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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回顾:兼谈地理学可能的贡献

2022-01-27蔡浩辉

热带地理 2022年1期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文化

陶 伟,蔡浩辉

(1.华南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广州 510631;2.华南师范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村镇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广州 510631;3.埃克塞特大学地理系,英国埃克塞特EX4 4QJ)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民间文学等10个类别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已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明确的定义,本文不再探讨其定义以及类别。。中国是名副其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自2001年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②该名录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前身,于2001年公布第一批,2008年起不再公布。以来,截至2021年,中国共计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34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 项以及优秀实践名册1 项,总项目位居世界第一。经过近20年的保护实践,中国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理念已深入人心。

中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整体发展,以非遗保护为主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文化保育模式,是社会各界需要共同深思的问题。与此同时,非遗在传承与保护的基础上,需要强调结合国家战略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进一步发挥非遗文化资源的价值,实现焕发非遗生命力和推进国家战略的双赢。传统的非遗研究集中在民族学和艺术学领域,相关学者奠基性地、从无到有地构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非遗研究体系。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地理学者对非遗这一热点话题的关注还不够,未能发挥自身学科综合性和批判性的特点,相关理论和实践贡献都有待提升。基于此,本文在总结归纳以往国内非遗保护实践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当前非遗研究的重要议题,并将非遗放置在国家战略中进行讨论,以促进未来非遗的可持续发展和地理学研究参与的可能性。

1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概况

从文革到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一直处于自我否定导向的“文化自省”状态,在先进与落后以及文明与迷信的二元对立泥潭中不能自拔,而非遗的原型“民间文化”在这一时期位于国内主流文化话语体系的边缘(高丙中,2013)。“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传入恰好给改革开放推进中逐步复苏的民间文化实现了去污名化与脱敏感化的机遇,带有负面色彩的“民间文化”通过这个机制转化成正面的形象,由此形成一个可以在地方和国家层次建立文化认同的路径。这标志着中国近代以来文革观念与逻辑的终结,民间文化在市场经济文化危机与全球化进程中外来文化冲击的双重夹缝中,终于能够“名正言顺”地迈向自我肯定的“文化自觉”道路,重新焕发出生命力与创造力(高丙中等,2014)。

在2004年中国正式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缔约国后,一场轰轰烈烈的非遗保护运动便开展起来了。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将保护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写入报告。此后,中国建立起四级(国家、省、市、县)非遗名录体系和保护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06、2008、2010、2012、2021年颁布五批共计10类1 557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同时各省市纷纷建立起不同行政级别的代表性项目名录。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管理同样采用建立名录的方式,在2007、2008、2009、2012、2018年分5批认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共3 068 人,各级政府陆续开始公布非遗项目各级的代表性传承人,相关的传承人名录体系也建立起来。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共6章45条。这是中国非遗保护的阶段性标志,“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蔡武,2011)。《非遗法》颁布后,中国的相关保护政策开始转向,更为强调实际性的保护措施。具体的措施包括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启动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推进非遗生产性保护、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大力建设非遗展览馆等,极大地促进非遗的传习保护和推广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非遗保护氛围(宋俊华,2018)。

经过历年来的非遗保护实践,中国目前已逐步形成包括政策法规、名录建设、传承人认定与培训等策略的全方位非遗保护机制,非遗保护传承已形成全新的气象与格局。周星(2012)认为中国自2003年以来的非遗保育运动有三大特点:人为行政主导、广泛社会动员以及明确的制度建构目标。这场运动是急促的,一边试错,一边推进。这场运动真真切切地挽救了许多珍贵的濒危文化,将民间文化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深切地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非遗保护运动中的优越性。但无可置疑的是,在保护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遭遇了不少挫折。不同的参与主体,出于自身的利益,或多或少对非遗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创造与再生产,致使文化保护效果大打折扣;非遗从民间文化到合法化、符号推演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冲突,对文化本身以及承载者产生了伤害(张青仁,2018)。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社会话语体系甚至世界文化体系下的“非遗”话语与“非遗化”过程,对保护运动过程中存在的高度资本化、群众失语现象以及保护制度缺陷等进行反思,创新与优化非遗的可持续保护与传承(岳永逸等,2017;龚浩群等,2018)。

