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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疆雨泽奏报制度研究

2022-02-21明子栋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阴晴粮价雨雪

明子栋 孟 楠

(新疆大学历史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在传统农业社会,气候变化直接关系到农业收成丰歉,继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历代统治者较为关注地方降雨(雪)情况,清代统治者尤为突出,皇帝要求各级官吏按期上报地方降水情形,后逐渐形成一套规范的雨泽奏报制度,该制度于康雍乾时期创立并完善,直至清末仍发挥作用。近年来学者们主要利用顺天府、山东、云南、甘肃等地所奏的雨泽奏折档案,围绕该制度起源、确立及发展过程等方面做出研究,但目前边疆地区雨泽奏报相关研究仍需完善。清末新疆建省后,参照内地实行雨泽奏报制度,新疆历任巡抚档案和地方档案中保留了各级政府有关雨泽信息的往来公文。本文主要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现存雨泽奏报档案、清代新疆历任巡抚奏折、清代新疆吐鲁番档案等资料,拟对雨泽奏报制度的运行实态进行研究梳理,考察新疆建省后雨泽奏报制度的实行,奏报格式与内容及奏报程序、清末新政时期雨泽奏报新变化等内容,深化对清末新疆雨泽奏报制度的认识。

一、清末新疆雨泽奏报制度的实行

清末新疆地区雨泽奏报制度并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早在乾嘉时期,新疆军府制下伊犁将军和南疆各参赞大臣等官吏已开始向皇帝奏报雨泽奏折,此类奏折内容仅以其职守所辖之境进行小范围奏报,描述雨泽信息时多笼统概括,不能明晰各具体州县确切的雨雪分寸,如“六月内晴雨相间田禾滋长十分茂盛,七月初一日至十七日屡得雨泽,田水交盈……”[1],且奏报时间上未能系统、连贯按月开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该制度并未统一固定下来,故现有档案中此类奏折数量较少。道咸时期,新疆农民起义频发,外敌入侵,新疆经济一度停滞,期间鲜有雨泽奏报。

光绪初年左宗棠率军驱逐阿古伯侵略军,收复新疆,光绪十年九月(1884),新疆建立行省制度,改变“因俗而治”、“分而治之”的传统边疆治理模式,实行边疆、内地一体化政策,进行统一的行政化管理,达到“治同内地”的目的。行省制下,设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等官吏,统一地方政治体制,各地设道府州县,废除伯克制度,推行移民垦荒新措施、减轻赋税等政策,社会局势趋于稳定,新疆农业得到恢复与开发,以雨泽、收成、粮价为主的地方农政信息奏报制度随即实行。光绪十二年(1886)六月,新疆首任巡抚刘锦棠向皇帝奏雨雪粮价折:

“窃照内地各直省米粮时估及雨水阴晴,向系按月奏报。新疆初设行省,所有雨水粮价情形应从本年正月起遵例核报。查新疆向来雨水稀少,各地屯垦专赖冬春积雪融化入渠,以资灌溉。本年正月份,迪化等州府具报得雪五寸有余及三四寸不等。惟吐鲁番、哈密两厅平地未曾得雪,各处民情尚称安谧。至通省粮价,亦参差不一。据藩司魏光焘汇详请奏前来,理合恭折具陈,并缮粮价清单,敬呈御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再,新省地方辽阔,此案开办伊始,各属折报不齐,且未能一律遵式,由藩司分别行催饬查,是以办理稍迟,合并陈明。谨奏。”[2]

行省制的确立使新疆与内地各省在行政管理上实现了统一,新疆参照内地省份向皇帝呈报雨雪粮价折,因部分府州县地区未有相关奏报经验,且存在通省土地辽阔之客观原因,故出现“各属折报不齐,且未能一律遵式”的情况,为此,“由藩司分别行催饬查”。作为新疆省第一份申赍朝廷的雨泽奏报,虽存在着奏报内容与奏报格式不完善等问题,但标志着一项重要的、规范化的农政信息奏报制度在新疆地区确立。自光绪十二年(1886)六月十二日刘锦棠向中央奏报的第一份雨泽奏报起,历任新疆巡抚如魏光焘、陶模、饶应祺、潘效苏、吴引孙、联魁、袁大化等均按期向中央奏报,至宣统三年(1911)止,近三十年间未有中断。

