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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民俗控制机制及其现实意义

2021-11-27马迎雪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规约村规民约村寨

马迎雪

(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民俗控制是指为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民俗中施行的对人们思想、行为的约束、规范或控制。民俗控制机制是民间运用习俗规范或习俗惯制有效规范、控制人们思想行为的方式及内在机理。传统民间规约对动物、草地、水、林木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具有自身的民俗控制机制,是民俗生态环保的重要方面。

目前,学术界关于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研究侧重于相关民间规约的个案研究,或关于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制定、裁决、惩罚、传承等的总体论述,较少从理论方面对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民俗控制进行专题论述,关于民俗控制机制的研究也较少涉及。如乌丙安在《民俗学原理》中具体论述了民俗控制的思想来源及民俗控制的六种类型,其中包括规约型民俗控制[1](155~164)。另外,学术界关于乡规民约发挥社会治理的方式、效力来源、维系力量的论述,也与民间规约的民俗控制机制密切相关。如周俊华认为,乡规民约在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包括价值导向、规范约束、惩戒监督、内化传承等四个方面[2](50~52);李可认为,维系村规民约的力量包括对自然力量的恐惧、守法者内心的认同、社会舆论、民间权威、强制暴力等五个方面[3](120~123),即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民间规约的民俗控制机制内涵。

民间规约注重综合运用各种控制机制规范和制约民众思想行为,而这些控制机制又具体体现在民间规约的制定、宣示、制裁、传承等不同环节。认识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民俗控制机制,对我们今天发挥村规民约在自然资源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约制定中的民主公议约束机制

传统社会民间规约一般由宗族族长、村寨首领负责召集各户户主公议制定,规约的制定带有原始民主议事制度特征,宗族族长、村寨首领或民间组织在规约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民俗控制角度看,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制定中起主要作用的控制机制是民主公议约束机制,而权威控制机制在规约制定及违规惩罚裁决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一般由宗族族长、村寨首领或民间组织召集各户户主公议制定,如汉族地区宗族规约制定者通常是宗族族长、各房房长、乡绅群体等乡村精英阶层。宗族规约的制定程序一般由一人或多人提议并起草,经众人一起讨论、修改,最后通过。许多宗族规约有不少与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林木资源等相关的内容,如清道光年间祁门文堂村陈氏宗族《合约演戏严禁碑》,就族众和村民采茶,捡拾苞芦、桐子,入山挖笋,纵放野火,松柴出境以及起挖山椿等行为制定了明确的规约及相应的惩罚措施[4]。

西南许多少数民族也多由村寨首领或民间组织负责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制定。负责制定规约的长老及民间组织成员多由全体村民推选产生,如壮族“都老”一般由村民公议推举族中或村寨中年长、公道正派的长者担任。一般情况下,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制定要经过拟定草案、民众公议、表决通过等程序,如苗族“榔规”的制定,由榔头主持,先请各寨寨老、理老们商议议榔内容,然后召集各户户主共同议定,通过后由榔头宣读生效,一经通过轻易不得修改[5]。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森林资源丰富,当地少数民族多注重制定林木保护规约,维护自然生态环境及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如民国时期贵州施秉县苗寨规定:在古巴山除马桑树和小米树外,不得砍伐其他树种,砍一捆罚大洋5块,砍成材的杉树和柏树处罚更重[6]。

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制定的相关民俗控制机制主要体现在民主公议约束机制上。宗族、村寨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制定的民主公议方式,是由古代氏族部落议事制发展而来的,体现了原始民主特征。学术界在研究民间规约的效力来源或作用方式时,多强调民众的内心认同[3](112),即民间规约只有得到民众的认同,民众才会自觉遵守。而规约民主公议的制定方式则能从两个方面促使民众对规约的认同:一方面,民主公议具有程序上的正当性、合理性;另一方面,民主公议能够体现公众利益,有助于民众对规约的认同。就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制定而言,相关规约通过民主公议产生,旨在保证村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村寨共同的生存环境等与全体成员福祉密切相关的集体利益,因而能够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和遵守。

