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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互联网电子积分行为的刑法定性
——以“冒用他人航空里程积分的行为”为例

2021-12-31刘继琨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4期

何 萍 刘继琨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网络3.0时代的到来,互联网购物成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鼓励用户消费,当用户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时,服务提供者通常会给予其积分奖励,所获得积分可以用来兑换相应商品或者服务。例如,根据中国东方航空所提供的“东方万里行”旅客积分奖励计划,“会员搭乘东航航班、伙伴航空公司航班,入住酒店、享用金融服务、品尝美食、租车预订酒店、适用电讯服务及体验休闲与健康服务等都可以累积‘东方万里行’积分,并可以使用积分兑换奖励机票、奖励升舱、逾重行李费、优选座位、各类精美礼品等尊尚奖励。”(1)《东方万里行会员手册》,载中国东方航空官网,https://easternmiles.ceair.com/members/images/aboutus/handbook.pdf,访问日期2021年5月5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便通过技术手段,冒用他人互联网电子积分。互联网电子积分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关注,以便维护公民权利。

【案例1】2008年开始,陈某与聂某在成都从事机票销售工作。2012年,陈某发现航空公司里程可以为他人兑换机票,并告知聂某。其后,两人通过多种途径掌握居于深圳的陈某某经常乘坐国航航班的情况。于是陈某冒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国航凤凰知音网站注册会员,并将陈某某所搭乘航班累积的航空里程积分兑换机票转卖他人,以此谋取非法利益。(2)陈某某诈骗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刑初917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聂某的行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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