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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我国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构建*

2022-02-07

图书馆论坛 2022年2期
关键词:障碍者缔约国受益人

鲁 甜

0 前言

联合国的萨布兰德·汗(Sarbuland Khan)先生有言,信息技术为残障人士打开了新世界[1]。早在2006年,联合国就将国际残疾人日的主题定为“信息无障碍”。无线传播、有线传播以及触摸屏等技术的迅速发展,为视力障碍者获取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以下简称“无障碍格式版”)提供了可能。借助盲文触摸显示系统、文字语音转换系统、录音合成器技术、DAISY系统、Kindle盲文格式等,视力障碍者可以访问数以万计的作品。遗憾的是,全球仍有数千万人无法获得已发表的作品。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全世界约有3.14亿视力障碍者,其中90%的视力障碍者是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低收入阶层[2]。与庞大的视力障碍者人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只有不到10%的已出版作品以无障碍格式版的形式向社会提供[3]。信息获取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该项权利的实现是人类发掘个人潜力,打开就业、健康、文化生活和政治参与之门的先决条件。2006年12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避免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对视力障碍者交流、获取教育科学文化资源设置不合理的障碍。然而,在几乎没有边际成本的数字传输时代,视力障碍者们仍面临着无法获得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难题、商业挑战以及法律壁垒。囿于高昂的制作费用、巨大的时间投入以及潜在的交易成本,市场机制下出版商对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出版态度漠然。更有甚者,出版商及著作权人拒绝将受保护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控制数字环境下无障碍作品的制作和传播[4]。虽然部分全球非营利组织及慈善机构参与到了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传播之中,无障碍格式版数量有所增长,但上述文本仍是少数,传播范围极其有限。与此同时,各国不同立法也影响了数字环境下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传播。例如,部分国家未规定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著作权例外,有些国家虽然规定了允许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著作权例外,但却仅限于盲文形式[5]。数字环境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传输是否侵权未有定论。著作权法本是促进作品创作、信息流通、知识共享的法律,而在数字时代,它却阻碍了视力障碍者信息获取权的实现。

由于各国著作权法规定差异甚巨,加之著作权法的地域性与国际知识产权的独立保护要求、经济与科技发展不一等多种因素,造成了不同国家视力障碍者信息获取出现落差。2013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订立了《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条约》以《世界人权宣言》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的人权原则为构想,是第一个旨在限制著作权而非扩张著作权权利内容的多边协定,也是第一个处理文本跨境交换的国际条约。《条约》中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条款意在消除视力障碍者获取已出版作品的障碍,解决无障碍格式版供给不足和良莠不齐的问题。

1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要素

根据《条约》第5条规定,缔约国方应允许一缔约国被授权实体向另一缔约国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传输无障碍格式版。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包含两个要素:(1)主体范围。文本的出口国、进口国必须是《条约》的缔约国,且跨境交换必须是由一国被授权实体向另外一国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提供;(2)客体要素。跨境交换文本必须是根据《条约》第4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或依法所制作的。

1.1 主体范围

《条约》规定,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仅能够在缔约国间进行,即文本的来源国与出口国均应当是《条约》的缔约国,从而划定了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主体范围。其一,跨境交换的最终受益主体,即《条约》第3条规定的受益人,包括了任何因全盲、视力障碍、知觉缺陷而无法阅读的人,也包括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为表述方便,以下统称“视力障碍者”)。需说明的是,不能通过矫正镜片等来改善视力状况的人也属于视力障碍者。其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主要实施主体,即《条约》第2条2款规定的被授权实体。《条约》规定,被授权实体是由政府授权或者承认,以非营利的方式向视力障碍者提供教育、培训、适应性阅读或者信息渠道的实体。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主要由被授权实体实施,且仅能向《条约》受益人提供。在《条约》谈判中,部分国家企图明确被授权实体的范围。例如,智利、巴西、非洲集团等曾建议将教育和研究机构、档案馆、图书馆等列为被授权实体,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依旧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方式,即各国依据本国实际确定被授权实体的概念[6]。在这一情境下,《美国版权法》第121条(d)(2)规定,被授权实体是为盲人或者其他残疾人提供培训、教育、适应性阅读以及信息的非营利性组织或者政府机构,但《美国版权法》未列明被授权实体的机构详单。《加拿大版权法》使用了“非营利性组织”一词,涵盖类型宽泛。日本则采取了不同做法,《日本著作权法》第37条(3)款对被授权实体做出概括式规定的同时,又在《日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其进一步类型化。