权威控制机制在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制定过程中同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孙韡认为,权威在社会群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任何一种群体都有某种形式的权威掌控着社会控制的能力。在传统民间社会,魅力型权威在规则制定、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7](65)。权威控制机制在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制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民族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制定,通常由宗族族长、村寨首领或民间组织预先拟定好规约条款,经各户户主公议后,最终由宗族族长、村寨首领或民间组织确定。相对于公议表决而言,草案的拟定更具有实质意义[7](71),因此,宗族族长、村寨首领或民间组织在制定规约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二是宗族族长、村寨首领及民间组织成员等民间权威多由村民公议推举产生,由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的长者担任,在民众心目中具有权威性,能够得到民众的信任。由他们主导制定的自然资源保护规约,民众多能以信服、敬畏之心自觉遵守。

二、规约宣示中的神圣化压力机制

民间规约制定后,需要让民众知晓相关规定并自觉遵守,因此需要通过相应的形式向民众宣示,而自然资源保护规约通过宣示能够促进民众了解规约、认同规约、相互监督、自觉遵守,进而发挥规约维护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作用。在传统社会,规约宣示主要是将规约神圣化,并通过民众对遵守规约的承诺发挥作用。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盟誓遵守、石碑石牌公告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均蕴含借助规约的神圣化对民众施加心理或精神压力的控制机制。

西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注重以盟誓的形式宣示自然资源保护规约。苗族在制定“榔规”后,榔头会召集村民到某个阴森的崖壁下或古树前,高声朗读全部条款,并征询大家的意见,最后请巫师念诅咒语,大家喝鸡血酒盟誓[8]。盟誓宣示的方式不仅向全体民众宣示了规约条款,而且盟誓仪式庄重神秘,能够有效激发参与者的敬畏心,强化其践行规约的紧迫感和责任心[9]。

不少民族通过树立石碑石牌公告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石碑石牌以其坚固、能够永久保存而成为规约公告的重要形式。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很早就注重以坚固的石头作为规约的见证,如苗族一些村寨在制定规约后,会举行“埋岩”仪式,公布规约内容,增强规约的威慑力;清乾隆年间刻立的著名“六禁碑”,禁止砍削杉树,禁止在油山(即油茶山)乱伐乱捡,禁止牧放牲畜,禁止放鸭等,有效地保护了山林、水源①该碑立于文斗上寨凉风亭旁。碑文在《锦屏县志》《锦屏林业志》《河口乡志》,王宗勋《文斗》,姜高松《文斗苗寨》等书中均有收录,但各处碑文略有出入。。大多数石碑被立于村寨、田地或山的交叉入口等显眼处,旨在时刻提醒民众遵守规约,保护自然资源。而树立石碑石牌时的宣示仪式,以及规约中突出的风水观念等,都是对规约的神圣化体现。

神圣化压力机制是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宣示中的重要民俗控制机制。李可认为,仪式使民间规约神圣化[3](340)。传统社会对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神圣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盟誓、埋岩、树立石碑石牌等仪式将规约神圣化;二是规约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神圣化。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常常在规约中突出风水林、龙山等自然生态环境对于村寨、宗族的重要性,例如,清同治年间黔东南黎平县侗寨碑文中记载:“吾村后有青龙,林木葱茏,四季常青,乃天工造就之福地也。为子孙福禄,六畜兴旺,五谷丰登,全村聚集于大坪饮生鸡血酒盟誓:凡我后龙山马架山上一草一木,不得妄砍,违者,与血同红,与酒同尽”[10](161)。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宣示的神圣化方式,主要通过对参与者施加心理影响,促进民众对规约的认同、尊重及遵守。