2 数据来源

文献主要来源自“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直接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或“非遗”进行关键词检索,时间跨度为“2003 年至今”③检索日期:2021-06-17,2003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正式提出的时间(参见3.1小节内容)。,共搜索到23 958 篇文章。从时间序列看,2003 年至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保护实践发展历程类似,经历了早期的快速蓬勃发展,至2012年后逐渐趋于稳定,但目前仍是备受关注的学术热点(图1);从期刊来源看,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文章有4 376 篇(18.26%),CSSCI期刊上的有3 637篇(15.18%),高质量文章占比偏低,其中《文化遗产》《贵州民族研究》《民族艺术》是发文量最高的期刊,分别为281、164、136 篇,《旅游学刊》和《经济地理》刊发相关论文最多,但分别只有16和8篇;从研究机构来看,来自中山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的学者在核心和CSSCI期刊上发文量最多。由此可见,目前的非遗研究集中在民族学、艺术学和人类学、社会学领域,包括地理学在内的其他学科的参与贡献较少。

图1 2003年至今“中国知网”数据库收录的相关文献数量Fig.1 The published papers on ICH in the"CNKI"database since 2003

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浩如烟海、研究议题纷繁复杂,不可能亦没必要穷尽所有研究话题。另一方面,地理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贡献主要集中在空间分布、旅游满意评价等方面,话题内容、理论取向较为单一。故而,本文重点提炼能够深刻反映非遗发展情况、具有再研究价值、能够与国际遗产研究接轨的3个有潜力的话题,进行着重探讨与论述:其中,特性与意义是非遗研究与保护的基础,采取何种理论取向或认识论审视与考察非遗相当重要,本文呼吁引入与借鉴西方“批判性遗产研究”(Smith,2006);“传承”是本文关注第二个议题,是非遗保护的根本任务和灵魂核心(刘锡诚,2006),对其实践及制度的反思有助于揭开传承人面临的宏观制度性和微观生活性的矛盾与困难;最后,“社区”的话题呼应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基于社区”的非遗保护传承实践(Community-based)的基本原则(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2011),强调了社区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关键,在保护非遗社区权利的同时,需要实现社区与非遗的共同发展。

本文将非遗放置在更宏观的社会语境中讨论,将非遗纳入国家与社会的日常生活是保持其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非遗作为一种助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重要文化资源的作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宋俊华,2021)。本文结合乡村振兴、城市转型、文化强国3个国家战略和社会议题,探讨推动非遗保育融入国家战略的可能路径,以期抛砖引玉,推动地理学者对非遗研究及其保护实践展开深入研究。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研究进展

3.1 特性与意义的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专有名词,在其诞生之前,国际上对相关的文化现象存在多个用词的嬗递,例如民俗、口头传统、非物质遗产等。《公约》于2003-10-17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文件正式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无到有是各方不懈努力的结果,这数十年历程中贯穿了多重的讨论、冲突、沟通与协商。《公约》的颁布体现国际社会在文化保护中持续的认识与反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式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欧美更愿意使用的“民俗”概念,被认为是非西方文化观念的一次胜利(巴莫曲布嫫,2008)。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个舶来品,其非遗特性是开展保护工作的基础。学界认为非遗普遍具有4 个特点。一是活态性。非遗的灵魂是特定地方社群的共同价值观念,在此基础上衍生的文化形式是动态演变与流动的。活态性强调社群在不断变化的生活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地进行调整,以实现遗产的存续(贺学君,2005)。二是社区性。非遗作为一种文化,诞生于特定自然环境的社区(地方)中,大部分非遗的代际传承与实践形式以社区为基础,因为只有社区拥有阐述非遗内涵的权力(袁年兴,2011)。传统村落是非遗的重要载体,社区参与亦是当前保护的热点。三是公共性。非遗是特定社群生活实践的公共产物,是其集体认知的体现,更是人类社会共同体的认同感以及历史感的来源。作为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非遗营造出共同体历史连续性的日常经验,能够促进个体社会认同的形成(高丙中,2008)。四是身体性。身体性的提出,起源于对非遗物质载体的探讨。身体被认为是非遗这一概念或事物的逻辑起点,身体是“第一物质性”,非遗实际上都是“身体遗产”。非遗的身体性决定只有身体在场才能实现有效的文化传承,身体作为活态物质承载,使得传承实现“物质化”(向云驹,2010;李菲,2017)。此外,相关学者还提出非遗的其他特性,实际上是对4个基础特性的细分与深化,如日常性、民间性、地域性是由社区性衍生而来的,记忆性是由身体性所决定的等等。