二、清末新疆雨泽奏报的格式与内容

有清一代,常规的雨泽奏报按照奏报时间,主要分为旬报和月报格式,按照奏报地域范畴可分为县级和统县政区奏报以及高层政区奏报格式。旬报即各级政府将辖区内雨雪阴晴情况按旬开折层级上报至中央,月报即按月开折审赍,较为系统、连贯。此外,也存在部分以季、以年为时段的雨雪阴晴折,如“台湾省各属光绪十六年冬季份晴雨粮价情形事”[3]折、“宣化各属地方本年春季雨水情形事”[4]折等。现有档案文献中有关新疆各地方审赍上级的雨雪阴晴折,抑或巡抚呈至皇帝的雨雪阴晴奏折,以月报为主要形式,与内地多数省份一致。

县级和统县政区的雨雪阴晴折格式,需含括逐日天气记录和降雨(雪)量多寡等内容。以宣统二年十一月(1910)鄯善县呈至吐鲁番厅的清折为例(如图1),折中抬头格式为“署鄯善县为折报事:恭将卑县本年十月份雨雪阴晴日期缮具清折呈请鉴核,须至折者,计开”[5],其后依次写入该地区全月日期,每日填注处用日记式,并于每日下方注明当日天气阴晴状况,如遇雨雪,记录雨雪量多寡,如“雨入土五分、六分”等。同时如遇大风大雾大雹天气现象也需标注完备。清折末处有常规性总结,如“查前项卑县上月十八、二十三、二十七等日风,其余雨雪阴晴日期均系据实造报,理合登明”[6]。

图1 鄯善县报吐鲁番厅九月及十月银粮时估价值并雨雪阴晴日期之清折

高层政区方面,巡抚呈至皇帝的雨泽奏报格式,以光绪二十八年(1902)新疆巡抚潘效苏上奏皇帝的雨雪粮价折为例:

窃照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份各属粮价并得雨情形,业经臣奏报在案。兹据署理新疆藩司李滋森详称,光绪二十八年八月份镇迪道属迪化、库尔喀喇乌苏得雨入土五寸,绥来、奇台、镇西得雨入土三寸,阜康得雨入土二寸、昌吉、吐鲁番得雨入土一寸。伊塔道属精河得雨入土三寸,绥定、宁远、塔尔巴哈台微雨。南路拜城得雨入土三寸,疏勒、疏附得雨入土二寸,乌什得雨入土一寸,焉耆、温宿、库车、莎车、叶城、于阗、英吉沙尔、玛喇巴什微雨。哈密和阗并未得雨……[7]

巡抚所呈之通省雨雪阴晴奏折,涉及地区范围较广,如与下级州县雨雪阴晴折逐日记录天气之形式一致,未免过于繁琐冗长,故巡抚上奏时只做概括性报告,将行省制下按行政区域划分的镇迪道、伊塔道、阿克苏道、喀什噶尔道一个时段内的降雨(雪)量多寡进行记录。如此,通阅全折即可知全省的天气状况。巡抚在上奏雨雪阴晴奏折外,另附雨雪清单,作为奏折内容的补充。雨雪清单的格式有两种,一种以地区为经,按降雨(雪)时间顺序书写;一种以降雨(雪)时间为经,将某日有雨雪的州县一并汇总。两种方式各得其宜,均为明晰。

各级呈报的雨雪阴晴折的格式和内容如不符规定,会受到皇帝和上级政府的申饬或记过处分。“向来各省奏报雨水粮价,原为考察雨阳慎重民食起见,乃近来奏报,几等具文”,皇帝要求此后“各省督抚等严饬所属,按月切实办理,毋得稍涉敷衍,以副朝廷轸念民依之至意”[8]。光绪二十年八月(1894),新疆布政使要求各属上报雨水粮价时“不得任意开报”[9];光绪三十三年八月(1907),吐鲁番厅因造报雨泽清折内漏用印信,受到布政使的申饬,“内漏用印信,实属异常疏忽,本应详饬照例议处,姑且从宽记过一次,以儆将来,仍将原折发还该厅,补印赍呈,以昭慎重”并要求吐鲁番厅“此后应办一切公事,该丞务须逐件过目,毋再自耽安逸,委之书吏,致有遗漏错误,自干未便,懔之切切……”[10]。又,宣统二年十一月(1910),镇迪道谕各厅州县雨水时不照章呈报记大过一次。[11]此类因奏报格式内容不符而受上级申饬现象在各地屡见不鲜,甘肃循化厅和四川南部县等地的档案中均有出现。

