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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选择与发展:一个综述

2022-02-03唐欣芳

社会科学动态 2022年8期
关键词:市民化小城镇大城市

唐欣芳

一、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城镇化道路选择的争论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为缩小城乡差距,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在大力倡导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随着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乡之间的经济交流增多,我国城镇化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但相应地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城镇化发展道路的选择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主要包括小城镇重点论、大城市重点论、以都市圈和城市群带动的城市化等观点派别。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发展战略,“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成为处理城乡经济关系的重要策略,这逐渐成为了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观点与探讨焦点。

(一)小城镇重点论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城镇建设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84年城镇数量仅有9302个,到1994年城镇数量达到了16433个,城镇数量得以持续增长。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小城镇建设再次得到重视。根据这一发展背景,主张以发展小城镇为重点的学者认为,小城镇是解决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关键,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捷径,也是走中国特色城市化道路的唯一正确选择。①

具体而言,学者们主张重点发展小城镇的理由主要在于:第一,对比大城市发展的现状,突出发展小城镇可以避免“城市病”蔓延的作用。特大城市与大城市的发展虽然极大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但城乡差距随着工业化与大城市化的发展而逐渐拉大,并且大城市化带来了严重的“城市病”;瞿宁武以西方国家城市化道路的发展状况与经验为例,指出其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迅速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经济发展水平,但其导致的城乡尖锐对立、严重城市病等也留下了深刻教训。②相对而言,小城镇不但不会产生“城市病”,还可以分散大城市人口聚集的压力;走小城镇化道路显得正确且重要。

第二,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角度出发,发展小城镇相对于大城市可以更好地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大城市乃至城市群的迅速发展,虽然吸引了众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但大多数农民只能处于“非农化”的状态,因城市户籍制度等隐性限制难以实现“市民化”的转变,大量农村劳动力处在一种“候鸟型”流动的状态。从距离上看,小城镇与农村更为接近,能更好地满足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低成本需要③;从功能性质上看,小城镇在农村与城市之间起到联结作用,发展小城镇能够更便捷地带动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学者对城市所辖的小城镇进行了调研,认为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至关重要,在原有乡镇基础上发展小城镇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例如,瞿宁武结合在苏州、常州及上海所辖诸多小城镇的实际调研,得出了“现阶段发展小城镇能够接纳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利于减轻大城市的压力、减少农民盲目向大城市流动”④的结论。因此,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至关重要,在原有乡镇基础上发展小城镇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

第三,加快发展小城镇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有利于推进社会结构的调整。陆学艺指出,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是调整社会结构的要点,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面临着商品供需关系不平衡与城乡关系不顺这两个非良性循环困境,在全国开展以发展小城镇为中心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解决这两个困境很有必要,“这是扩大内需,使过剩的产品、过剩的劳动力找到用武之地,走出当前经济困境的一步活棋。”⑤温铁军、温厉对比分析了“大城市论”与“小城镇论”正反两方面的争论观点,认为城镇化发展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缓解“三农”问题;他们指出,我国小城镇发展具有特殊性,这是由于我国“两个基本矛盾”与“两个历史阶段”造成的,因此在其制约下,城镇化战略的主要目的应是在维护稳定的条件下,逐步调整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城乡关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⑥温铁军虽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小城镇重点论”派别,但从推动农村发展角度出发,主张当前城镇化发展的关键在于改革农村社区土地和乡镇企业产权关系,优先发展中心镇,理顺镇与村自治的关系。

总体而言,持“小城镇重点论”的学者们,主张希望通过小城镇的发展,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构建一个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联结点,通过发展有别于城市和农村的新城镇形态,低成本地带动农村的发展,进而缩小城乡差距。

