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人职业化: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保护的时代之路
2021-12-31陈忠松
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陈忠松
(贵州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贵州师范大学 民族音乐与舞蹈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 550001)
近二十年来,伴随中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和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等先后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建立(2006)等重大事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全面启动,中国民族音乐的研究进入了“非遗时代”。学术界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价值、保护、传承、开发等议题展开了丰富深入的研究。关于保护、传承与开发,有学者系统提出了“开展全国性普查”“建立四级名录体系”“制定传承人登记制度”“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资料库、数据库”“确立传承人口述史制度”等保护方法和“以人为本”“整体保护”“活态保护”“民间事民间办”“原真性保护”“独特性保护”“就地保护”“濒危遗产优先保护”等保护原则[1]49~64。针对少数民族音乐的特点,学者们还分别就保护提出了树立文化自觉观念、加强少数民族音乐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在现代社会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的生存空间、建立少数民族音乐博物馆和传承基地、创立少数民族音乐节日、利用现代传媒扩大少数民族音乐影响、保护少数民族音乐的生存环境和传承人、将少数民族音乐引入课程、成立少数民族音乐专业表演团体、举办少数民族音乐比赛和展演、加大保护经费的投入、进行市场化开发、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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