虽然学界总结归纳了非遗的若干共同特性,但其作为一个社会建构的产物,铭刻了特定的社会文化含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遭到西方“批判性遗产研究”(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思潮的挑战。该研究思潮深受上世纪末期“后”学理论之风的影响,开启了遗产研究领域中关于权力与话语的政治性思考,推动了当代遗产研究基本范式的转变。其核心思想是“大力质疑遗产保护中保守的文化和经济权力关系,积极关注遗产管理中被边缘化的社区与人群”,以求揭示遗产运作背后特定的政治、社会与人性的关系与特点(Association for 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2021)。批判性遗产研究代表人物Laurajane Smith(2006)在《遗产利用》(Uses of Heritage)中认为,遗产本身便是一种文化与社会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遗产的意义和意义不断地被建构、交流,并且不断地再重制、再交涉与再思考,从这个意义而言,所有的遗产都是“无形”的(intangible)。但作为过程的遗产同时包含了一套“权威化遗产话语”(Authorized Heritage Discourse),在公约、政策或法律等国际遗产制度中,存在一种西方专家话语体系,主导着我们思考与理解遗产的方式。显而易见,该话语隐藏着相当的权力不平等,专家的知识和审美权力与政治力量合谋主导、规定了专业化的遗产制度与实践;对权威化遗产话语的批判是大众文化实践者主体意识觉醒的体现,但亦折射出不同利益主体的力量博弈与协商(Smith,2006)。因此,遗产不仅是一项社会文化资源或进程,更是带有鲜明政治性的;遗产在表述与被表述、解释与被解释的过程中,深受主观性、权力与话语、民族历史选择与记忆方面的影响,必须在未来致力于构建一个包容性和对话性的遗产过程(彭兆荣,2008)。

所以,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处于“建构”(making)的过程,应将其视为一个“动词”而非“名词”(Harvey,2001)。特定社区、群体与个人出于怀旧的情感,或行政机关出于经济政治的考虑,从日常生活实践与习惯性活动中选择某些文化内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特别地推崇与保护的行为被称为是“非遗化”。这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性“发明”与“制造”行为,是基于“现在的”需要而创造性地挑选、命名、重组“过去的”文化活动(王杰文,2016)。甚至有学者认为在“非遗化”再生产过程中,一定会牺牲非遗原来的固有文化成分,对于非遗的持有者与施行者而言,非遗以及他们自身也发生改变(艾哈迈德·斯昆惕等,2017)。岳永逸等(2017)以河北范庄龙牌会为个案,发现龙牌会从被禁止的“迷信”到民间文化/民俗、从民间文化/民俗到非遗实现了两度华丽转身,其在经历寻求合法化和向所谓民族文化符号演进的“非遗化”过程后,反而削弱了其对于地方社会与社区居民的文化意义,以至于陷入活力不足、疲软的瓶颈。Liang(2013)以白族“绕三灵”习俗为案例,探讨了非遗申请者全新捏造出节日庆典的过程,认为该非遗庆典早已脱离了地方的知识,并被镶嵌到国家、政府以及社会等广泛的外部体系中。