三、清末新疆雨泽奏报的程序

清代各地区所上奏的雨泽奏报,以县级政区为底层单位呈至知府,知府将所辖州县地区雨雪阴晴信息汇总,开折申赍一省布政使,布政使核查通省雨泽奏报内容、格式、时限,再上报至督抚处,最后由督抚奏报中央。根据知县(州)、知府和巡抚的雨泽奏折,大致可呈现清代雨雪阴晴信息从基层到中央的传递过程。

各地向中央奏雨雪阴晴折奏报官员的身份与资格方面,清朝前期较为广泛,除督抚例应奏闻外,各省藩台、臬台、学政、盐政、各地将军、提督、总兵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有具折奏事权的地方高级官员均可直接上奏中央,此外官员如有临时性勘察、巡视、途经某地时也可向皇帝奏报该地雨泽情况,且此类临时性奏报不涉及自身利益,真实程度较高。多渠道、宽领域的奏报体系,使众多奏报互相对照查验、监督和补充,并行不悖。乾隆朝之后,奏报官员范围有所缩小,道光以后,各地除总督、巡抚循例奏报之外,其他官员少有奏报。清末时期新疆雨泽信息均集中于一省巡抚所上奏折中,与同时期其他省份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新疆建省前,哈密、镇迪道在内的新疆东部地区归甘肃省行政隶属范围,该地区各州县上报的有关雨泽信息等农政信息需呈至甘肃布政使处,再由陕甘总督向皇帝奏报。[12]新疆建省后,随着哈密、镇迪道地区划归新疆行政范围,东疆地区的雨泽奏报改为新疆布政使汇详后报至新疆巡抚,再由巡抚上奏皇帝。

上文提到常规雨泽奏报需按月开折具奏,当月雨泽信息需于下月上旬层级上报,如吐鲁番厅于宣统元年十二月(1909)初十日收到来自镇迪道“就咨送太阳出入时刻表并将各地雨雪数量汇总送部一事”的札文,文中提到“各直省雨雪阴晴暨雨雪量数此表应有顺天府暨各省填注,详宪分表,咨送到部”[13],吐鲁番厅收此札文后又于本月二十三日,转饬相关内容至鄯善县,同时要求鄯善县“遵照文内定限照依表式尺寸按表例,分别详填各四份径赍调查局,宪以凭汇办,并另备一份赍司查核,毋得迟逾,切切此札……”[14]。能否按期上报是影响制度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实际运行中,因古代信息传递之客观条件和官员素质之主观条件等原因,各地督抚向皇帝奏报及州县向上级申报愆期之情况常有发生。

光绪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上谕:“各直省雨水情形及粮价数目为年谷丰歉、赋课赢绌所关,是以向来按月奏闻,以资稽核。朕躬揽万机,几日不以国计民生为念,每览各省奏报,无不尽心体察,得以随时酌盈剂虚,是雨水、粮价之奏,关系实为至要。近来各该督抚均系分月陈奏,闲有奏到稍迟者,大抵皆距京较远省份。乃直隶五月份粮价直至九月始行奏报,竟与新疆相同。其六月份粮价,本日始行奏到,实属迟延。并查该督上年十月间,将五、六两月粮价并案陈报,亦属非是。嗣后务当循照向章,本月雨水、粮价于次月入奏,不得并月奏闻。其本年七八九三月份雨水、粮价,并着迅速奏报,毋得视为具文。钦此。”[15]

各地向中央奏报的雨雪粮价折须在下月上旬发出,直隶距京师较近,如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当月雨雪粮价折一般于下月上旬即可呈至皇帝。直隶地区光绪十五年(1889)五月和六月的雨雪粮价折愆期数月后呈报,且在先前奏折中出现并月奏闻之现象,遂遭皇帝申饬,并要求今后各地“务当循照向章”,需“迅速奏报,毋得视为具文。”此类愆期怠慢之例子不在少数,地方布政使申饬下属官员奏报愆期和催督雨雪粮价折的情况频有发生。光绪三十年四月(1904),新疆孚远县“上年十一月份时估粮价增减数目迟至本年四月下旬始行造赍”,此般拖延遂遭布政使申饬“限以后务须早日具报,毋得再事玩延,致干未便”[16],同时将此饬文发至各府州县,要求遵照施行。

