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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渊源、法律基础以及中国实践

2022-02-03

社会科学动态 2022年8期
关键词:公约共同体命运

李 达

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步伐不断迈进,自然产品的掠夺与利用成为了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奠基石。尤其是海洋领域的资源滥采、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污染物的肆意排放等问题使得海洋生态环境的压力不堪重负。同时,海洋非传统安全问题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这些共同的因素极易造成海洋领域的“公域悲剧”。在这种大环境之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从海洋问题中脱身而出,海洋问题与每一个国家都息息相关。

人类共同体思想强调在国家利益之上做适当的“减法”与国际争端相对减少的“除法”,来换取多国发展共赢的“加法”以及全人类联合的“乘法”。①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话语体系,习近平于2019年首次明确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从人类命运共同体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发展,不仅有利于突破以往僵化的海洋地缘政治的羁束,而且有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愿景的切实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上,对海洋问题治理进行了细致的构想,致力于促进国际海洋治理的秩序框架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完善与发展,以展现大国责任担当的“减法”,力求达到全球海洋利益的“乘法”。在打造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之中,首先就是要理解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渊源,只有在把握其思想渊源的基础之上,才能够使其具备坚实的根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施行时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以法治保障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稳妥实施。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顺利推行离不开中国的首当其冲,积极作为。我国应以榜样的力量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施行,形成一个井然有序、守望互助的海洋治理新格局。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渊源

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理论前提就是要厘清该命题的来源与内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由来离不开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理论支撑。如何在浩如烟海的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中找到契合的思想根据,赋予海洋命运共同体以中国特色和理论奠基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首要问题。

(一)协和万邦、兼济天下

在中国古代,《中庸》一书中就提到:“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这其中就强调了宇宙的本质是达到一种万物的和谐状态,诚者尽本性,爱万物、滋万物,最终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尚书·尧典》中也提到了“协和万邦”的思想理念。②只有从自身做起,进而治理好自己的国家,最后团结各民族才能做到各族人民和谐相处。“兼济天下”语出《孟子·尽心上》。③孟子认为,得志之人应秉持“兼济天下”的广阔胸怀。从古至今,中国一直乐于参与共同治理体系建设,并且作为世界各国之中的发展强国一直保持着“以和为贵”、“天下为公”的大国胸襟。放眼世界,各国之间也形成了不同的共同体,如欧盟共同体、东盟共同体、东非共同体等,尽管不同共同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最终目标存在差异,但是以合作为基础的共同体思想反映了各国之间寻求发展的渴望。④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更是展现了中国的大国担当。如今的世界早已不是各国独立发展就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时代,面对全球性的问题与困难,各国之间必须携手面对。各个国家在全球问题治理中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贡献自身的力量,从而高效解决目前存在的海洋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涵蕴涵了中国自古以来的合作精神,为海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中国经验与智慧。

(二)和衷共济、求同存异

中国传统文化映射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上的表现之一就是和衷共济的思想文化。在“和”的传统中国哲学思想上,中国又强调一种友好包容的思想。明代郑和七下西洋却没有侵略任何到访国家的土地。⑤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渊源不仅要求各国在治理海洋问题时要齐心协力,也同样体现尊重不同差异,实现共同繁荣的包容理念。中国传统海洋文化的发展离不开与各国之间海洋文化发展的接触与交流,在我国海洋文化发展的历程中逐渐形成了与他国海洋文化和谐相处的海洋文化圈。独有特色的中国海洋文化圈不同于海洋霸权主义,其思想内涵包含了理解各国之间的海洋文化差异,尊重海洋文化的多样性,最终实现海洋文化协同共生的价值目标。在一个“和而不同”的思想语境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与国之间的传播与接纳能够为全球海洋问题的治理提供世界力量,弥补目前海洋治理活动中的公共产品缺乏问题,为全球的海洋治理活动提供价值准则与方向目标。⑥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式法律公约。自《公约》缔结以来,其得到世界各国广泛接纳,是公认的海洋法领域的宪章性条约。随后,不同的国家之间又签订了一些关于海洋问题的协议。海洋问题的治理离不开这些法律规范、协议条约发挥的规范指引作用。但不同的规范文件、法律条约经常会产生重合或竞合的现象,难以确保治理的有效性与统一性。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型海洋问题仍有待规制,海洋问题治理中存在许多法律漏洞。因此,完善的法律框架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海洋问题的法律框架需要得以重新统筹规划。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律架构

