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中“审查机制”的制度沿革及其启示
2022-01-13周江向伦
太平洋学报 2021年12期
周 江 向 伦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0 条规定,“‘区域’内活动应依本部分的明确规定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这与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高度一致。 “区域”内争端解决制度及其创新对中国亦为重要,其作为《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得到我国的密切关注。 “审查机制”即是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以下简称管理局)在“区域”内争端解决制度创新方面的一次尝试。作为一项中途夭折的制度,“审查机制”在出台前后经历了多轮讨论,却在只有极少数反对意见存在的情况下被取消,这一过程本身就是值得探究的。 “审查机制”的弃用体现了《公约》基本制度设计的稳定性,同时也表明了管理局在制定其章程中对《公约》的尊重。 作为一项有意义的尝试,“审查机制”以提高争端解决效率和专业性,控制争端解决成本为出发点,以及其引进管理局内部审查程序的具体做法值得深思。 把握“审查机制”兴起和落寞背后的原理,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秩序建设和“区域”争端解决制度发展,与我国大力倡导的“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洋强国”紧密契合。
一、酝酿:“审查机制”的制度形成及各方意见
“审查机制”是《“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一项全新争端解决制度,意在解决管理局与承包者之间就开采合同的解释或适用问题的争端。 “审查机制”的出现具有一定必然性,其作为管理局提高“区域”内活动争端解决效率和专业性的美好愿景于其制度设计中的体现,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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