3.2 传承与制度的反思

所谓“传承”,实际上就是“传授与继承”。传承作为非遗保护之根,是核心和灵魂,在《非遗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核心原则。尽管非遗根据其类别和实际情况具有不同的传承方式,但学者普遍认为存在一个更深层次的民族文化传承的社会机制,譬如族群生活的潜移默化、道德形成的心理约束等(刘锡诚,2006;和晓蓉等,2009)。总体上,前期的非遗保护模式属于“政府主导、官方专业研究机构包办”,实际的保护主导权还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政府通过确立保护规章制度等多种方式取得了较好的保护成果。这种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机制推进了当代中国非遗的保护工作,然而国家话语与地方和群众文化实践互动时,随着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无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的紧张、甚至冲突局面(Svensson et al.,2018)。

不少学者在此议题上受到批判性遗产研究的启发,对非遗保护制度、名录、政策等话语机制开展了再认识、再思考。当前的国内非遗的名录制度被认为是一种在地化的“权威性话语体系”,是一套从国家到地方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性安排,具有强烈的规范性(Oakes,2013)。谭宏(2016)总结了当前非遗名录制度的4个冲突与协商:申报主体与遗产主体、名录价值与遗产价值、名录分类与遗产种类、名录申报与传承机制。他认为过往“官方包办”的遗产申报是民间“失语”的表现,倘若使用过度标准化、等级化的“他者”标准对非遗进行筛选,将使其成为孤立的文化碎片,最终会抹杀非遗文化的多样性。与此同时,当前的非遗清单名录制度是以地方文化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的,由于行政区划分割致使不同的地方政府开始“争夺”申报原属于相同族群或民族共享的文化习俗作为非遗,显现出鲜明的清单编制特点和申报主体不合理、社区参与缺乏等问题(张多,2018)。

非遗传承人的选拔制度与名录同样受到一定的批判。虽然《非遗法》明确了传承人的标准,但存在过于抽象概括的问题,对实际操作造成困难。例如,相当一部分的非遗项目是群体拥有的,倘若只确定某一位传承人,可能会对当地社群关系造成破坏(马千里,2017)。社区内各主体会在非遗传承实践中承担各类分工并扮演不同角色,只有数量有限的地方传承文化从业者能够被纳入名录并成为所谓“文化精英”,得到政府的资金与政策支持,而在部分地区的政策实践中,从业者能否获得官方认可的文化称号又很大程度取决于其与政府部门以及遗产专家的社会关系(Maags,2018;孙九霞等,2019)。同时,有学者对保护热潮中传承人的个体崛起与非遗整体的发展态势表示担忧。因此,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批判逐渐显现,学界开始呼吁对于“群体传承”的关注,对“传承人”的界定应扩展为“传授人和承袭人”,最终要实现传承主体的自觉性、保护内容的整体性以及存在形式的活态性(杨征,2014;吴兴帜,2017)。此外,代表性传承人的性别问题亦需要深入关注。截至2021年,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仅有741 名是女性,占总人数的24%,且集中在刺绣、剪纸等传统手工艺中(宋利彩,2018)。女性传承人的人格魅力与性格特质能够在非遗的传承中具有独特的优势,然而她们比男性传承人面临着更多的家庭和社会压力(梁莉莉,2016)。如何通过非遗的发展改善女性生存状况和社会文化地位,破除阻碍妇女参与非遗传承的制度因素,实现妇女发展和非遗保护的双赢局面是未来非遗传承人制度改革落实的重点议题。

除去对传承人施加制度关怀外,深入了解非遗文化与其传承人之间具体的互动关系同样重要。身体性是非遗的重要支点,非遗传承依赖于人的身体,靠人的身体力行、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传承(陶伟等,2020)。因此传承人作为非遗的承载者和传递者,其身体技能和口述经验具有重要价值(马知遥等,2015)。传承人的生活史与口述史研究是当下非遗传承人研究的重点。个人生活史是人类学与民俗学的重要研究方法,通过对传承人的深度访谈,获取其个人口述的全部或部分生活经历,重视传承人在特定文化中的生命成长历程。通过对传承人生活史的研究,“有利于在线性的、因果的、整体的民族志叙事中呈现文化实践者流动的、独特的、复杂的和碎片化的生活体验”(王建民,2014)。如谢菲(2015)通过研究花瑶挑花传承人的生活史,发现传承人名录保护制度对传承人个人身体规训、主体性磨蚀、记忆创新和维权产生了深刻的反射性影响,传承人的身体在生活实践中不断被制度化,以符合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期待。非遗的传承特征使得大部分项目鲜有文字记载,因此口述史的研究补充了文字记载的缺口,愈来愈多的口述史整理和保存工作也在推进。传承人的口述史实际上是民间本土文化的知识生产,既突出了民间文化“集体记忆”的特点,又能弥补既有研究中传承人和民众处于“失声”状态的缺憾(尤育号,2013)。口述史已嬗变为一种为传承人提供表达生存诉求和文化权益诉求的媒介。在深层意义上,开展非遗的口述史研究可唤醒传承人对文化遗产的自觉和自信。