目前,关于海洋问题治理世界各国形成了以《公约》为核心的法律治理框架。中国作为公约国之一,依照《公约》进行海洋危机防控管理活动。《公约》中包含了海峡通行权利、大陆架界限、领海宽度、专属经济区范围、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制度以及关于海洋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经历数十年的发展与实践,被誉为“海洋宪章”(Constitution for Oceans)。⑦《公约》在其序言部分就明确指出,其订立的目的就是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为世界各国提供海洋法律秩序框架,从而更好的划分不同国家的海洋权利与义务,促进海洋资源的利用与开发,保障海洋资源以一种和平有序的方式被世界各国公平有效的利用。《公约》是各国行使海洋权利的法律基石,为各国的海洋危机防控、资源开发指明方向。随后,1994年颁布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进一步明确了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制度,弥补了《公约》中对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疏漏。1995年签订的《公约》第二个执行协定《鱼类种群协定》对传统意义上的公海捕鱼原则进行了细化修改,更为强调沿海各国对于在特定鱼类种群管理上的合作义务。

除了以《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管理制度之外,一些国际习惯也逐渐对各国海洋问题作出规制。国际习惯作为现代国际法渊源之一,早在《公约》还未形成时,就发挥着其在海洋治理问题上的主导作用。如今国际习惯对海洋危机管控影响主要体现在海洋治理问题国际合作法律原则的塑造方面。⑧虽然国际上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公约》,但《公约》仅表现为概括立法,对许多细致的海洋保护问题规定得较为疏松,并未深入的规定各国的海洋保护义务与责任。同时,《公约》制定时间过久,关于海洋保护方面的规定与目前的现实存在一定的差异。由此,我国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陆续颁布了关于海洋治理不同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92年《邻海与毗连区法》;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10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2年《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6年《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由此看来,当前海洋问题的立法呈现以《公约》为核心,多种规范、文件、协定并存的海洋问题法治格局。众多的法律规范为海洋问题的化解提供了多种路径支持,使越来越多的海洋问题纳入到法治轨道中来。但碎片化的治理格局可能会导致规范的冲突与竞合,造成规范援引分歧,无法形成统一的规范尺度。同时,其也存在一些规定缺陷,难以形成体系化的治理样式,新型海洋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准据,不利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发展。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的法治未来动向

法律文件的冲突、国际组织的职能重合给海洋治理问题的解决带来了阻碍。为了应对目前存在的碎片化治理模式,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应当尽快完善目前的法律框架,解决法律规范冲突问题。我国应当发挥积极带头作用,从“改革存量”和“注入增量”两个方面齐头并进,协同治理。

首先,形成有体系、有逻辑的海洋法治新格局。海洋问题治理中,《联合国海洋法》作为一部历史悠久、框架完善的治理规范应当以其为海洋问题治理法治核心点。以《公约》为中心点带动其他规范的实现有利于保证其他规范能够围绕公约展开,同时又不脱离于公约所设定的目标,避免规范之间的冲突与异端。同时,可结合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的国际合作机制,推动海洋法治规范的政治影响力与约束力。截止于2019年10月,中国与137个主权国家、30个国际组织之间签订了197份合作文件。通过与他国已经建立起来的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对海洋问题法治化治理进行对话商讨,促进海洋立法方面的多国协商机制建立,逐渐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海洋治理合作关系。此外,应当着力建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这一重要合作制度。通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加强各国之间对海洋环境、海洋防灾、海洋科技、海洋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务实合作。⑨也就是说,只有将海洋法治问题放在公共话语领域内,采用友好合作方式对海洋法治问题进行治理,才能够使得海洋法治体系被更多的国家理解与接纳,进一步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立。目前来说,我国应以“一带一路”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为制度依托,从建立健全海洋基本法、海洋资源开发立法、海洋空间立法以及海洋环境管理立法为重点领域与其他国家进行对话商讨,达成合作共识,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营造更为完善的法治环境。⑩

