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的人文关怀
2021-12-31何国萍张艳
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何国萍,张艳
(兰州文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经于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中被表决通过,并且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在我国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本法典一共被分为七编共计1 260条。《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不仅借鉴了其他国家在民法典立法中的先进的、成功的经验,同时其也更加注重对中国社会现实需求作出回应,进一步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代发展要求,在体系和内容方面都作出了一些创新和贡献。其不仅注重体系性、逻辑性、全面性,更注重法律价值的弘扬,《民法典》呼应党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处处凸显人文关怀这一价值理念。
一、马克思主义人文关怀的内涵
人文关怀,一般认为发端于西方的人文主义传统,其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民主”为主要思想理念,其以“肯定人性和人的价值”为核心。所谓“人文关怀,贾高健先生指出:“应主要是指对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关注、探索和解答,它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文精神”[1]。可以说人文关怀及人文精神,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创立初始到后来不断的发展完善中都得到了贯穿和体现。马克思主义所蕴含的人文关怀精神与其所具有的科学精神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不仅承继了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而且还对其进行了批判和发展并且把对人的关怀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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