3.3 开发与社区能动性

动态开发保护是当前非遗另一种主要的保护形式,强调通过挖掘可经营性非遗潜在的经济价值,借助外来资本实现遗产的传承。许多地区都把利用和开发非遗的经济价值作为推动保护和传承的手段,非遗已被广泛当作旅游资源,直至今日,“旅游化生存”成为非遗保护、传承的一种重要模式。非遗旅游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同时也涌现出浅层次开发、歪曲性开发等问题(邹统钎等,2007;谭红春,2009)。“何为主体、谁来开发”的思考便摆在学界面前,非遗旅游的“原真性”是其中的热门话题。早期的学术研究认为民族民俗旅游和文化旅游把民俗商品化、舞台化,破坏了地方文化和人际关系的真实性,使文化丧失了自身的内在价值,使文化生产者失去了文化创作的热情;过度产业化的手工艺非遗也被怀疑过度追求利益而忽略了原真性。如冯永泰(2011)认为倘若非遗旅游开发的话语权归属于资本,其逐利本能使其目标诉求中的开发重于保护,会使保护目标变成以经济指标代替甚至摧毁保护目标;旅游开发使非遗变成被反复表达、随意表达的商业活动,失去民族情感的各种仪式和活动仅是商业运作的一种形态。

然而,程振翼等(2013)认为过分非遗的“原真性”并不可取,因其内涵已经开始从强调物质的“永恒性”转移到当下人类主体的意义,从客观化开始转向主观化。周永广等(2014)对杭州径山茶宴进行了实证案例分析,发现僧侣不断还原南宋时期的茶礼形式实际上是文化再发明的结果,这并不是假文化,其原真性是建立在原始存在与现实旅游文化市场之上的。此类案例印证了这一观点:在对非遗原真性进行理解与论证时,应该有更多的研究站在当地居民等东道主的角度重新认识与审视,对于遗产的真实性解释应该重新返回并给予文化遗产的拥有者与从业者,社区居民是能够建立自身对遗产原真性价值理解的,那些试图建构或控制某种真实性的做法最终都会走向失败(Su,2018)。因此,我们应该去寻求体验,而不是去发现与定义体验。

此外,政府在非遗旅游开发中虽然具有特殊作用和不可替代性,但政府主导的旅游开发亦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谭红春(2009)对官方主导的“中国瑶族盘王节”中民众等遗产主体“缺场且失语”的状况进行了批判。非遗作为一个文化形式原本就是起源于民间的日常生活实践,社区居民是非遗最重要的实践和承担者,其能够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我能动性,充当旅游展演的主体;社区居民本身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的“活态”载体,应当成为非遗旅游资源利用的主体(杨洋等,2021)。在非遗主体缺乏现实权益保证的前提下,不合实际的“文化”引导必然是反动的;在非遗主体无法获得现实空间中的主动权的前提下,非遗的“地方”认同只能是一种幻象;若不遵循文化根植于地方这一前提,则非遗只能是漂浮在空中的想象(耿波,2015)。

因此,正确处理社区居民、政府、文化精英、资本等不同主体在建构非遗时的社会网络关系至关重要,非遗保护中社区主导的模式实际上是对政府主导模式的纠偏,有助于保护社区自身的文化权益、增强社区内部的凝聚力和改变官强民弱的社会权利分配格局(安德明,2016)。解决非遗保护过程中的遗产保护主体与遗产主体不对等的情况,关注自下而上的遗产保护方法以及挖掘遗产自身的延展性仍需要深入的讨论,最终实现非遗保护传承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