从一定意义上说,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宣示过程中的盟誓和巫术仪式,也是规约宣示神圣化压力机制的重要方面。汪晓华、单连春认为,民间禁忌往往源于对自然的恐惧、敬畏和对超自然力量的迷茫及惧怕惩罚心理[11]。从一定意义上说,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中的盟誓遵守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神圣化,均带有对自然力的崇拜、恐惧等规约人们思想行为的要素。盟誓本身意味着参与者对遵守规约的承诺,而与巫术仪式的结合,并承诺若违背规约愿意接受各种诅咒,则给仪式参与者施加了巨大的心理或精神压力,促使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相关规约,保护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同时,盟誓遵守还突出了公众承诺作为村规民约效力的重要来源,民众一旦承诺遵守规约,本身即成为规约自身行为的道德准则。

此外,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宣示本身还体现为一种民俗控制预警机制,即通过宣示让民众了解规约相关条款,警醒自己及家人不违反规约,依据规约条款相互监督,共同遵守规约。也正因如此,各民族均非常注重将规约普及宣传到每一个民众。例如,黔东南苗族在制定“榔规”后注重向全体民众进行遵规守约教育,一般要求全体民众到会参加宣讲仪式。对于未能参加“榔规”宣讲的民众,则由村寨代表将宣示仪式中所分牛肉切成细块分发给各家各户,并向村寨民众宣讲“榔规”。分到牛肉的家长回家后要向全家人传达“榔规”内容,教育家人遵守。如果有家人外出,则要将牛肉做成腊肉,等他们回来取肉时进行教育[12]。

三、规约惩罚中的制裁机制

民间规约的违规惩罚措施及实施最能体现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学术界在论述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方式时均突出规约惩罚的作用。李可、汪晓华等强调规约惩罚所具有的“强制暴力”是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指出民间法的强制性暴力有物质上的经济制裁、体罚等外在的处罚,以及社会的公意、舆论的压力和民情的制约等对人们心理、精神的强制[11]。从一定意义上说,违规惩罚即是权威运用规约对违规行为实施的制裁。违规惩罚措施及违规行为的制裁对违规者及大众的威慑、警戒作用,体现为规约惩罚中的制裁机制,是规约民俗控制的重要方面。自然资源保护规约中的制裁机制主要体现为违规惩罚措施、违规惩罚的裁决和实施两个方面。陈红兵将民间规约违规惩罚概括为经济惩罚(如罚款、罚物)、肉体惩罚(如罚跪、鞭笞、拷打)、名誉惩罚(如挂牌游街、树立惩罚性标识、开除族籍)等形式[13]。违规惩罚措施是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制裁机制的重要方面,以下我们从补救性惩罚、经济惩罚、肉体惩罚、名誉惩罚等方面进行论述。

补救性惩罚是针对违规者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相应补救性惩罚。例如,苗族林木保护规约要求违规砍伐林木者必须种植砍伐林木数量两倍及以上树苗。对于破坏林木无力缴纳罚款者,惩罚其在林业公会林场充当苦工,这也带有补救性惩罚特征。补救性惩罚一方面能够对违规者起到惩戒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挽回自然资源损失,体现了自然资源保护规约旨在惩戒、教育的特征。