其次,重视海洋非传统安全问题立法。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实现的前提是构建海上安全环境。海洋安全大体上可以划分为海洋传统安全与海洋非传统安全。海洋非传统安全包括海洋恐怖主义、海盗、自然灾害等。与海洋传统安全相比,海洋非传统安全具有突击性与破坏性等特点,因此海洋非传统安全对人类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在危险,一旦爆发,必然对受害国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海啸、地震等事件显示了海洋非传统安全对于人类自身、社会、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无论是从区域还是整体上看,海洋非传统安全呈现全球化趋势,预警和防范机制的构建更为困难,面临种种海洋非传统安全问题所需要的国际合作规模更加广泛、需要协调的矛盾日益增多。海洋非传统安全内涵的相对性决定了其与海洋传统安全概念之间的融合与交叉。这表明海洋非传统安全与海洋传统安全之间相互影响,互相激发。从《公约》制定以来,学者通常更为关注海洋传统安全环境的构造,在这种范式的影响下,海洋非传统安全问题经常被忽略。作为海洋传统安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海洋非传统安全理应受到重视。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海洋非传统安全的地位应当加以提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主旨是倡导构建共商共治的海洋问题化解机制。因此,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引导之下,应限制海洋霸权主义对《公约》的肆意扩张解释,重视海洋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解决,以此回应共同体内国家对海洋问题的关切。

最后,加强国内海洋问题立法的完整性与科学性,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中起到引领作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不仅是我国对于海洋问题的重视,而且也彰显了我国的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道路自信。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社会形势,中国主动担起海洋治理责任,努力打造一个和谐的海洋治理机制。我国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引导之下,提高自身的治理能力,从而可以促使其他国家加强其本国的海洋治理能力。这种“由内而外”的治理方式符合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内涵,能够更大程度上形成高效的合作机制,整体上提升海洋问题治理能力。在具体的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初步的建设重点应着手于改变我国水上运输立法“双轨制”的现状。“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对于同一案件,当事人会承担大相径庭的法律后果。这样的法治构造对于法律的稳定性以及权威性产生冲击,也不利于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因此,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之下,我国应先改变水上运输“双轨制”的立法现状,完成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对接。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涵映射到海洋治理法律问题上表现为共商共治,以合作的机制解决全人类应当重视的海洋问题。应在现有法治体系中进行改革与变更,在确保宏观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之上注入新时代下的法治制度,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一个完善的法治框架。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中国实践

当代世界中,每一个行动者(Actor),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无论是国家还是非国家,都“贡献”了全球问题——全球公害(Global Public Bads)。公害与公共产品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全球治理就是指的增加公共产品与减少公害的过程。而公害的减少应当以公共产品的增加为实施条件。因此,中国在提倡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时,应当首先作出表率,为海洋治理增添新的公共产品,从而为全球海洋治理形成中国示范。

(一)坚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共同体范式思维超越了西方中心论狭隘的利己主义。西方话语谈论海洋,一是围绕利益,二是围绕权力,从权力到利益,就是海洋冲突的开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意欲打破长久以来的海洋霸权主义。共同体思维范式强调,人类共同居住于这个美丽的星球之上,海洋问题的治理关乎到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人的自身利益。任何自私的海洋利用行为必然会给全人类带来危害。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在海洋活动之中应当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海洋命运共同体将各个国家连接在一起,各国人民的利益共同、责任共同。通过共同体理念,建立一种新型的海洋合作关系,合理的利用海洋带给人类的资源,对于海洋问题共同商讨,构建新型和谐的海洋治理秩序,从而应对海洋问题所面临的新挑战,为全人类谋福祉。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落实中合理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尽的义务与承担的责任,如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生态保护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应当推动更为公平的惠益分享机制。同样,针对不同地理位置的国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应当加以区分,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海洋利益,真正发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积极效用。