州县作为最底层的奏报单位,是雨泽奏报的重要一环,能否按时向上申赍,直接关系到督抚能否在规定时效内上奏皇帝,因此各地督抚、布政使和知府对州县雨泽奏报时效尤为重视。以往研究中,有关雨泽奏报制度执行效果的评价,多以皇帝对地方督抚奏报的批示作为参考依据,强调皇帝查核在该制度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上文可知,在雨泽信息奏报的程序中,地方布政使不仅负责各地雨泽信息格式与内容的审阅查核及汇总工作,且对不合规范、视为具文、衍期的地区官员进行申饬和催促,是确保雨泽信息真实可靠且及时的关键一环,对于保证农情数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作用。

四、清末新政背景下的新疆雨泽奏报制度

迫于内外时势,清末预备立宪,改革官制,光绪三十二年九月(1906)民政部正式设立。各地除定期向中央奏报雨泽奏折、雨雪清单、雨雪片外,新增“雨雪阴晴统计表”一项,报至民政部内设机构疆理司处。经过爬梳档案,发现部分宣统时期新疆、黑龙江、山东、广西等地所呈雨雪阴晴统计表档案。目前学界相关研究较少,现对雨雪阴晴统计表格式及内容价值进行整理研究。

雨雪阴晴统计表按格式分为雨雪阴晴统计表和雨雪阴晴平均量数统计表,按照时间范围又分类为月、季、年三种,均有固定的书写格式。以每月统计表为例,表名位于右侧栏,有“某省某府某县雨雪阴晴每月统计表宣统某年某月”字样,右上角表头处用斜线分为二格,记以“日别”和“天气别”。“日别”栏填注处用日记式,从上到下依次填入“初一、初二……三十”,平行于“日别”栏左边的“天气别”,依次填入雨、雪、阴、晴四项。此外,表底部是汇总日数的“总数”栏,表左侧有“备考”栏,“系填写表中所未列之天气现象,如大风大雾大雹等类,凡有关灾泛之处,均应逐一登记。”雨雪阴晴每季统计表总体与每月统计表无差,一般命名为“某省某府某县春(夏/秋/冬)季雨雪阴晴量数统计表”,“其一季总数则分类汇加三个月日数,遇闰加填一月,总数内亦须汇加”[17]。雨雪阴晴全年统计表以“某省某府某县雨雪阴晴全年统计表”命名,“天气别”、“备考”栏等项与前二表无异,唯“日别”栏更改为“月别”,下列依次填注农历正月、二月……至十二月。

实际填写时,按照要求,“如初一日雨则于雨字下正中作一小圆圈或雪则于雪字下正中作一小圆圈,除类推具”,以宣统二年十二月(1910)“新疆省英吉沙尔直隶厅雨雪阴晴每月统计表”为例(如图2),查此表可见,在纵轴日别“初一”和横轴天气别“晴”交汇处有一小圆圈,“初二”和“阴”交汇处有一小圆圈,“初七”和“雪”交汇处有一小圆圈……,即可知宣统二年十二月英吉沙尔直隶厅初一日为晴,初二日为阴,初七日为雪;表格下方“总数”栏,根据“总数则用统计式系分类,填注一月汇加之日数”原则,记录晴为“一〇日”,阴记录“九日”、雪记录“一〇日”,与表中圆圈数量一一对应。在“备考”处,根据“凡有关灾泛之处,均应逐一登记”要求,记录“初四日亥刻地震、初五日亥刻地震、初六日亥刻地震”等语。雨雪平均量数统计表与雨雪阴晴统计表格式相似,故不赘述,仅在上述格式基础上加入“平均量数”栏,将一段时期的雨泽平均值填入其中。

图2 新疆省英吉沙尔直隶厅雨雪阴晴每月统计表[18]

