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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巾的应用研究

2022-02-16刘祖儿沈伯玮陈宇轩等

计算机应用文摘·触控 2022年2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刘祖儿 沈伯玮 陈宇轩等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审判;司法效率

中图法分类号:TP39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不断深入,各法院积极引进智能设备构建司法信息系统,人工智能对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越来越大。人工智能是如何进行审判的?其又能否胜任法官的工作?如何在司法审判领域合理运用人工智能?这些都是本文探讨的课题。

1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运作方式

本文基于人工智能的概述理解,阐述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原理,将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发展立足于真实性与可行性。

1.1人工智能的相关概述

人工智能即通过计算机的深度学习让机器去模拟人类完成任务。与过往以符号主义为主的人工智能不同,在神经网络深度学习技术的支持下,以联结主义为核心的人工智能逐步兴起,使得人工智能在扫描识别等领域有了突破性进展,其扫描速度和识别准确率已远远超越人类,这在当今的攝像头辨别身份、人脸识别支付等应用方面都得以显现。不过,以符号主义为主的人工智能虽一时热度较低,但其在知识图谱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日常使用的Google、百度等浏览器多得益于此。基于当前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其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大胆尝试,并逐步对司法审判这一难点进行技术攻关,助推司法改革。

1.2人工智能结合司法审判的应用原理

人工智能的运算过程通常分为算法、算力、大数据三大部分:算法即人力计算程序,相当于路线;算力以芯片为核心,相当于发动机;大数据即能源,在司法领域中,大数据主要表现为表述严谨、逻辑明确、标注详细的高质量文本数据(如裁判文书、法律法条、证据标准等)。人工智能将大数据输送给计算机,借助计算机程序和芯片的运算能力,学习数据并且产出应用端结果。同时,人工智能与司法审批相结合时,可以将大量法律条文、法律案例、裁判文书等内容译码后输入计算机,再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NLP)及审判程序模型对相应内容进行智能检索。只要将相关案例输入计算机检索栏,系统就能识别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从而提供相关案例和信息做出判决。若提前建立文书模板,系统也可自动生成起诉书、判决书等相关文本。

2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现状

2.1国外人工智能的司法实践

在20世纪50年代,国外就已经开始对法律学科与人工智能相结合进行研究。随后,人工智能和法律相结合的课题被激烈讨论,受到学术界的重视。1977年,基于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诞生了关于“公司税务法”的TAXMAM系统;20世纪80年代,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处理工人事故补偿的IKBALSI系统和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Split⁃Up系统相继诞生于1989年和1995年。但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入应用,其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显现。

当今,随着人工智能不断成熟,其在司法领域再次受到各国的重视———在世界范围内已出现ROSS、LexMachina等裁判预测性应用系统。此外,世界各国对于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都有所重视:如德国拟研发用于打击儿童色情犯罪的人工智能系统;加拿大利用人工智能调解机器人替代人工调解;马来西亚拟引入人工智能法院的量刑系统。虽然将人工智能与司法相结合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现状、技术研发程度、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各国发展不平衡,但整体来看,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发展呈缓慢向上的趋势。

2.2我国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状况

随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等法治思想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学会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案件随之增多。因此,各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日益显现。人工智能如何在司法审判领域为司法工作减压,是当前智慧法院智能化改革的突破点与创新点。我国以部分法院作为试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不断对司法审判进行智能化改革,推动司法审判的现代化进程。2016年7月与12月,《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信息化水平。

2017年,智慧法院建设指数为80~90的法院最多,达到847家,这标志着全国智慧法院体系已初步形成。在各级法院深刻变革的同时,执行工作的成效也不断提高———据数据显示:将2008年与2018年的法院结审案件和人均结审案件进行对比,2018年结审案件的数量平均大约是2008年的4倍。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远程会议”“隔空取证”“在线庭审”等新工作方式在各级法院不断出现,将工作与互联网相结合,从而达到疫情防控与司法工作两不误。而在2021年4月发布的《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4(2021)》中指出:2020年,“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成,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此外,该报告提及人工智能正深刻影响司法审判领域,“人机合作”的审判模式或将成为常态。

在这个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坚信“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互为表里、相互促进、不可分割。对于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而言,信息集约化可谓是人工智能发展的能源,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对相关信息的基础建设,是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铺垫。而当相关信息建设不断完善的时候,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关于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应用系统、软件抑或是机器人方面取得的成就层出不穷,如北京高院的“睿法官”和“大牛智能法律咨询”、浙江AI法官助理“小智”与“凤凰智审2.0”等人工智能系统。此外,各高校、科研单位成立的相关研究中心都将宏观政策与理论知识赋予实践意义,为百姓法律咨询提供便利,同时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辅助支持。

3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中的现实意义

人工智能与司法领域相结合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推动着智能司法的不断完善。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解决了当前司法工作中案多人少、错判误判、法官腐败等问题。人工智能通过自身的学习与相应的配套系统结合使用,形成了统一的智能审判系统,从而促进了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公开。