(二)大城市重点论

基于大城市的集约规模效应,“大城市重点论”的学者认为,大城市具有小城镇所没有的规模和聚集经济效应,经济社会效应明显强于小城镇,因此,其认为中国的城镇化道路应该是大城市化。具体而言,学者们主张重点发展大城市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关于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小城镇的规模效益远不及大城市。王小鲁、夏小林认为,大城市具有明显的聚集效应,通过这一效应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⑦,进而能够有效吸纳农村劳动力;对于这一观点,简新华等也很认同,他们认为,只有大中城市才能更好形成城市功能,发挥辐射效应和扩散效应,产生规模效益、集聚效益和分工协作效益,从而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较大程度地增加经济收入;把发展小城镇提高到大战略高度,一定程度导致了小城镇的盲目建设,造成城镇规模结构不合理,相应的城镇产业难以优化升级,只能形成“走了一村又一村,村村像城镇;看了一镇又一镇,镇镇像农村”的局面⑧,反而更难以发挥良好的吸纳能力与经济效益。

第二,大城市可以利用自身的集约效应,集中处理土地、治理污染等“城市病”,小城镇分散发展带来的“小城镇病”更具有危害性。小城镇与农村的距离很近,因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水平相对不高,盲目过度发展小城镇的现象难以避免,其必然会导致“小城镇病”,并且会比“城市病”的问题更为严重:一是小城镇以发展传统产业为主,产业造成的“三废”污染源影响农业生产地;二是过度发展小城镇会过多占用农业用地,限制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三是小城镇的不合理结构,不利于城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⑨进一步而言,发展大城市并不必然会产生严重的“城市病”,“城市病”的产生与城市规模大小并无必然联系。简新华等将中国大城市的人口密度与国际大都市人口密度进行比较,发现人口密度高于中国大城市的国际大都市并没有产生严重的“城市病”,而我国大城市存在的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在于城市规模过大、人口过多,而是城市建设和管理落后,我国应该做的是积极发展城市建设,并且为了控制人口规模更应该建设更多大城市。⑩

总体来看,持“大城市重点论”的学者们基于大城市本身所具有的集约效应与辐射优势,以及比小城镇更强的治理能力,主张中国城镇化道路应该倾向于大城市的建设与管理,周边中小城市和城镇的发展需要大城市的带动,进而带动我国现代化经济的发展。

(三)以都市圈和城市群带动的城市化道路

城市群、都市圈的形成和发展,是城市化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高级形态的城镇化模式。城市群能够产生巨大的集聚经济效益,其中中心城市对周边城市产生辐射带动效应,形成一个又一个都市圈。因此,它不是侧重于单个城市的发展,而在于一定范围内大中城市与小城镇的整体协调发展,在于发挥大中城市与小城镇的双重作用。小城镇建设在于提高农村人口和产业发展的空间集中程度,为土地和劳动力非农化、人口和产业集中化提供基础条件;都市圈建设在于为城乡人口、产业和城镇集聚发展创造更为优越的发展空间,两者可以达到优势互补。不过都市圈内中心城市的聚集效应与辐射效应不可忽视。一方面,都市圈的形成,抛开政治因素的推动,中心城市的辐射联动作用十分重要,它可以直接把周边的小城镇纳入都市圈内,从而加强了小城镇与城市的联系性,缩小了差距性。另一方面,在都市圈建设中需要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其核心在于发挥都市圈内中心城市的作用。中心城市通过强化自身的市场功能,进而发挥对外围区域的支配、联系、溢出和集群效应,促进城乡设施、产业、空间的紧密联合乃至融合。

当然,中心城市虽然带动了外围城市、农村地区的发展,但它对农村地区也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不仅需要农村地区为它提供原材料、劳动力等成本资源,还需要为它提供市场。因此,对于实现都市圈内的城乡一体化而言,县级城市的联动作用不可忽视,它是都市圈内联系城乡的关键节点,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县域经济的发展对城乡经济的互动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基于此,许经勇将县域经济与城市经济、农村经济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县域经济的发展过程就是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过程。县域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产业集聚与人口集聚,推动形成了工农联动、城乡互动的新机制。相对于以城市经济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更接近农村经济,更利于促使城乡经济循序渐进地融合发展。第二,县级城市本身对城乡一体化发展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县城具有一定的城市功能建设,它一方面可以更快捷地带动农村发展,另一方面也在于其与城市衔接,进而增强现代化要素的聚集和向农村扩散的能力,成为服务农村的商贸、服务中心,是都市圈内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关键。

总体来说,中心城市与县级城市都是都市圈、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以自身的各方面优势,对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具有各自的作用。因此,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需要推动大中城市与小城镇的协调发展。虽然城镇化的目的在于通过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消除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但城乡融合发展也要保持大城市、小城镇、乡村等各自的特色和职能。

