存在,这个“存在”不是实体性的,不具备生成万物的条件,但万物生成之前便已存在,甚至被用以描述为“存在者”的存在的根源,亦即,即使作为本源的“存在者”也必先具有“存在”这一属性,这个永恒的、先于一切的、无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即是“存在”,其不具备解构和追溯的条件,黑格尔将其规定为“无规定的直接性”,它是自明的、自在的。 海德格尔对“存在”的规定使“存在”更加凸显其不可把握的特性。

实际上,在《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对“存在”的描述、分析工作都是围绕着“存在者”展开的,而他对该问题的论证则借助于“此在”这一概念,使解释“存在者”之所以为“存在”成为了可能。 这样,“此在”就成为海德格尔存在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从结构的角度看,“存在”具有本源性,是一切概念的源头,但就“存在”本身也须通过“此在”得以解构、掌握,而不必在“存在”自身中寻找足以自证的规定性。 同样,“存在”也是先于“存在者”而存在的,“此在”使这种“存在”的持续在场进而使得“存在者”(整体的)存在得以充分规定、领会、把握并不断被阐发。

以上可知,老子的道论极少涉及时、空因素,或者说,可以不受时、空条件的影响,道与万物之间也不受时、空等因素的制约,这就是使得道具有终极性、永恒性和普遍性,“自然”便是对一切条件的超越,是在道-物关系中“不可须臾离”的属性,与道物相始终,道之永恒性使“自然”也具有永恒特性,是一种自为的、直接的属性。 海德格尔的“存在”与“存在者”是就概念解构而言的,其演绎过程无法脱离“此在”的限制,“此在”相对于“存在”和“存在者”来说也是超越的,但若将“此在”从中抽离出来,“在者”便无法获得存在的合理性。 海德格尔的“此在”不仅是“存在”本身的属性,也是“在者”的属性,从本源论的角度看,“存在”的本源性也是在“此在”的时效性规约中得以诠释,而存在本身是永恒的,进而“此在”亦被赋予了永恒性。

四、结语

老子与海德格尔皆对世界之所以产生、万物之所以存在等根本性问题进行了探究。 不过,老子与海氏的进路显然是有差别的,这些差别来自思维模式的差异。 老子是感性的,他的思想体现了对自然、社会及个体的人的特殊情怀,因而其“道”论不乏对天下的关照而显得鲜活、灵动。 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具有根本性和终极意义,将“自然”作为道乃至万物自身的某种规约,弥漫于万物中而同时独立于万物之外,因其不具有任何规定性而具备了某种灵动性。 海德格尔是理性的、逻辑的,因此其思想带有强烈的思辨性,其对哲学根本问题的无限深入,使那些枯燥无味、似乎毫无探讨价值的问题得以全方位诠释,恰恰也是西方哲学思辨传统的传承。

老子与海德格尔分别出现在不同的历史时空,老子也曾对海德格尔产生过醍醐灌顶式的影响,致使海氏的思辨哲学带有一定的东方特色。 海德格尔的“存在”就其概念之内涵看也具有终极性意义,其与“在者”之间因为有了“此在”的规约而使“存在”与“在者”从概念上得以解构,凸显了其严密的逻辑性和哲学思辨性。 尽管二人的哲学展开方式有一定的差异,但老子与海德格尔同时彰显了其对宇宙根本的探索精神,并通过其“自然”与“此在”概念的提出而使其各自的理论具有终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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