3.1提高司法审判工作效率

在信息检索、身份核实、案件整理等事务性工作中,人工智能比人类更为高效。如在智能审判层面,人工智能利用知识图谱技术,让机器自动对案件事实进行识别,并结合大量裁判文书,可以帮助法官撰写判决书。同时,借助这些技术,可以有效减少法官至少75%的庭前阅卷时间;可以将案例推荐匹配度从20%提升到90%,实现精准推荐效果;可以为法官提供超过80%的量刑分析精准度;自动生成70%以上的庭审文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官从“案海”中解脱出来,从而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更为重要的司法工作中。在线上审判层面,在杭州、北京、广州最早成立的互联网法院中,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受理互联网案件251718件,审结241854件,在線立案申请率为99.98%,全流程在线审结211148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案件平均受理周期约61天,相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3/4和1/5的时间,极大地缩短了案件审判时间,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2促进司法公平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裁判员,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最终判决,当判决出现错误或偏差时就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甚至会导致无罪者受到刑罚处罚,造成不可逆转的失误。而人工智能利用其统一的审判流程,对案件进行初步审判,为审判员提供预先审判结果,为审判提供科学依据,减少人为干预,同时也极大压缩了司法腐败空间,向全社会展现人民法院对司法腐败“零容忍”的决心与对司法环境持续向好的坚定信心。此外,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利用智能语音处理技术,通过对实时审判现场语音转文字的录入形式,与传统手写记录相比,减少了记录员对现场口供的接触以及记录时个人的主观理解,从而减少了司法工作中的主观情绪。

3.3降低司法审判错误率

证据的充分程度是案件是否审判准确的重要支撑,许多冤假错案都源于证据存在瑕疵或不充分。而在人工智能的辅助下,在审判过程中,语音识别系统会自动响应公诉人的召唤,快速调出对应证据。此外,系统还可以通过语音识别对庭审进行全程记录。同时,与案件有关的内容都会被录入系统,在证据标准的统一下,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人工智能会识别出其中证据的瑕疵,从而提醒法官、陪审团,使得司法审判更加精细化,进而减少冤假错案。

4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存在的弊端及隐患

目前,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的结合处于初步尝试阶段,相关算法与系统的建设还不成熟,尽管部分人民法院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其审判流程及结果的准确性仍受到群众甚至司法工作者的质疑,因此智能审判的弊端与隐患也不断浮现。

4.1智能算法存在的缺陷

在智能审判的过程中,大数据是整个算法的能源,其依据相关案例、法律条文、审判文书等维持审判秩序。通常情况下,法律条文、相关案例的变动较少,但是在判决、诉讼中,涵盖法官、律师等参与人的主观意识,且该主观意识受地域文化、社会舆论、性别种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大数据的偏差意识较大时,算法就会偏离公正,从而出现误判。因此,人工智能对数据质量、计算机学习和模仿的能力的要求较高。

4.2司法与技术的融合度较低

人工智能审判技术主要通过外包公司研发,多数当事人、诉讼律师甚至是法官对于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具体算法流程都缺乏了解,且人工智能在整个审判的过程中的数据处理、计算不透明,从而导致司法与技术之间出现隔阂,非专业人员很难对其中的算法是否合理进行评判,其裁判结果容易受到法官的质疑。因此,法官在判决时处于被动地位。另外,由于审判结果源于智能计算,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司法审判权责失衡。

4.3限制法官主观性的发挥

司法实践是有温度的主观能动性活动。而当人工智能以辅助形式被过度使用时,基于工作压力,法官、律师等在潜移默化中将对案件事实的智能审判趋于服从。人的主观性被人工智能所取代时,由于缺乏对案件的推理,审判结果易受到当事人的质疑,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司法的权威性与法度之外的温情,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

5对策和建议

积极响应国家智慧法院建设号召,利用信息化助力司法工作,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不断推进司法审判的智能化发展,是当前司法改革的趋势。基于当前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发展的不足,下文结合实际情况与相关理论知识,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希望可以为司法工作助力,提高司法审判的质效。

5.1建章立制,完善智能审判的监督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智慧法院建设进度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如单位内部人员对智能审判进行跟踪监督:其一,保证司法机关对智能审判具有主动权;其二,加强对智能审判的问责与追责;其三,预防不法分子对智能建设投机取巧。同时,统一智能审判的标准与要求,在诉讼内部与外部之间建立信息对称机制,确保审判结果有理有据,使智能审判以及相关工作在阳光下进行,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工作的公信力。

5.2定向培训,增强司法工作人员对算法知识的认知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涉及的知识面相对较广,对计算机以及相关的算法知识的要求相对较高。针对智能审判,各省司法部(厅)可以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着重培训智能审判中所涉及的计算机知识,从而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对智能审判原理的理解与应用,从而减少智能审判中算法缺陷带来的弊端,进一步解决质证难的问题。

5.3完善数据,加快各省数据库的建立

各省在建设智慧法院的同时,应注重省内司法信息的整合度,并对智能审判中的审判标准、证据尺度、案件事实等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建成一个完整的数据平台,从而助推全国司法数据系统的建立与共享,极力消除数据孤岛现象,为智能审判计算机的深度学习奠定基础。

作者简介:

刘祖儿(2000—),本科,研究方向:劳动改造。

沈伯玮(1993—),助教,研究方向:人工智能。

陈宇轩(2001—),本科,研究方向:劳动改造。

韩雨彤(2001—),本科,研究方向:劳动改造。

朱谷川(2001—),本科,研究方向: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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