(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这是对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定位。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倡导以“人”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实现农民转移劳动力真正市民化,这深刻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重视,因此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认同。学者们基于“人的城镇化”,将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进行了对比分析,拓展探讨了新型城镇化的内涵特征,认为新型城镇化主要包括两个层面问题:一是城镇化的产业支撑和权益保障问题,二是实现人由“乡”到“城”的转变。与传统城镇化相比,它更加强调人本、公正与和谐,注重城镇化质量的发展。总体而言,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一是强调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协调互动;二是强调资源的集约利用与协调发展;三是城镇规划与经济发展的产业布局密切衔接;四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建设包容性、生态性城镇,实现农村转移劳动力有序市民化。因此,新型城镇化实际上着重于统筹三大关系,即产业发展、城市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关系,资源利用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关系,新型农村社区发展、城市空间布局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系。

与上述普遍观点不同的是,有些学者辩证地从多方面分析了“人的城镇化”的内涵本质。例如,贺雪峰认为,新型城镇化强调的“人的城镇化”不仅在于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更重要的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性,特别是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主体选择性。我国倡导的新型城镇化,并不应是只有农民工必须实现市民化这种选择,而应该是农民工可进可退的城市化,是可以选择的城市化。胡钧等认为,应该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出发去理解新型城市化,倡导人的素质发展要与工业化的发展、劳动就业需求相适应;如果眼光只限于使农民工的一切待遇与原市民享有的同等化,那么农村劳动力的自身发展问题容易被淡化。总体来看,坚持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是基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探索出的多元协调发展道路,是发展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正确道路选择,是需要根据城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的道路。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路径探讨

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是与中国特色工业化、信息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共同推进的,关键在于如何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落到实处。国内学者们基于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的丰富内涵,从多方面对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路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坚持以人为核心,本质在于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首要的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不可忽视人的主体性与能动性。从坚持人的主体性而言,与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相对应,要打破以物为本、“重物轻人”的传统思维,把改善民生、增进福祉、实现共享作为城镇化的根本目标,以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从人的需要出发优化城镇格局,推动城镇化的系统性制度改革。就我国城镇化发展状况而言,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由此,以人为本的理念需要与公民权利均等化原则相联系,从而确保进城农民能够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生存、发展与参与等方面,获得与城市居民均等的权益。从发挥人的能动性而言,不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或是流动的农村劳动力,他们都是各级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主力军,要高度重视其创造能力。通过完善就业培训、劳动保障、技能和素质培养等方面的体制机制,为劳动者提供提高自身知识技能和发展能力的机会,从而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贡献。总体而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整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指导思想,必须要贯穿于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

(二)制定合理的城镇规划,推进包容性城镇化道路

新型城镇化相对于传统城镇化,具有很大的进步性,但同样不能违背城镇化发展的普遍规律,其整体规划在于实现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农村的协调发展、互促共进,实现包容性发展,由此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建设主流相适应,追求规划建设的质量效益。具体而言,合理规划城镇布局要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大都市为龙头、中等城市为骨干、小城镇为基础,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互补协同发展;此外,县级城市在新型城镇化中的主体作用不可忽视,也要具体制定县级城市的发展规划,新型城镇化需要充分体现地区各自特色,并不是要形成千篇一律的状态。

除了对新型城镇化包容性的发展进行整体规划,还有学者根据具体的发展目标,制定了相应的战略规划,以此引导新型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倪鹏飞从时间节点、发展速度与发展规模角度出发,指出国家应该制定面向2040年的全国城乡发展规划:在发展速度上,新型城镇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的承载状况,保持适当的速度,保证城镇化质量;在人口总规模与水平上,未来城镇化率以达到75%为基本目标,人口空间分布情况大致为25%居住在农村,25%居住在小城镇,25%居住在中等城市,25%居住在大都市;在用地规模上,大城市、中小城市、小城镇、农村非农建设土地占用比例分别为15%、20%、30%、35%;由此达到一种各级城市协调发展的状态。

