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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质量法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删除

2022-02-06陈杨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3期
关键词:工艺制度产品

□文/陈杨阳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南宁)

[提要]从法的规范价值来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显现出“功利主义”倾向,不符公平正义;从法律体系协调性角度看,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过错责任属性与我国确立的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相冲突,并使缺陷产品补救义务失去理论依据;从司法适用角度看,发展风险抗辩条款不具有可行性。故应当将该条款删除,贯彻产品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的协调性以及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一、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发展风险抗辩,是指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发展风险抗辩又称“最高工艺”抗辩,所谓“发展风险”,也称“发展缺陷”,是指随着科技认知水平发展才能发现出来的风险。

20世纪初期,美国面临严重的产品质量危机,直到1962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提出了消费者享有的“四项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了重视。以此为背景,美国率先提出了产品质量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改写了全球范围以过错责任作为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的传统。

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产品质量的严格责任制度受到了冲击,因为企业普遍面临着高额的产品侵权赔偿费,进而影响到金融、保险等行业,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经济受到影响。是否能够因为企业采取的是当时不能发现有缺陷的“最高工艺”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引发了人们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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