除此之外,《条约》第2条还指出,被授权实体可以建立并依循自身习惯确定:(1)服务的对象为受益人;(2)确保仅向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3)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4)妥善处理并记录其保存的无障碍格式版,尊重受益人的隐私。需指出的是,这一条款并非用以界定被授权实体,其作用更像是描述式声明:被授权实体应当建立并遵守这些做法,缔约国应确定上述做法的组织为被授权实体[7]。

1.2 客体要求

跨境交换的客体必须是依照《条约》第4条或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无障碍格式版制作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用以制作的作品是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指出的形式为符号或相关图示,以及以其他方式通过任何媒介公开的作品。用以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必须是合法获得的。合法方式既包括购买也包括借阅。此外,条约还要求该作品如不以替代方式或者无障碍阅读方式提供,受益人无法阅读该作品。其次,仅限于将作品转换为无障碍格式版。无障碍格式版是指能够让受益人使用的作品,包括让受益人能够与正常人一样切实可行、舒适地使用作品的版本。根据这一规定,无障碍格式版包括了盲文、加大字体以及有声读物等多种类型。然后,该文本应当是由被授权实体向受益人提供。最后,提供应当是非商业性目的。除此之外,《条约》没有强制要求缔约国规定商业可获得前置条款或者向著作权人和出版商支付报酬。概言之,上述问题将交由缔约国根据国情决定。由现有批准国家的立法角度观之,日本、加拿大等国规定了商业可获得前置条款,即在这些国家内,如果市场上已有合理价格的无障碍格式版在合理的时间内流通,则不得援引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著作权例外。

2 《条约》跨境交换的实施机制及其在日本的转化

2.1 实施机制

2.1.1 出口

《条约》中的跨境交换条款主要集中在第5条、第6条及第9条。第5条是跨境交换的主要条款,包含两种情形。一是一般情形。如果一缔约国已经依照《条约》第4条要求制作了专向视力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应当允许其向另一缔约国的被授权实体发行或者受益人提供,即缔约国应当允许被授权实体向另一国被授权实体或受益人进行文本传输。与第4条一样,《条约》并未强制规定这一交换的具体实施机制。二是特殊情形。如果在发行或提供前,出口国的被授权实体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无障碍格式版将用于非受益人及非被授权实体的,缔约国也应当允许被授权实体向另一缔约国的受益人发行或提供无障碍格式版。这一特殊情形又被视为是出口国被授权实体的豁免条款。跨境交换涉及两个不同缔约国,关键术语的国别性使得出口国的被授权实体无法保证最终使用者为进口国的受益人。在此情况下,只要出口国被授权实体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于被授权实体而言,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传输是为了受益人而进行,如果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则可能无法援引跨境交换条款进行抗辩。

2.1.2 进口

《条约》第6条规定了无障碍格式版的进口条款,其允许一缔约国的被授权实体和受益人从另一缔约国进口无障碍格式版(具体流程见图1)。在缔约国国内法上,无障碍格式版制作例外应当与跨境交换的实施主体一致。如果进口国国内法仅允许被授权实体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则根据第6条,仅能够由进口国的被授权实体实施无障碍格式版的进口。须注意的是,《条约》第6条与第4条具有同样的灵活性,即缔约国可自行决定对无障碍格式版进口施加第4条4款的商业可获得前置和第4条5款的支付报酬的反限制。

图1 无障碍格式版进口示意图

2.1.3 跨境交换的协助义务

《条约》第9条要求缔约国为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提供便利,被称之为是缔约国政府对跨境交换的协助义务条款。第9条(1)款规定,缔约国应鼓励自愿共享,帮助被授权实体相互确认,以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应竭力建立信息联络点以实现这一目的。第9条(2)款规定,缔约国应承诺协助被授权实体参与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一方面,协助被授权实体实现共享信息,另一方面酌情向各方和公众提供有关信息,包括与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相关的政策和做法。然而,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缔约国政府负有向被授权实体公开信息的义务,而仅仅是同意结合其自身做法向被授权实体提供其需要的跨境交换信息。

