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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司法适用

2021-12-31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4期

张 勇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频频发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根据2019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披露,上海法院审判的性侵犯罪主要涉及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等,其中猥亵儿童罪占比达58.8%,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儿童刑事犯罪问题较为突出。(1)参见:《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2019年度)》, http://sh.people.com.cn/n2/2020/0408/c134768-33935027.html,2020年4月8日访问。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件中,不乏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等利用特殊职责身份和便利条件实施性侵行为的刑事案例。(2)参见张力:《性同意年龄应一概提高吗》,载《检察日报》2020年4月29日。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熟人”作案比例较高,往往发生在中小学校、培训机构、医院等未成年人集中地;监护人、看护人、教师、医生等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占比相当高;性侵犯罪与其所从事职业的关联性紧密,身份犯的特征凸显。另外,由于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实际案发数量和比例可能远超司法机关公布的数据。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的保护,是我国“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法律原则的核心理念,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重要体现。国内外刑事立法对上述特定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无不给予严重惩治。(3)谢俊龙、田然:《我国刑法加强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前度探寻》,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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