经济惩罚是自然资源保护规约中最基本的惩罚方式。经济惩罚包括罚钱和罚物两种形式。例如,清乾隆年间《紫峰山永禁樵牧碑记》中规定:“耕过山界石内者罚银伍两,开垦荒土者罚银三两,牧放牛羊者罚银三两,移取松柏者每根罚银一两,割草拾松子莪者罚银五钱。”[14](674)根据破坏山林生态环境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罚。苗族村寨对于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给予“三个一百”的处罚则属于罚物形式。例如,民国时期榕江县苗族村寨风景林保护规约规定:“凡盗伐禁山内的一株林木,罚100 斤猪肉、100 斤大米、100 斤水酒,归本寨人‘打平伙’,并捆绑游街(寨)示众。”[15](49)传统社会对于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罚银罚物的经济惩罚一般比较重,因而能有效规约民众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肉体惩罚是民间规约常见的惩罚方式,一般有鞭打、杖责、拘禁、砍手、苦工、为奴、死刑等形式。例如,在古代一些汉族地区对于违反规约的人员会采取杖责、拘禁、溺毙等惩罚方式;苗族对于破坏水资源及林木资源的行为,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罚物、砍手、死刑等惩罚。在肉体惩罚中,砍手会根据犯错程度决定砍多少,死刑则是捆住手脚,在胸口绑上石头沉到水塘。鞭打、杖责、拘禁、砍手、死刑等肉体惩罚,令人恐惧,具有很强的震慑性。

名誉惩罚也是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惩罚形式之一。名誉惩罚包括挂牌游街示众,在违规者家门口竖立侮辱性标识物等,严重者甚至被驱逐出境、开除村籍寨籍等。例如,在侗族地区对于在封山区内放牧或砍伐林木的情况,情节轻者要求其在村寨内或禁山周围一边鸣锣,一边高喊“为人莫学我,快刀砍禁山,这就是下场”,如是往复多次;情节重者给予罚吃猪狗粪便、驱赶出寨等惩罚[16]。这些处罚措施对于世代生活在村寨中的民众而言,需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和心理压力,因此,对于迫使民众自觉遵守规约具有很强的控制作用。

权威控制机制也体现在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裁决和执行当中。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执行人一般是宗族族长、村寨首领及村寨组织。例如,苗族由款首召集所有款民对违反规约行为者进行集体裁决,确定处罚办法;纳西族制定规约后,会指定专门的管山员看管公山,发现有违反规约乱砍滥伐林木者,由老民会依照规约进行惩罚,村民建筑房屋如果需要木材,必须向老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管山员监督砍伐,绝对不能多砍[17]。宗族族长、村寨首领及民间组织成员在民众心目中具有权威性,由他们主持对违规行为的裁决及执行,能够得到民众的信服和敬畏,因而能够促使人们自觉遵守自然资源保护规约。

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违规惩罚的实施注重通过神圣化压力机制强化人们的规约遵守意识。同规约制定及宣示一样,一些宗族、村寨规约惩罚实施同样会举行相应的仪式。如有地方在宗祠举行惩治仪式,焚香祭祖,由族长禀报祖先,然后由家族长辈会审违规者,按照规约量刑处罚[1](159);阿昌族在制定规约后会在村寨建立石柱作为见证,对违反规约者的惩罚也选在石柱前进行。施行惩罚时举行相应的仪式,对于强化规约的神圣性,强化人们遵守规约的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违规惩罚的裁决、实施一般采取类似集会的形式在全体成员面前进行,这种裁决、实施方式一方面能够保证违规惩罚的民主性,另一方面还具有规约宣示和传播功能[3](340),能够有效发挥违规惩罚的威慑、警示功能。例如,侗族对违规者的惩处都是公开进行的,若有人违反款约,则由款首组织款众,召集全寨人,当着所有人的面由款首宣布违规者的罪行,在款首组织下进行款众公议,按照款约的规定惩治。通过对违规者进行公开的裁决和惩罚,对大众进行现场教育,告诫大众什么行为违背规约,违反规约将受到严厉惩罚[18](23)。从中亦可见,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通过公众集会的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对于违规者及广大民众具有重要的惩戒警示作用。