除以上格式外,民政部对雨雪阴晴统计表和平均量数统计表的填报作以下规定:其一,如实填报,“本表雨雪阴晴四项,不必求备,如夏秋雨季普遍无雪,而关外间或有之至闽粤一带或竟终年无雪,须据实直书,不必强图划一,致滋疑窦”;其二,精简内容,“本表地别项下,按照府厅州县循序排列,惟各府有自治地面者,须照直隶厅州例一律填写,如有附郭首县则注某府某县字样,不必自成一行以免重复”;其三、统一单位,“本表纪雨雪量数,定分为单位,查顺天府报告雨雪向例以寸为止点,今东西各国统计雨雪量数极为细密以厘为止点者,我国测候未设专官,暂定分为单位,虽较各国为简略而疑,诸向例已属精详,其分以下畸零不尽之数不必登载”。其四,规定算法,“本表平均量数,系以一季雨雪日总数除一季雨雪量总数而得例,如一季共雨二十日,雨量为三尺,以二十日除三十寸得一寸五分,平均量数栏内即填一五分可也”。其五、规定期限。每月各州县的雨雪统计表需在下月初旬之前呈报两份至府,再由府呈报至省一级,一份作为填注雨雪统计表季表的底表,另一份由省报至中央备案核查,其申送之期以下月初旬为限。[19]

清末增设雨雪阴晴统计表,体现了雨泽奏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发展并得以完善,表格作为雨泽奏折文字叙述的重要补充,使奏折叙述更加准确。表格设计合理,以“日别”、“雨量数”为纵横两列信息,可简明显示一个时间段内某地区的雨泽多寡,条理分明,内容清晰,同时统一数据单位,规定算法,增强了雨泽信息的对比性、可读性和可靠性。

同一时期,西方传教士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测候所,列强也在通商口岸和租界等地建立测候所,进行专业的定量化器测。清政府虽在一些农事试验场设测候所,如光绪三十三年至三十四年(1907—1908年),在迪化(乌鲁木齐)农林试验场附设简易测候站(在城北水磨沟),记录的气温数值,按二十四节气排列[20],但全国层面并无专门气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其观测数据信息仅在局部地区的农业活动中发挥了有限作用,中央获取各地农情信息依旧以目测定性描述的传统雨泽奏报作为主要途径,显示了晚清政府近代以来向西方学习的保守性和滞后性。[21]

五、结论

新疆建省后,边疆制度与内地划一,建立了与内地省份一致的雨泽奏报制度。地方州县和统县地区上报的雨泽信息呈文,或巡抚呈报皇帝的雨泽奏折,均规范其书写格式与内容,限定其奏报时效,增添可供参考的雨泽信息表,形成了一套重要的农情信息收集制度。该制度使中央较为及时、准确、全面的获取地方雨旱等农情信息,为中央和地方官吏制定粮食调配、缓征蠲免、水利兴修等相关行政决策提供先决条件,对新疆经济的恢复和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有效加强了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对维护和巩固清王朝统治起到重要作用。

新疆雨泽奏报制度同时也存在局限性。首先,清末新疆雨泽奏报制度实施以来,奏报官员群体单一,缺乏公开有效的制约和监管。新疆地区虽未有类似“甘肃冒赈案”等因瞒报或错报雨泽信息而导致重大事故的情况发生,但仅为新疆巡抚一人向中央奏报雨雪阴晴及收成粮价等农情信息,即使不存心造假,但其信息采集能力受到个人见闻的限制,不一定能够获得全面和翔实的信息。[22]中央在核实农情信息时,数据来源单一,无其他参照依据。其次,能否按时上报是影响雨泽奏报制度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中央和地方申饬下级最多的问题就是未能按时奏报。受客观条件限制,古代社会缺乏先进的信息传递技术,各省雨泽奏报奏折呈至中央均需时日,甘肃、新疆等偏远省份更甚,加之部分地方官吏敷衍懈怠,竟然出现上年九月雨泽信息在本年五月送达中央的情况,使雨泽奏报的时效性大打折扣。各地方有时为了自身利益,还存在粉饰或者瞒报等现象。制度内在缺陷致使奏报缺乏制约与监督,执行者缺乏认真落实的内在动力使制度运行中存在偏差,从而导致雨泽奏报制度所发挥的前提作用日益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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