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再思考
2021-12-31卞建林王天保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管理
卞建林, 王天保
(1.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8;2.吉林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吉林 长春 130000)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中,“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一个重要课题。经过改革试点的持续推进,目前,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已经基本完成。改革后的司法人员总体上分为司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巨大进步,对于提升司法人员的能力素质、落实司法责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现实存在的各种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人员分类的完成只是改革形式上的成功。在人员分类后,旧有的管理思维、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依然存在。例如,在司法人员分类后实行了单独职务序列,但司法官进行职务、职级晋升时,首先还是要考虑其行政级别,而单独职务序列只解决其待遇问题。再如,各类司法人员之间的权力界限、在司法运行管理中的相互关系、司法官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司法官的遴选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即需要在人员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管理”的内涵、原则及架构,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管理”更加符合司法的发展规律。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内涵和原则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内涵
科学界定司法人员分类管理,首先要明确“司法人员”的概念。长期以来,“司法人员”一直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对其广义的理解是指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狭义的理解则是从事与司法相关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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