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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应知应会精要

2022-02-06福建省财政厅条法处资产处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22年6期
关键词:所属单位事业性财政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条法处、资产处

福建 福州

国务院公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在该《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为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一起重温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产范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二、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三、建立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加强预算管理与基础管理

1.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2)收入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3)决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4)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5)基础设施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2.基础管理

《条例》对资产台账、会计核算、资产盘点、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权属登记、资产纠纷处理和信息化等作了规定,旨在切实保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效能。

五、落实资产报告制度

1.落实资产报告制度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2.细化报告内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3.完善报告程序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六、完善监督体系

《条例》要求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规定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容。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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