总体而言,新型城镇化的合理规划必须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承载能力,在保持中国特色的涵盖下,保持各地方的本土特色。新型城镇化的包容性发展不仅旨在实现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农村的协调发展,更是在于强调民族文化特色的保留。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探索生态性城镇化道路

新型城镇化是相对于传统城镇化而言的,其需要解决传统城镇化带来的产业病以及城市病。过去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城镇化具有很大的负面效应,未来的新型城镇化要稳步实现产业升级与低碳转型,坚持走低碳生态性城镇化道路。对此,学者们主要从产业发展角度与生态保护角度,分别探索生态性城镇化道路。

一是基于产业的绿色转型升级方式,探索生态性城镇化道路的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更加重视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意义,更加强调经济发展与绿色发展相统一的问题。对于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而言,其必然离不开经济发展这一基础,需要以产业为经济支撑。因此,要把集约智能、绿色低碳划为新型城镇化的方针原则之一,从而在新型城镇化的产业规划中,融入生态文明理念。在资料利用方面,城镇建设者要有效利用所需资源,要强化土地的集约,充分利用好土地资源。在产业选择方面,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的发展,鼓励发展节能性环保产业;大力倡导绿色产业的引进与发展,着力构建现代特色产业体系,推动现代绿色经济的兴起,让绿色低碳产业成为城镇化的驱动力,集中力量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实现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是基于生态建设思路,将生态型城镇化建设纳入生态建设的整体规划中。虽然新型城镇化在发展思路等方面已吸取了传统城镇化的教训,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其中限制城镇化负面效应的关键举措之一是基于生态文明推进城镇化。要使城镇化的速度、规模、强度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的演替进程相适应,保证城镇化的发展始终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范围内;将节约理念贯穿于城市发展的生产、流通、消费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措施,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涉及产业发展这一层面,还涉及居民社会生活、文化观念引导、体制机制保障等多方面。因此,推动低碳化与城镇化协调发展,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在城镇生活方面,要鼓励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践行节能环保,倡导绿色消费;在文化宣传方面,定期举办生态环保教育活动或公益趣味比赛等;在体制机制方面,要建立绿色增长机制,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

总体而言,新型城镇化倡导生态性思路的贯彻,是避免过去争论不休的“城市病”“乡村病”的重要对策,也是促进我国城乡协调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三、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是城镇化发展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以及城乡人口流动政策的放松,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转移。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民工潮”,但由于城市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其他制度的差别,流入城市的农民并不意味着完全实现了市民的身份转换,而是存在职业与身份的不对等,呈现出“两阶段转移”的特点,即先由农民到农民工(实现非农化),再由农民工到市民(实现市民化)的两阶段转移过程。党的十九大以来,虽然我国倡导“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但目前我国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处于“候鸟型”转移状态的农村劳动力还需要进一步改善,因此,学者们基于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影响因素,对如何推动农村转移劳动力有效实现市民化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因素

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或城市转移就业,这是城镇化发展引起的必然趋势,同时也反映着城乡差距的影响。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或失衡发展,会直接影响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好与坏。因此,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离不开城镇化发展这一背景。户籍制度限制、农地制度限制、社会保障差异以及农民工自身技能水平不高等,学者们主要从制度性原因、社会性原因与个人原因出发阐述农村转移劳动力市民化的影响障碍,体现了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任务的艰巨性。

一方面,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与其相关联的福利制度是造成农民工难以实现市民化的制度性障碍。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乡人口流动政策不断放松,地方政府进行了各种户籍制度改革的尝试,为推动农村劳动力异地流动作出制度调整: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最低条件,全面放开”,中等城市及一些大城市是放宽申请条件,大幅度降低进城的门槛,特大城市主要针对特殊人才放宽限制等。这虽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异地转移创造了条件,但实际上只是推动了农民向农民工转移的第一阶段,而从非农化到市民化的第二阶段仍旧困难重重,不平等的二元制度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民工难以真正融入城市。城乡分隔的户籍管理制度本质上形成的是市民与农民的身份壁垒,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难以获得真正的市民身份。同时,户籍承载着许多经济和社会功能,与社会福利、权益紧密相连,户籍差异的背后是社会福利的差别与社会保障的覆盖问题;像城乡劳动力同工不同酬,农民工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之外等城乡差别对待的不平等,实则都深刻影响着人口城镇化的发展。因此,城乡二元社会制度是影响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根本因素,是我国实现城乡融合需要首先解决的障碍。