四、规约传承中民俗控制的熏习与强化

规约传承是民俗传承的一个方面,是指民间规约在时间维度的继承和发展。不同民俗形式在传承载体及传承方式上存在差异,周俊华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乡规民约存在多种多样的传承方式,有的通过民间传说和故事,有的通过歌谣反复吟唱,有的通过石刻碑文展示,有的通过口耳相传和行为继承的方式进行传承。一方面,寨老或长辈将乡规民约中禁止与倡导性的规范以各种方式潜移默化地传给下一代;另一方面,通过多种多样传承方式的熏习与强化,民众将乡规民约的规范及价值观念内化为自身的言行准则,从被动的接受到发自内心的认同与遵守[2](52~53)。从民俗控制角度而言,自然资源保护规约之所以需要运用多种形式传承,是因为人们的思想行为易于放逸,容易逸出规约的控制,而通过以上传承方式则能对民众进行反复熏习与强化,促使民众重视和警醒,及时调整自身思想行为,自觉遵守自然资源保护规约。以下笔者将从石碑石牌等物化形式传承、周期性宣讲、民间文艺流传等三个方面,分别论述规约传承中民俗控制的熏习与强化。

其一,石碑石牌、文书传抄等物化形式传承对规约民俗控制的熏习与强化。石碑石牌等是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宣示的重要形式,因为石碑石牌能够长久保存,也成为民间规约传承的重要形式。民间规约物化传承形式,还包括规约的文书传抄形式。如侗族地区款约书写传抄形式有两种:一是用汉字记录侗语的语音(或近音),一般只有传抄人自己和其继承人才能看懂;二是用汉字记录侗款的语义,相当于侗款的汉译[19](114)。石碑石牌及文书等物化传承形式对规约民俗控制的熏习与强化,主要体现在石碑石牌等竖立在显眼地方或公共场所,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对民众进行熏习;而文书的保存及流传则能在日常生活中持续强化民众相互监督及自觉遵守意识。

其二,周期性宣讲对规约民俗控制的熏习与强化。周期性宣讲是自然资源保护规约传承的重要形式。单凭规约制定后的普及宣传并不足以让民众牢记其细则,周期性宣讲对于民众掌握规约条款,自觉遵守规约具有熏习及强化作用,因此,许多宗族、村寨均有周期性宣讲规约条款的惯例。例如,中原一带乡村设有“讲约所”,每逢农历月初,请“约正”“耆老”或“村夫子”为村民讲解规约内容,解答村民的疑难[1](161)。侗族地区流传着“三月讲青,九月讲黄”的说法,这是指一年两次的定期讲款活动,届时由款师当众诵读款约,并向众人传达款约的内容和精神[18](23)。周期性宣讲能够强化人们对于规约条款的认识,警醒人们重视规约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其三,民间文艺对规约民俗控制的熏习与强化。一些民族还注重通过传说、民歌、谚语等民间文艺形式传承自然资源保护规约。例如,贵州从江县苗族村寨通过传说,让每个人对树木心存敬畏,不敢随意砍伐树木[20]。一些民族通过民歌宣传自然资源保护规约。比如,壮族民歌《封山树》:“莫砍封山树/莫砍人工林/让它长得密/让它长得绿/给人好居住/让六畜平安/不让山崩塌/不让山滑坡/不让土埋田/不让土埋稻。”肯定了封山树是能够“给人好居住,让六畜平安”的龙山、竜林,认识到封山树具有防山体滑坡、防泥石流的功用,劝诫“莫砍封山树,莫砍人工林”。民歌《河边树》:“河边树莫修/潭边树莫砍/村边树莫剔/寨边树莫要/大树遮阳光/大树阴阴凉/能护佑村寨/寨边有巨木/村边有大树/有大树挡风/才适合人住/疾病也少有/老辈话该听。”这首民歌同样肯定村寨边树“护佑村寨”“适合人住,疾病少有”的风水意义,肯定大树遮阳纳凉作用,要求民众遵守“河边树莫修,潭边树莫砍,村边树莫剔,寨边树莫要”的规约[21]。这些民歌不仅朗朗上口,易于传诵,而且将林木的风水意义、林木对于保护美好生存环境的意义融入其中,寓教于乐,具有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此外,一些民族谚语也体现了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内涵。例如,傣族谚语“保住龙山风水林,美景常在水常清”,“砍倒一棵树,失掉一股泉”,“砍光一山树,涸了一条河”,“竹楼前后花果香,防风防火又遮凉”,“寨旁多种黑心树,不愁后代无柴烧”,“不捞三年的鱼,不砍一年的树”等[22]。这些谚语有的直呈自然资源保护规范,有的警戒砍伐树木对于水源保护的危害,有的叙说林木对于人们的重要性……通过朗朗上口的谚语,让自然资源保护观念及规约深入人心。民间文艺为民众所喜闻乐见,易于传诵,因而对人们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间规约传承本身构成民俗控制机制的重要方面,其作用主要体现为对民众遵守规约意识及行为的熏习与强化。其中,“熏习”主要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耳濡目染、专职人员及长辈的宣传教化、民间文艺的潜移默化发挥作用,注重对人的思想教育及情感熏陶;“强化”则注重通过周期性宣讲突出规约的严肃性、神圣性,警醒人们违反规约将受到制裁。传统社会正是通过日常生活中无所不在的宣传教化,以及周期性宣讲的警醒来熏习与强化,将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内化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情感、意愿,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五、规约民俗控制机制的生态环保意义