4 国家战略下的非遗

Harrison(2012)用“遗产遍地”(heritage ev‐erywhere)形容当今社会的“遗产盛况”,非遗作为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广泛地嵌入到社会发展之中。批判性遗产研究的其中一项重要议题,便是将非遗纳入到更广阔的时空体系中,积极地与当前社会现实相结合,从而论证非遗在国家战略中的可能贡献(宋俊华,2021)。恰恰是非遗嵌入国家战略与社会议题的可能性,使“遗产”及“非遗”的话语和实践涌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成为理解时代发展的重要棱镜(Winter,2013;龚浩群等,

2018)。

4.1 乡村振兴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正式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繁荣发展乡村文化”作为单独的一章,显示出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性,且文件明确提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这一要求。2021年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章中,亦要求采取各项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

早在2010年,高小康(2010)便意识到片面城市化所导致的乡村文化衰败问题,他指出破碎着、瓦解着的农村和乡土文化是影响中国发展的新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保护非遗就是在保护都市化文明过程中正在破碎、消逝着的传统乡土文化”的观点。乡村非遗承载着村落记忆与文化共识,是社区智慧的结晶以及村落共同体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亦是乡愁的重要载体(陈晓艳等,2020)。在乡村振兴的语境下,首先应当把乡村非遗纳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利用其传承、凝聚、治理等多重功能在乡村社区中实现重聚精神内核、建设乡风文明、优化社会秩序等多重效用,逐步增强村落的文化自信,使非遗在其所生长的地域空间保持生命力(陈静等,2018)。此外,另一个重要意义是,非遗在推动精准扶贫、乡村经济增长、解决贫困问题中具有重要的潜力,当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乡村旅游与生产性保护。乡村作为非遗的重要载体,非遗保护与乡村旅游相互为对方提供了创造性发展的历史契机。非遗可为乡村旅游提供文化资源、提升文化内涵,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而乡村旅游又可为非遗保护创造新的生存空间(田茂军等,2015)。以传统工艺振兴为核心的生产性保护则将以往束之高阁的“遗产”与现代日常生活紧密结合,充分展现传统工艺衔接传统与现代两端的潜力,使非遗真正成为既具有文化自信的凝聚力、又能带动地方社区可持续发展的二元结合体(杨洪林,2017)。

以非遗促进乡村振兴的关键是“需要将非遗重新嵌入至农村的日常生活之中”,并重构其在日常生活中的意义;只有当源自于日常生活事象的非遗,能够在文化产业中满足农村民众的日常生计需求,才能真正促成乡村的经济与文化共同振兴(马翀炜等,2012;朱以青,2013)。当前非遗利用工作的重点是积极引导、即时纠正,充分尊重传承人意愿、遗产所有人和乡村主体的知识产权、发展权。商业资本的掠夺性以及乡村社会可能存在的无序性,都容易给文化自身以及社区居民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要引导乡土文化保持与现代文化的张力,积极地从现代性的遮蔽中寻找自身的存在价值。

4.2 新型城镇化

近年来,文化软实力日益成为激烈的城市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城市发展往往忽略城市文化文脉的延续以及城市文化精神的建设,但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增强城市历史魅力是推动新型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非遗是城市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具有延续文化脉络与保持活力的功能,对其进行保护和活化利用能够有效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基于本土性、地方性的非遗,作为城市中具有浓厚地域特色的无形文化资产,在城市名片与城市品牌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彰显城市的特色和形象(麻国庆等,2018)。一方面,非遗被纳入城市经济系统,成为可以被消费的旅游文化商品,并依托相关产业链的延伸,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集聚,加速城市经济结构转型。非遗同时还是城市居民认同感与自豪感的依托,凝聚了居民对于城市文化的集体记忆,成为个人与城市特定记忆与认同的“催化剂”;另一方面,非遗是城市中不同文化群体的文化表征,保护非遗能够彰显不同文化群体的文化身份,从而构建城市文化生态的多样性(蔡丰明,2011;高小康,2011)。