2016年9月30日,《条约》生效之际,智利、阿根廷和巴西就根据《条约》展开了世界上第一次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8]。

2.2 配套实施机制: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

《条约》之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存在着种种法律风险,阻碍了《条约》目的的实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意识到,仅仅制定《条约》并不足以解决全球无障碍格式版供给不足的问题。因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始探索《条约》之外跨境交换的有效路径。《条约》谈判前,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利益攸关方曾建立合作平台,并定期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汇报活动。2014年6月,平台正式确立为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Accessible Books Consortium,ABC;以下简称“联盟”)。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牵头,涵盖了世界盲人联盟、图书馆、作者和出版商的集体管理组织等多方代表。联盟包含三方面职责:(1)就如何制作和发行无障碍格式文本提供培训;(2)推广包容性出版标准;(3)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全球在线目录,即无障碍阅读图书服务(Accessible Books Consortium Global Book Service,ABC GBS)。无障碍阅读图书服务提高了图书馆搜索和访问无障碍格式版的能力,是《条约》实现“图书馆——图书馆”无障碍阅读服务的技术平台。通过该服务,进行无障碍阅读服务的图书馆能够及时补充其他国家或地区发行的无障碍格式版。同时,联盟还为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提供培训、技术和资金支持,积极鼓励出版商、被授权实体等加入该组织,通过集中交换的方式帮助已批准和未批准《条约》国家的被授权实体进行便捷、自动且安全的文本传输。联盟以“被授权实体—被授权实体”的国际合作为基础,协助成员制作包括DAISY3以及EPUB3在内的多种无障碍格式版,从而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水平。

2016年为纪念《条约》生效,加大拿国家盲人研究所(Canadian 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Blind)经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向澳大利亚视觉障碍协会(Vision Australia)传输无障碍阅读音频文本,这一传输意味着澳大利亚视觉障碍协会将节约2,000美元/本的无障碍格式版制作费用[9]。

加入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有以下途径,一是申请人属于《条约》规定的被授权实体,二是申请人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条件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协议。加入《条约》后,申请人成为联盟会员后,负有以下义务:一是提交其馆藏的版权信息,包括作者、出版者、出版年份等;二是在一方会员提出无障碍格式版传输请求时,应当予以配合;三是向使用者汇总联盟图书数据。截至2020年底,共有103家出版社等加入了联盟。联盟目前收录了70个被授权实体提供的80多种语言的无障碍格式版65.5万种、盲文乐谱7,000余种。

2.3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在日本的转化

2.3.1 跨境数据传输服务的实施主体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NationalDiet Library,Japan;NDL)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制度颇具特色。这一特色来自日本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反映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制定的《残疾人数据传输服务指南(面向图书馆)》[10]中。日本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主要交由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来执行。虽然日本各界曾多次努力企图设立国家盲人图书馆或有声图书馆,但因各项要素未成就,国立国会图书馆便一直承担了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的职能。除此之外,国立国会图书馆还是日本法定送存图书馆,即在日本国内出版之出版物均应送存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典藏。1975年起,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已开始制作以录音磁带为载体的有声书,2002年改为以DAISY数字方式刻录于CD-ROM之中。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建立了全国无障碍阅读书目检索系统,帮助全国视力障碍者查询各公立图书馆的无障碍资源。截至2019年1月,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在线提供的无障碍阅读数字化文本数量为2,690,000件,从合作图书馆获取的数字化内容约占55%,是仅能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获取数量的两倍之多。此外,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还提供近三个月完成或者正在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检索,以避免其他被授权实体重复制作,浪费有限资源[11]。

2019年11月,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推出了DAISY、EPUB、盲文文本等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为了与跨境交换服务相匹配,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加入了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这意味着,日本境内的视力障碍者和被授权实体得以经由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请求联盟成员传输无障碍格式版。日本境外的视力障碍者和被授权实体也可以通过数据传输服务,获取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无障碍阅读资源。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传输服务主要由两方面组成。在日本境内,除“国立国会图书馆——视力障碍者”的传输模式外,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还构建了基于“国立国会图书馆——授权合作图书馆”的数据传输模式。在日本境外,作为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成员,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数据跨境传输包括两大路径,即“视力障碍者/被授权实体—国立国会图书馆-无障碍阅读联盟-国立国会图书馆-视力障碍者/被授权实体”以及“视力障碍者/授权主体-国立国会图书馆-海外被授权实体-国立国会图书馆-视力障碍者/授权主体”。可以说,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成为了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重要纽带。

