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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理性与自发性

2021-12-31瑞丽柴婕

齐鲁学刊 2021年5期

[美]瑞丽 撰,柴婕 译

(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分校 比较文学与外语系,美国 河滨92521-0321;深圳大学 人文学院,广东 深圳518060)

引言

在有关《庄子》的作品中以及其他地方,葛瑞汉一直关注着两个关键主题:一个是技艺知识的重要性,本文原来试图讨论葛瑞汉去世后才发现的出土文献中有关技艺知识的问题;另一个就是了然于心却又自然而然的行为,这显然是葛瑞汉有关《庄子》的作品中引人注目之处,但这一点作为《理性与自发性》一书讨论的焦点而受到更加持久的关注。我记得在与葛瑞汉生前最后几年的谈话中他很高兴人人都读过这本书,因此宜将本文聚焦于那本书中的观点,书中将他的几篇文章结集成形式哲学。但这并不是说人们会期待那本书,包括书中以长诗形式出现的插曲,会重复当代分析哲学的语言和风格。

在《理性和自发性》中,葛瑞汉提出人是能选择行为目的和目标的行动者,但当人选择了目的和目标时,就会碰到休谟的结论:从关于事实的陈述句无法在逻辑上得出有关价值的规范性陈述(1)葛瑞汉:《理性和自发性:对事实和价值问题的一种新解释》(London:Curzon,1985),这本书反过来受到他此前一部书《价值的问题》(The Problem of Value, 1961)和一篇文章《道家的自然和“是”与“应该”的对立》(见《关于〈庄子〉的实验性文章》,V. Mair编,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83年,第3 -23页)的启发。。就像葛瑞汉所说,“我不是一个类似动物的直觉性的生物”(下文将会就此进行更多论述),“我必须做出选择,基于我们正在思考的休谟的观点,所有的祈使句都是站不住脚的”[1](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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