作为民间规约的重要形式,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注重综合运用民主公议、规约神圣化、违规制裁、规约传承等多种民俗控制机制,规范民众自然资源保护行为,熏陶民众自然资源保护观念及情感,达到保护自然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的目的。相对于现代法律法规而言,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注重把握民众心理,将规约的外在制约化作民众的自律,注重他律与自律的结合。例如,规约宣示采取的盟誓遵守方式,将规约神圣化,考虑到民众对规约的认同、尊重以及对遵守规约的承诺,不同于单方面的灌输和要求;宣示仪式注意利用民众畏惧惩罚的心理,促使民众自觉遵守规约;而对规约保护的自然资源的神圣化,则能让民众意识到保护自然资源对村寨及个人的重要性。

其二,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没有将制裁局限于对违规行为的惩罚,而注重将目的指向保护自然资源及减少民众违反规约。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宣示注重普及到每个人,旨在警醒人们自觉遵守规约并相互监督;规约惩罚措施中的补救性惩罚注重对自然资源破坏的补救,体现保护自然资源的根本目的;实施违规惩罚要求全体村民参与,在惩罚违规行为的同时,注意宣传规约相关条款等,旨在警诫村民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规约。因此,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以保护自然资源及减少实际生活中的违规行为等为根本目的,有助于将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落到实处。

其三,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传承注重从知、情、意三个方面全面熏习和强化民众的思想、情感及意愿。例如,以石碑石牌等形式让民众了解规约要求,以生动形象的传说故事、寓教于乐的民间文艺等形式打动民众的思想情感,通过宣讲及民间文艺中的说理促使民众认识到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传统社会在长期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自身一整套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传承方式,能够较全面补充现代法律法规之不足。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村规民约建设,2018 年,民政部、组织部、政法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这之后,全国各地纷纷建立适应当地需要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不少内容与自然资源保护相关,与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相比较,两者在保护内容及精神方面基本一致。有学者收集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新型村规民约16份,并将其中生态环保类的内容分为九大类,与林木保护规约相关的有禁止乱砍偷砍树木、森林防火、禁止割草与放牧、禁止破坏风景林等[23]。从中可以看出,林木保护规约在当代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村规民约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自然资源保护内容及精神与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基本一致。