2.3.2 面向视力障碍者的境内数据传输服务

依据2018年修订的《日本著作权法》第37条,日本制定了《残疾人数据传输服务指南(面向图书馆)》,并于2019年10月开始开展跨境数据交换业务。该指南规定,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可以通过互联网向机构或者个人(视力障碍者)提供无障碍阅读资料。这些资料由国立国会图书馆从各个机构搜集或者由国立国会图书馆自己制作,通过国立国会图书馆中的视力障碍者搜索界面向符合要求的公众提供(具体流程见图2)。

图2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无障碍阅读资源收集及传输路径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支持的数据传输的主要格式为DAISY、EPUB、纯文本以及盲文格式。DAISY读本在技术上是以HTML为基础,配合SMIL(Synchronized Multimedia Integration Language,同步多媒体整合语言)使用的标记语言。DAISY读本因其技术特性被广泛用于帮助视力障碍者(包括肢体障碍者、年长者)进行阅读。DAISY有多种格式标准,包括语音DAISY读本(仅有声音、不包含架构)、多媒体DAISY读本(声音、架构、部分文字内容及全文内容),以及纯文字读本(仅包含全文内容而不含有声音)。目前,全球普遍采用的DAISY格式标准有2.02及3.0两种,二者均可实现数字有声书籍的制作。EPUB采取自由的开放标准,能够进行自动重新排版,文字内容可以根据阅读设备的特性,以最适于阅读的方式显示。EPUB文件内部使用了XHTML或DTBook(一种由DAISY Consortium提出的XML标准)来展现文字、并以zip压缩格式来存储文件内容。截至2020年9月,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馆藏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格式及数量见表1[12]。《残疾人数据传输服务指南(面向图书馆)》颁布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上可获得无障碍阅读版本增速明显。仅2020年4-9月,无障碍格式版总量从26,164件上升至30,217件,其中从其他机构收集的文本数量增长最为迅速。从无障碍格式版的格式上看,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制作、搜集、传输的无障碍格式版与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要求的格式相同,近90%的文本资料为语音DAISY。

表1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馆藏的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格式及数量

2.3.3 面向视力障碍者的跨境数据传输服务

《条约》生效后,除面向境内的视力障碍者和被授权实体,日本无障碍阅读版本数据传输服务还面向《条约》缔约国的国民。《条约》缔约国内的视力障碍者可以通过提交纸质或者电子申请的方式获得日本无障碍阅读跨境传输的的服务资格。由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加入了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视力障碍者及符合规定的被授权实体也可以通过联盟向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申请。在无障碍格式文本传输路径上,又可以分为日本向境外出口无障碍格式版和向境内进口无障碍格式版。进口和出口传输服务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通过全球无障碍阅读图书联盟进行跨境获取和通过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获取。

(1)出口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的出口是指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向日本境外的《条约》缔约国或者与日本存在互惠协定的缔约国境内的被授权实体及受益人传输无障碍格式版。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进行的出口交换的基本流程为:首先,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一次性获取境内被授权实体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的元数据内容;其次,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注册在案的境外会员或者《条约》缔约国国内的受益人和被授权实体通过检索,需要获取日本境内的无障碍格式版的,可向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提出申请,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根据其数据传输服务指南或者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的规定,向境外被授权实体和受益人传输数据(具体流程见图3)。

图3 日本无障碍格式版出口交换流程

经由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的传输路径为:由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事先一次性获取境内被授权实体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元数据,需要无障碍格式版的海外被授权实体向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提出传输请求;联盟将请求转发至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图书馆在接收请求后,将数据上传至联盟图书数据库,供海外被授权实体下载。

经由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无障碍阅读传输条例进行的传输路径为: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注册的海外被授权实体或受益人,直接向其请求无障碍格式版的数据传输,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提供数据由被授权实体及受益人下载。

(2)进口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的进口交换是指将境外无障碍格式版传输至境内的过程。日本无障碍格式版的进口传输也分为两大路径,其一,通过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进行。境外被授权实体将无障碍格式版的元数据上传至联盟数据库中,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直接从联盟数据库中检索下载。其二,国立国会图书馆直接向境外被授权实体请求,由被授权实体向国立国会图书馆提供。日本境内的受益人及被授权实体的进口交换只能通过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进行,国立国会图书馆将其获得的境外文本传输给依据条例注册合作图书馆,由合作图书馆的注册用户进行下载(具体流程见图4)。

