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自由转让背景下抵押权的实现
2022-02-06□文/何晟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3期
□文/何 晟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江西·赣州)
[提要]在《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抵押人可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制度背景下,抵押权人的利益缺乏保障,为了更好地实现抵押权,在以下情形中可加强对抵押权实现的保障:在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例外中分析动产抵押权的实现路径;约定禁止或附条件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以是否登记为标准产生对抗效果;通过涤除权相关规定的适用以及抵押人未履行转让的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基于维护物权追及效力的目的,《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了抵押人可自由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其第二款也就是抵押权在抵押财产发生转让等物权变动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更是明确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任意性造成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监管和权利实现的难度也更大了,本身抵押权中的不转移抵押财产占有的特性就给抵押权人带来了风险,对此抵押财产转让后如何更好地实现抵押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故应以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财产受让人三方利益均衡为前提,探寻保障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以更好地实现抵押权。
一、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例外
虽然《民法典》第406条未区分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抵押,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范围也未限缩在不动产抵押上,但不动产抵押权的稳定性、消费者特别保护性、刚需性、查询的便捷性与动产抵押权完全不同,从《担保法》《物权法》的立法原意来看,限制抵押财产转让主要是针对动产抵押,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动产抵押中会遭遇特别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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