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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银保合作研究
——以河北省为例

2022-01-01崔敬敬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1年2期
关键词:银保保险法信贷

崔敬敬

(兰州大学 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三农”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农村“融资难” “融资贵”的问题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银保合作仍处于发展初期,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合作做进一步的研究。只有充分地了解银保合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地优化合作机制,有效地缓解农村“融资难” “融资贵”的问题,加快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才能早日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1 文献综述

从国外的研究成果来看,发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存在互动,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有促进作用。Pomareda Carlos(1986)通过对巴拿马的农业进行研究,发现农业保险与信贷存在互动关系,农业保险是作为保证农业生产发展的风险管理工具,在农户还款过程中起到保障作用,对农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Giné and Yang(2009)通过调查发现强制性保险的实施降低了农户对信贷的需求。Cater et al.(2014)认为信贷和农作物保险的结合可以改善信贷市场,鼓励农业部门投资,但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市场较薄弱,他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一般不存在这种可规避风险的保险服务。

从国内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多数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有助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张森(2010)指出“信贷+保险”模式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服务,能够进一步解决农村“贷款难” “难贷款”的问题,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使得农户、农村金融机构、政府实现共赢。万必能(2013)分析了银保合作的积极效应:风险补偿与抵押替代效应,认为银保合作能够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实现互利共赢,从而放大政策效应,发挥金融支农的杠杆作用,使农户从中受益。陈长民等(2017)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存在正相关,农业保险能够促进农村信贷。

2 河北省银保合作的现状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农村的经济发展起着举重若轻的作用,政府越来越重视三农问题,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多次提出了关注三农问题,从2004年至今连续17年都重点提到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方案。河北省自大规模的开展银保合作模式以来,使得全省的农业总产值打破了负增长,从2013年~2019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由5 284亿元增至6 061亿元,增长了14.7%;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年的9 187元增至2019年的15 373元,7年间增长了67%,银保模式初见成效。可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农业保险及农村信贷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好地支持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河北省作为农业大省之一,同时省政府也密切的关注三农问题,积极地执行了“中央一号”文件的相关政策,于2011年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根据河北省政府发布的通知,该政策性保险扩大了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对主要的品种进行了补贴,如小麦(保险费率5%)、玉米(保险费率7%)、能繁母猪(保险费率6%)等,农户只需承担20%的保费,其他均由政府承担,使农户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购买农业保险公司的产品,提高了农户的抗灾能力。随着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河北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逐年增加,涉农贷款额也随之增加,实现了持续增长的目标。与之同时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出现剧增的趋势,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剧增,使得保险公司不愿再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农户在借款时缺乏抵押物,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会越来越谨慎,导致农户面临更严重的融资问题。农户在缺乏农业保险的保障下,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长此以往,便会进入恶性循环,不利于银保长期合作。

3 河北省银保合作存在的问题

3.1 银保合作基础薄弱,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

银保合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农业保险公司目的是借助银行让其销售农业保险产品,增加收入,由于其进入农村市场较晚,网点覆盖率小,不具有信息优势,无法熟知投保人的风险状况;银行只是代理农业保险产品,通过代理农业保险产品获得手续费,而不是用于风险防范,难以发挥出合作该有的作用。二者没能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在合作的过程中,它们之间进行的联系与配合是不合理的,使得业务很难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合作。

3.2 扶持力度不足

农户自身的经济实力比较弱,缺乏抵押物,难以抵抗因各种灾害带来的损失,具有很大的风险性,银行与保险也不愿承担风险,只能通过政府扶持进行补贴,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省政府每年对于农业的支出力度不大,对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难以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尽管,政府部门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但是它们补贴的金额并不能给金融机构起到保障作用,导致越来越多的银行会提高贷款门槛以及贷款利率,使得农户的借款难度不断增加,难以解决农户“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3.3 宣传力度不足

近年来,河北省出台了一些农业方面的政策,例如,推广河北省政银保业务,实现银保对接;在县上建立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营销队伍,很多农户对这些政策并不知晓。一方面,基层干部不作为,为了避免麻烦就懒于宣传,而与农户接触最多离得最近的基层干部的不作为导致一些政策很难推广实施;另一方面,由于农户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农户受教育程度绝大多数都是初中及以下,难以理解政策的基本含义,这些都限制了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损害了农户的利益。

3.4 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落后于发达国家,尤其是在法律制度上,现有的保险法主要是针对商业保险,我国的农业保险法未出台,使河北省农业保险难以快速发展。虽然在2013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但是该条例的内容并不能全面的保障农户的利益,例如,在农业大灾保险方面,该条例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大灾风险机制,河北省已于2017年开始了农业大灾保险的试点,现有的《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存在滞后性与片面性,不能满足农户的需要。由于农业保险法的缺失,当自然灾难或其他危险来临时,如旱灾、冰雹、虫灾等,农险无法规范运行,农户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对银行而言,农险无法规范运行,农民缺乏担保物,银行将会提高门槛,很难为保障不足的农户提供贷款。由于农业保险立法的缺乏,导致银保难以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不利于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

4 河北省银保合作发展的建议

4.1 完善银保合作机制

农业保险公司与银行需加强合作,做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农业保险公司不仅要通过农业信贷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产品,而且要清楚投保人的信用来判断风险大小,有针对性地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合理地满足农户的需求,开拓农村市场,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银行不仅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代理农业保险产品获得手续费,而且可在代销农业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与农户直接接触,统计农户所需,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出适合农户的“保险+信贷”产品,使农户、保险公司、信贷机构三方受益。相关部门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例如,减少税收、加大补贴、利率优惠等来鼓励银保合作,发挥最大的调节作用,促进二者的合作,加快二者共同发展的步伐,助力乡村振兴。

4.2 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

解决农户“融资难”“融资贵”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河北省财政厅要加大对农业的财政补贴,积极地促进农业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实现农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地级政府可以通过对当地农业的实际特点,确定财政补贴的标准和范围。邢台、衡水等地区盛产棉花,当地政府可把财政补贴侧重在棉花品种上,农业保险公司与银行在合作时应加大对棉花农险品种的设计,针对不同的种植规模设置不同的保费率和赔付率;石家庄、邯郸、保定等地区盛产小麦、玉米,可以利用同样的方法加大对小麦、玉米的财政倾斜,切实保护农户的利益。

4.3 加大宣传力度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合作的发展,应该打造专业的营销队伍,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要针对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策略,对于一些偏远山区要加大力度,做到户户明白,人人知晓。针对基层干部不作为的情况,可通过建立激励以及惩罚机制。政府部门可利用激励机制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使他们更好地服务于农村;针对基层干部比较倦怠、积极性不高这种现象可以采取惩罚措施,约谈问责并通报批评。

4.4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法,让农业保险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可以使农业保险能规范化。国外有很多发达国家都出台了农业保险法,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的《农业保险法》等,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的农业保险法,我国政府可以参考一些国外的做法,并根据各地的实际农业特点设定相关的法律。河北省可以根据各县市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范围、赔偿标准等。最终,通过发挥农业保险法的良性作用,促进二者的合作,使农村经济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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