图4 日本无障碍格式版进口交换流程

3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法律风险

数字化和经济全球化为著作权法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挑战,这种挑战与著作权的无形性相关,植根于著作权地域性。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以出口国文本的合法性为基础,以文本目的国的提供对象为最终判断依据,这种特殊传输机制决定了跨境交换必然涉及两个不同主权国家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条约》第5条明确提出,条约不得用于解决权利用尽问题,意味着跨境交换制度的引入并不代表缔约国承认著作权国际穷竭。加之《条约》没有相互承认条款,进口国的被授权实体在进口无障碍格式版时应当按照哪国法律考察无障碍格式版的合法性?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应当适用哪国法律审理双方争议?最终判决能否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上述问题增加了传输主体在传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体现在三个方面。

3.1 法律查明难度增加,适用不明

著作权保护具有极强的地域性特征,其效力只限于本国领域境内。在“自动保护”“作者国籍标准”及“作品国籍标准”的标准之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约国作品相互受到保护。然而,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在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法律术语缺乏统一的情境下,文本出口的实施主体必须确定允许交换的无障碍格式版以哪国的法律作为基础,确定请求交换的被授权实体和受益人的准据法,甚至需要确定哪国的法律作为后续发行和提供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当进出口国法律差异较大,甚至存在冲突时,这一问题将更加严峻。此时,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援引《条约》来解决规范冲突尚无定论。

3.2 关键术语的国别性增加了法律解释难度

受益人、被授权实体、无障碍格式版是跨境交换的重要主体概念和客体形式。尽管《条约》对上述概念进行了基本界定,但最终仍需要考察各国法律予以确定。从《条约》批准国的法律上看,缔约国或不得已创设,或在原著作权例外条款上直接修改,或逐字复制,甚至部分国家可能直接适用《条约》规定[13]。对于直接引用的术语尚存在法律解释的差异,更遑论术语本就不同的国家。这种解释差异增加了被授权实体跨境交换的法律风险。

3.3 被授权实体义务加重

如上文所述,无障碍格式版应当是由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并允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给另一缔约国的被授权实体或受益人,这种无障碍格式版为受益人专用。如果在发行或提供前,出口国的被授权实体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无障碍格式版将用于受益人及被授权实体之外,出口国的被授权实体可以免责。法律查明导致被授权实体(尤其是出口国的被授权实体)评估合法性的难度加大。对出口国的被授权实体而言,跨境交换的侵权风险远大于国内提供和传输无障碍格式版的法律风险,其不仅要检视即将进行跨境交换的文本是否是专为受益人根据著作权限制制作,甚至需要考察提出请求的被授权实体的资质以及其是否为受益人所用。以上种种均增加了被授权实体履行跨境交换义务的难度。

4 数字环境下我国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构建

《马拉喀什条约》的核心目标在于拓展阅读障碍者获取图书、杂志和其他印刷材料的途径。作为发展中国家,《条约》的批准、跨境交换条款的引入将极大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作为人权法与知识产权交互的结果,《马拉喀什条约》既要实现残疾人公约中的保障阅读权目标,又要尊重知识产权法中不得侵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价值取向。《条约》赋予缔约国相当的灵活性,这意味着缔约国将依据自身无障碍阅读的发展现状、被授权实体的习惯做法决定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传输的具体实施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加入《伯尔尼公约》时声明不承担第9条的义务。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第5条第2款规定,不承担第9条义务的缔约国境内被授权实体可以进口无障碍格式版,但只能向本国受益人提供。而由于我国于2007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根据《马拉喀什条约》规定,我国可以向其他缔约国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出口无障碍格式版。

4.1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著作权法回应

我国著作权法原22条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构成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6款将其进一步延伸至网络环境中。我国规定与《条约》第4条中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相比,权利限制种类仅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无障碍格式版也仅限于盲文形式,而不延及录音制品等具有相同功能性质的录音制品[14]。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稿将原条款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修改拓展了无障碍格式版的概念外延,扩大了限制的权利种类。同时,新著作权法确定构成视力障碍者利用作品的合理使用,必须同时符合“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与“三步检测法”两个要件,并将这一限制延及技术措施。尽管这一规定基本符合《马拉喀什条约》第4条的强制义务,然而,在跨境交换的实施机制方面,该条款仍捉襟见肘。