城市中的非遗保护需要着重关注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城市村落的发展状况。作为实体形式的历史文化街区等建筑遗产是精神文化存在的根基,但更重要的核心是与之相关的社会结构、社会网络以及社会关系。城市中非遗保护要建立非遗与居民的强关系,延续非遗保护与传承氛围,鼓励城市居民参与到城市更新以及非遗保护中(谢涤湘等,2015)。城市的急速扩张对村庄的非遗文化生态造成破坏,既要保存非遗在乡村的生存土壤,合理协调城乡规划交叉融合,防止对乡村地域的强制转化;也要审视乡村文化对于城市文化的反哺作用,文化或生于乡野,但其真正的繁荣却可以在城市中实现。现代生活对于乡愁与怀旧的追求,给予非遗发展的新机遇。应该积极突破以往的城乡二元化思路,将非遗通过提炼、整合,重新放置在城乡融合的语境中加以充分考量与引导,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现城市经济与乡村社会的积极交融与相互提升,实现区域文化传统的多样性重塑(储冬爱,2016)。

4.3 文化强国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旨在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台阶和砝码(蒋述卓,2020)。非遗作为民族文化的精华,是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资源。实现非遗的系统性保护与传承,既是传承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坚定文化自信的关键举措,亦是讲好中国故事、促进中国文化国际传播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黄坤明,2020)。

促进非遗事业与产业发展是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增强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在坚持非遗保育工作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将非遗融入百姓日常社会生活,嵌入至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扩大优质非遗文化产品供给,使之成为群众喜闻乐见的休闲载体、日常生活审美化的参与者和共享者(王芳等,2021)。另一方面,要尝试将非遗与国家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形成有效对接、互益互补,丰富国家社会治理的转型实践(张士闪,2017;张玲玲等,2019)。类似地,非遗保护者需要创新非遗传播的方式方法,加快非遗的数字化保护、传播、参与体系建设,广泛地与新媒体、虚拟现实、大数据等科学技术融合,拓展非遗与人民群众的接触面(宋俊华等,2015;范小青,2016)。

建设文化强国,需要立足中国、面向世界,促进中华文化和各国文化相互取长补短、实现共同进步,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世界文化的共同繁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之一,而非遗事业所追求的文化多样平等、互鉴互赏以及传承创新正是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张景,2017)。构建文化强国兼容并包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下的非遗保护体系需要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文化对话、交流与合作,“共建共同分享、保护、传承、传播、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局面”(张翠霞,2018)。中国学者要将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提炼成中国经验,积极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框架对接,与其他国家交流保护经验,博采众长、取长补短,为国际非遗保护贡献中国力量。在实践层面,需要加强非遗海外传播,向世界展示中国文化,不断扩大中国非遗的国际影响力。社会各界必须不遗余力、持之以恒地为非遗保护事业添砖加瓦,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发展。

5 结论与展望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话语诞生至今,依然保持着旺盛的学术生命力与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在“遗产的表述、被表述和再表述”中,非遗成为了“非同寻常的政治共同体的符号意涵”(彭兆荣,2008)。研究发现:1)经过近20年的蓬勃发展,源自于民间文化的非遗已成为学界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中国已建立起完善的非遗保护法规制度和实践措施,民族学、艺术学等人文社会学科对非遗研究体系具有开创性贡献,跨学科研究的局面亦正在形成。2)学界在充分吸纳西方“批判性遗产研究”思潮后,结合本土实践经验在构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非遗研究体系。非遗的研究逐渐从国家逻辑走向历史逻辑,研究重点从非遗保护的社会外造制度秩序建构转移到社区自发内生秩序营造,“特性与意义的构建”“传承与制度的反思”和“开发与社区能动性”等话题值得深入关注。3)在今时今日的语境之中,非遗已被纳入到国家政治体系中,成为助推乡村振兴、城市发展和文化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重要文化资源,展现出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对非遗的研究不再仅仅局限于本体,更是将其当作反映社会现象的“镜子”,与不同的社会议题、国家战略相结合,与民众公共生活与国家发展建设的诸多相关领域形成关联(Winter,2013)。