(二)完善海洋命运共同体规则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对于海洋问题的治理将会呈现一种全新的国际海洋新秩序。《公约》中对于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界定在各国之间存在争议,这就导致人工岛屿的海洋权利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此外,《公约》对于海域相邻的国家之间的海域划分标准也未作出具体判断标准,其只规定了和平及公平的争议解决原则,但由于缺少必要的判断标准引起了相邻国家之间对于外大陆架相邻部分划界方法存在异议。因此,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之中,应当对《公约》之中存在的疏漏加以弥补。但是,这种完善机制并不等同于推翻原有的《公约》中的规定,其主要是在《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对《公约》中的内容加以补充完善,让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三)坚持和平协商的对外政策

中华民族历来都是主张和平的民族。中华民族的“和为贵”理念深深的植入中国人的观念、精神和行为之中。中国认为对于国家之间的纠纷与争端,和平协商的治理模式是最理性、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国际上,无论是《公约》还是《联合国宪章》也均主张协商的争端解决方式。在一个全球化的国际社会中,对于海洋治理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独立的自行运作。众多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帮助。因此,在面对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时,应当尊重双方国家的历史事实,以国际公约为基础,积极推动协商的问题解决机制的搭建。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以全人类利益为目标的海洋治理新思想。中国一直是一个以和为贵的国家,中国在海洋问题治理上也一直倡导和平之路。中国的和平发展之路是融合合作双赢和独立自主于一体的新型发展之路,不仅要致力于中国自身的发展,也强调对世界的贡献与责任。“以海为媒、广结善缘”。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坚持着和平、友好的发展理念,在海洋问题不断扩大化的今天,中国更应该通过以海洋为媒介,与世界各国联起手来,共同应对海洋问题,避免争端的出现,构建一个紧密的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全人类的发展提供动力。

四、结语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不单单是共同体理念在海洋治理领域内的拓展延伸,其同样体现了现代中国对于海洋治理问题的大局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颠覆了以往的传统地缘政治学的理论宿命,对海洋问题给世界予以中国答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蕴涵了我国传统文化思想精粹,于海洋治理问题上体现了“和而不同”的中国智慧。这种中国智慧对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起到价值准则的作用。在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活动之中,不可忽视法治的基础作用,任何海洋活动都应遵循相应的本国国内的法律规范、国际公约以及海洋法的原则。通过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定,构建一个有机和谐的海洋治理新秩序。

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提出者与创造者,中国应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对话协商机制解决存在的争端,构建合作的海洋治理关系,最终完成并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与要求。未来在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我国应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加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宣传与释疑工作,消弥与不同国家之间的理念偏差,积极引导舆论走向,提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影响力,使得该理念在海洋治理问题上占据话语关键点,为我国海洋外交做好坚实的前期工作,妥善化解全球海洋治理问题。

注释:

①李梦云、毛奕峰:《人类命运共同体: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的当代传承与创新》,《江汉论坛》2018年第7期。

②出自《尚书·虞书·尧典》,原文为“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

③出自《孟子·尽心上》“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④孙超、马明飞:《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内涵和实践路径》,《河北法学》2020年第1期。

⑤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05—109页。

⑥姚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意涵:理念创新与制度构建》,《当代法学》2019年第5期。

⑦王阳:《全球海洋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19年博士学位论文。

⑧张卫彬、朱永倩:《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太平洋学报》2020年第5期。

⑨崔野、王琪:《全球公共产品视角下的全球海洋治理困境:表现、成因与应对》,《太平洋学报》2019年第1期。

⑩傅倩:《维护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的相关立法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2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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