首先,基于独立保护原则,一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仅能在本国境内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各国著作权法需对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作出回应。而我国现有立法仅能确保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及向受益人传输不构成侵权,未提及被授权实体向境外出口或从境外进口的合法性问题。从立法技术角度与域外经验来看,我国有必要确认无障碍阅读条款可适用于中国境外的《马拉喀什条约》缔约国国民与被授权实体。其次,新著作权法第24条12款并没有明确“被授权实体”的概念,可以认为,任何组织均可援引本例外制作、发行、传输无障碍格式版,这与条约规定不符。被授权实体概念的缺失极可能引发潜在的著作权纠纷。因此,有必要确定被授权实体概念并明确被授权实体的基本义务:(1)在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时尊重原作品的完整性,除视力障碍者阅读必要外,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2)应确保仅向视力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3)被授权实体应当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即应当保存编目制作及传输记录,以备查询。

4.2 确认图书馆为跨境交换的被授权实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就跨境交换向包括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以色列等在内的国家进行问卷调查,其中第4个问题是“贵国无障碍格式版制作和提供的著作权例外中是否规定了被授权实体?”。由此鉴之,被授权主体在跨境交换中构建中处于紧要的位置。

被授权实体是《条约》架构的核心,图书馆是被授权实体的重要组成。根据《条约》对于跨境交换的相关规定,在被授权实体的概括式定义之外,我国还需要对被授权实体进行类型化和规范化,以消弭跨境交换存在的法律风险。在我国,被授权实体应包括政府公共机构和图书馆、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盲文图书馆以及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等。但被授权实体成立的条件、管理机制和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完善,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例外不足,制约着数字图书馆尤其是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盲文数字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跨境交换的角色及地位。由此,我国应充分认识到跨境条款的积极意义,利用《条约》灵活性,确定中国国家图书馆、盲文图书馆等在内的图书馆等为跨境交换实施的主要被授权实体,进行跨境交换,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资源整合。

将图书馆列为被授权实体有以下优势:(1)跨境交换的无障碍格式版必须依据无障碍阅读的著作权例外制作,而图书馆在其阅读服务中心已建立较为完备的文献编目及检索系统,能够藉由正常文本编目及传输机制建立无障碍格式版的整合和传输运行模式。(2)相较于其他被授权实体,图书馆具有丰富的馆藏资源、视力障碍服务人才优势以及较为完备的文献管理机制,能够满足条约对于被授权实体的工作要求。(3)作为指定法定送存机构,以中国国家图书馆为首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搜集境内的无障碍阅读资源,通过“国内图书馆——国际图书馆”的馆际合作整合无障碍阅读资源,减少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重复性劳动。

4.3 完善法定送存制度

如果说《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出版单位法定送存义务目的在于维护出版秩序,《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定送存则在于文化保存及文化传播。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法定送存指南》[15],法定送存的意义在于确保国家收集、保存公开发行的文献资源,在图书馆记录、编目之后为各方学习和研究所用,从而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以此推之,保障阅读障碍者的信息获取权也是我国法定送存制度的应有之义。

《公共图书馆法》明确我国图书馆馆藏来源以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方式为主。出版物出版后,出版单位应及时将出版物交存至中国国家图书馆和各省级图书馆。在《公共图书馆法》的法源基础之下,国家图书馆能够实现全国已出版作品馆藏及目录检索。这一规定对于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法定交存制度存在多头送存、送存数量过多、类型复杂、出版者利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同时,我国现有法定交存义务仅限于图书、报纸、期刊、录音带、录像带、电子书等,并不包含电子资源。为了完善我国出版物送存制度,有必要调适国家图书馆、地方图书馆、出版者、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法定送存文本共享机制,统一文本送存方式,实现免费送存、送存补偿、送存公开和送存惩罚监督机制[15],为实施无障碍格式版制作和跨境交换做好准备。