另一方面,除了制度障碍等客观影响因素,个人的主观因素是影响农村转移劳动力市民化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一是城市居民主观认识的影响。由于城市社会与农村社会存在着生活习惯、文化差异等方面的差异,甚至还有利益冲突,城市居民对农民工存在着观念上的偏见与行为上的歧视,这种社会排斥加大了农民工市民化的难度,农民工被边缘化,导致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社会融合难度很大。二是农民自身素质因素的影响。农民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以及家中劳动力外出务工比例等因素,都会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与程度;而农民自身文化技术水平与能力素质不高,影响着农民进城后的就业选择,他们更多趋向于服务型或劳动密集型产业,社会地位相对不高;因此,想要实现城市市民的身份转换会比较困难。

(二)农村转移劳动力市民化的路径探讨

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障碍,有效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双转移,既要考虑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首先,需要从制度大环境进行着手,妥善处理好人与城乡、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关系,营造文明良好友善的社会环境。

其次,要将“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在“人的城镇化”的实现过程中:第一,要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抓手推进系统性制度改革,推动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社会融合;第二,根据人口发展需求和利益多样性、复杂性,增进城市居民福利;第三,激发人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创新发展作用,发挥人的主体性和提升人的发展能力。

最后,在全面统筹下突出重点,城镇化的本质在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改革户籍制度及其配套制度是推动农村转移劳动实现市民化的重点所在。虽然城镇化的发展目标之一在于实现农民市民化,但学者们也主张通过各方面制度改革来推动农民市民化的实现,但不意味着所有的农民或农民工都要实现市民化,农村也需要保留及引进人才实现乡村振兴,这都是带动农村发展、缓解城乡关系的战略举措。例如,有学者指出中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这就决定了农业劳动力即使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实现之后还可能长期保持在10%到20%以内,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不能非农化,比如农村乡镇企业的农民工也会有相当部分,只能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村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消除附着在户籍关系上的社会经济差别,消除户籍差别与社会福利差别之间的关联,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必然是各制度的配套过程。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为基础,推进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改革,促使福利政策与户籍剥离,形成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身份统一、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制度体系。一方面要落实不同规模城市的差别化落户政策,进一步适当地放宽落户条件;另一方面要实现社会各方面保障的统一性,尽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对城市常住人口全覆盖。

四、结语

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我国为恢复国民经济、实现工业化发展,形成了“以农补工”的城乡发展政策。由于国家政策的城市偏向与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距日益拉大,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协调城乡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积极倡导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推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其中,城镇化发展战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在过去的一个时期,我国为尽快带动农村的发展,推行“严格限制大城市发展、大力发展小城镇”的城镇化道路,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却造成了城镇化发展滞后,城镇化发展水平与工业化水平相差甚远。但我们又不可照搬西方城市化道路的发展模式,即转向大力发展城市化,因此,必须要探索一条符合自身国情的城镇化道路。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证明,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既不可“小城镇化”,也不可“大城市化”,而是要推动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理念,形成协调性、包容性、生态性的城乡社会发展状态。城镇化要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实现农村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从而消除城乡经济差距,实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城乡融合发展的转变。

注释:

①朱选功:《城市化与小城镇建设的利弊分析》,《宏观经济管理》2000年第4期。

②④瞿宁武:《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思考》,《经济与管理研究》1999年第4期。

③季任钧、范磊:《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试论依靠乡镇企业发展小城镇》,《南开经济研究》1995年第6期。

⑤陆学艺:《农村发展新阶段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关于开展以发展小城镇为中心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运动的建议》,《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6期。

⑥温铁军、温厉:《中国的“城镇化”与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教训》,《中国软科学》2007年第7期。

⑦王小鲁、夏小林:《中国需要发展大城市》,《财经界》2000年第5期。

⑧⑩简新华等:《中国城镇化与特色城镇化道路》,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89、289页。

⑨张明举、黄捷:《重点发展大中城市是当前我国城市化的必由之路》,《国土经济》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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