基于目前国内非遗研究的现状,结合本文梳理的主题内容和当前国内外地理学前沿,提出目前地理学对非遗研究可能开展的重要议题:

1)非遗与身体、情感及日常生活。非遗作为一种“身体遗产”,非遗及其传承人面临的保护困境不仅是宏观制度性的,更是微观日常性的(陶伟等,2020)。“非表征理论”(Non-representational Theory)为学者探究传承人如何在日常生活的时空下感受非遗、体验非遗、创新性发展非遗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导,非遗保护需要始终强调“以人为本”。同时,非遗消费者的具身性体验研究对提升非遗产品与服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李菲,2017)。总之,非遗研究需回归日常、关怀个体,透过微观的角度探究与认识非遗在城市、乡村等不同尺度中的重要意义。

2)非遗与社会的公平正义。非遗是社会主体话语和权力争夺的场域,紧承“批判性遗产研究”的理论路径,在认识与厘清权力空间生产过程和机制的同时,未来需要继续解构权威遗产话语体系,坚持“社区”中心的研究导向和实践根基,重点关注遗产保护与发展过程中失语的弱势群体,关怀妇女儿童、长者、中西部地区等“弱势非遗”传承人的发展诉求,探索并迈向更公平的遗产发展路径(宋立中,2014)。另外,亦需重视非遗参与主体的“自下而上”的能动性,剖析不同遗产主体在非遗旅游化、商品化中的互动实践对非遗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3)非遗及其传承人的流动。“流动”已成为社会常态,关注流动的机制、形式与意义的“流动性”(mobility)研究成为地理学的热点问题(孙九霞等,2016)。非遗的传承本质上是技能的流动,人作为拥有流动能力的个体,能够携带非遗技能进行流动,而非遗与传承人的流出与流入如何影响地方(特别是作为流出地的农村社区)的发展和如何影响非遗的传承都需深入探讨。陶瓷、剪纸、布艺等非遗涉及手工艺品的跨地方的流动实践,从生产地到消费地的流动、从原料到成品的物质转换刻画了怎样的文化和政治符号亦值得深入追踪(魏雷等,2021)。

4)自然与文化耦合视角下的非遗。根植于人类日常生活的非遗并非是单纯的“文化”,更多是与物质世界、自然世界互动的结果与产物,各族人民的非遗实践实际上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活态记载,例如取材于农耕生活的歌曲舞蹈、利用陶土等自然资源打造的手工艺品。特别是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地理学的综合性思维有助于弥合传统非遗研究中“文化”与“自然”的绝对分割,透过对非遗关系集合网络的关注,剖析其中非人类主体的能动性,能够进一步认识人类、文化与自然的深刻关系(朱竑等,2017)。

5)国际地缘政治与非遗的国际传播。随着国际地缘政治局面的复杂化,地缘文化战略对中国提升国际地缘政治的地位和战略力量具有重要意义(韦文英等,2016),非遗作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源泉,恰好可以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的非遗产品的国际推广和其发展与保护体系的国际化,能够丰富和加强中国地缘政治战略实力。然而,非遗话语体系在国际层面仍未被广泛接纳与认可,中国特色的非遗发展如何继续挑战国际权威话语体系,透过非遗文化如何认识其中交织的国际政治权力关系,都是值得关注的议题。

回到实践保护层面,非遗发展的关键在于创新,在保持精神内核、象征符号、母题不变的情况下,实现功能转化与整合,创新表现形式,才能融入现代文化体系(陈建宪,2006)。我们需要清楚的意识到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历史活化石的非遗,应当抛弃对于非遗“原生态”的展演追求与幻想,以传承、变化、发展的眼光看待非遗,如此非遗才能具有生生不息的源动力(刘晓春,2008)。非遗保护应以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活态传承为核心,过多的操纵容易造成文化的“保护性破坏”。同时需加强系统理论的探索,放低研究的视角,遵循非遗调查与保护的伦理原则,发掘非遗的生存演变规律,认真反思民间文化的存在意义。在实践层面,需要将非遗充分地融入到国家重大战略之中,树立起非遗保护“服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理念,持续推动传统文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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