4.4 鼓励国家图书馆等加入无障碍阅读联盟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不存在万能公式。如何落实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需要包括国家图书馆在内的公共图书馆进行机制探索。意识到缔约国在构建跨境交换的困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条约》之外设立了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无障碍阅读联盟为成员提供无障碍阅读能力培训服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地区的组织培训制作本国语言的无障碍阅读资料。2015年至2020年,无障碍阅读联盟共帮助25个合作伙伴制作了13,700多件无障碍阅读教育书籍[16]。反观我国,我国现有1,750万视力障碍者,占全世界盲人总数的1/5,然而盲人图书馆盲文图书的馆藏量仅为30,948种,有声读物馆藏仅为13,000种,仅为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1/3。电子书也仅为4,000余种,自加工及方正Apabi以及丁博士电子图书为150,000余种[17]。我国无障碍格式版严重供给不足。

当出版业从传统印刷品时代到混合出版再到数字出版时代,无障碍格式版制作也从传统的盲文印刷品延伸至数字出版物。从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及盲人协会等在内的国际组织和各国实践来看,DAISY已然成为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国际标准。而相较于国际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标准,我国无障碍格式版制作还停留在自录音加工、通过方正Apabi制作电子图书的层面。这些无障碍格式版格式要么将声音、盲文数据记录在磁带或CD等音像介质上,仅能够通过特定的辅助阅读工具阅读,要么制作时文本质量低劣,要么缺乏定位功能,用户只能采取线性方式阅读,无法定位具体章节,也不可能对阅读内容进行书签标记等[18]。虽然我国部分有声读物已采取了DAISY格式文本,但以EPUB3为代表的,结合HTML简便性及多种辅助功能的格式文本较少。我国亟需进一步研发具有较强定位导航、包括视觉(加大字体)、触觉(盲文)、听觉(有声读物)在内的全方位且具有丰富阅读体验,能够加注亮区及注释、添加语音书签等多种功能的无障碍格式版。

无障碍出版物匮乏、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水平低且与国际标准不兼容是我国无障碍阅读服务面临的首要问题。而上述问题也进一步制约我国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制度的实施效果。故而,应当鼓励国家图书馆以及盲文图书馆加入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一方面可以藉由联盟的培训机制,充分利用新著作权法的无障碍阅读限制条款,进一步提高我国无障碍阅读的制作水平,增加无障碍格式版馆藏数量。另一方面,加入无障碍阅读联盟,能够搭建国内图书馆与出版商协会、国际图书馆联合会的合作平台,通过无障碍阅读联盟检索合作组织的无障碍格式版,以飨本国视力障碍者。

4.5 图书馆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实施机制

如何构建跨境交换机制,缔约国依国内法进行确定。但《条约》明确的是,被授权实体依据自身惯例自行解释决定如何保存和记录无障碍格式版制作和传输的记录。在构建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制时,图书馆应重视以下工作要求:

(1)使用主体要求。文本进口时,应确保请求跨境传输并使用无障碍格式版的主体为本国规定的受益人。为了避免潜在的侵权风险,图书馆可藉由盲人图书馆仅允许残疾人登录查阅模式,限制请求人仅为阅读障碍者。而在文本出口时,基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独立原则,当出口国被授权实体提出请求时,应默认其向出口国受益人提供,以节约法律检索成本。

(2)保存和保管要求。图书馆应依循正常文本传输路径建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自身做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利用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豁免条款[19]。此外,图书馆还可以借鉴日本《残疾人数据传输服务指南(面向图书馆)》《残疾人数据传输服务指南(面向视障者)》《图书馆关于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向视力障碍者复制、提供作品的指南》的做法,制定相应规范,专用于指导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传输。

(3)标识规则的使用。从国际法的角度,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风险解决没有一定之规。面对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传输的侵权问题,关键术语的确定要么全部采取出口国法律、要么根据行为发生地法律、要么同时符合出口国和进口国法律,均存在相应的国际法问题和法律释疑的障碍[20]。此时,可以借鉴《欧盟孤儿作品指令》的做法,即进口国承认出口国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只要是依据出口国限制条款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即视为本国合法传输文本。而为了防止进口国被授权实体和受益人滥用无障碍格式版,出口国可对每一个跨境传输文本进行标识,即采取“标识规则”。除了可以在无障碍格式版上标示著作权人、制作人、出口国被授权机构等必要信息外,在数字时代还可以通过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方式防止无障碍格式版用于非受益人和非被授权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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