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时期村规民约在民间社会的地位与传统社会已不可同日而语。一方面,当代社会乡村治理及村规民约已逐渐被纳入现代法律制度体系当中,农村社会日益复杂,村民之间的矛盾已很难用传统规约进行调节,人们更多地选择法律手段[24],传统社会民间规约全面、系统调整村寨各方面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已不复存在[25],为适应时代发展及法律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使用往往流于形式,相关条款过于简单,一些条款带有不可执行的政策宣传意味,可操作性不强[26]。另一方面,从民间规约民俗控制机制而言,当代村规民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村委会在乡村扮演着重要角色,传统社会民间权威在乡村的地位显著下降[7](66~67);村规民约一般采取召开村民会议、张榜、广播等形式公布,缺少必要的仪式;传统民间规约中的一些有益内容被视作迷信抛弃;在违规惩罚措施方面,当代村规民约多采取罚款方式,补救性惩罚较少运用。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有助于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农村治理事务繁多,单纯运用国家法律难以做到巨细靡遗;对于民众而言,运用法律处理矛盾纠纷成本较高,不愿事事诉诸法律。同时,传统社会形成了一整套民间治理禁忌规约体系,相关规约针对性强,方便灵活,也容易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具有自身在民间社会的独特优势[27][28]。因此,适应当代社会文化环境,在研究传统民间规约民俗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对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进行必要的继承和创新,发挥其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然重要。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尝试从如下几个方面做起。

其一,充分发挥民间权威在村规民约制定、宣传、裁决中的积极作用。今天,村寨长老以其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丰富经验及在民间社会的影响力,依然可以在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如一些苗族、侗族村寨保留传统的“鼓藏头”“寨老”及“款”等民间组织,由寨长、酒长共同商议制定规约,并安排专人负责规约执行[23]。纳西族一些村寨成立的老人协会,注重配合村社干部护林管山,在保护村寨自然生态环境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17]。村寨长老在乡村社会德高望重、能力强,发挥他们在村规民约制定、宣传、裁决中的积极作用,能够令人信服,督促人们自觉遵守自然资源保护规约。

其二,继承发展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宣示中的合理内容。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宣示中存在迷信和不科学的内容,我们应予以摒弃,但竖立石碑石牌等仪式及形式,对于民众遵守规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今天则可以适应时代语境进行相应的改造和转换。如举行规约或法律法规发布典礼,让民众在遵守自然资源保护规约承诺书上签字,竖立规约石碑石牌等,增强规约及法规发布的庄重性、神圣性,改变时下规约公告的形式化倾向,促进民众自觉遵守自然资源保护规约。同时,我们还应从当代生态科学理论出发,在规约之首阐明自然资源保护对于营造良好生存环境、提升民众生活质量的重要性。

其三,创新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违规惩罚方式。当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传统社会对违规者施行的肉体惩罚、名誉惩罚等惩罚措施理应摒弃,但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从保护自然资源、减少民众违规行为的根本目的出发,所采取的补救性惩罚、遵规守纪教育等则值得继承和发展。例如,贵州雷山县《猫猫河村村规民约》对于有意放火烧山的,每亩罚款300 元,并负责补种树苗[29];云南省富源县水族村寨民约规定,对违反护林育林规定的村民,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并将罚金用来邀请当地的文化演出单位或放映队为村民演出或放映电影,在对违规者进行惩罚的同时,注重对村民进行护林育林的宣传教育[9]。这些违规惩罚措施适应社会文化环境,是对传统违规惩罚方式的继承和创新。此外,还可以通过惩罚违规者写检讨书、保证书并张贴在公告栏的方式,一方面对违规者进行惩戒,另一方面教育广大民众自觉遵规守约。

其四,吸收融合传统自然资源保护规约的传承方式。传统社会注重综合运用石碑石牌、周期性宣讲、民间文艺等多种方式传承自然资源保护规约。这启发我们,对自然资源保护规约或生态环保法规的宣传教育,也应综合运用多种传承方式。如可以举办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保规约或法规培训班,在此基础上对民众进行周期性的宣传教育;利用公告栏、宣传栏、墙报对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保进行宣传;围绕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保主题,创作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艺作品,定期进行相关主题民间文艺演出等,真正做到对民众进行全方位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将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保要求化为民众的自觉行为,不断熏习、强化民众遵规守约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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