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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公安机关调查结论的证据方法

2021-12-31解天伟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解天伟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5)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在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中难以确定侵权人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进行调查。据此,公安机关有义务在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中进行事实调查,并且出具相关调查结论作为本案的证据。《民法典》为查清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提供了实体法保障,然而,从程序法视角审视公安机关所做调查结论,相关规定还不尽完善。应当进一步明确其证据方法类型,确定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从而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实现程序正义。

我国实行证据种类的法定化。《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物证以及书证等八种证据方法,但是其中并不包括调查结论。因此在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中,明确公安机关调查结论的证据方法,还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只有厘清其质证、认证方式,才能真正查清案件事实,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救济。

二、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概述

公安机关在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出具的调查结论的证据方法,学界总体上存在鉴定意见说、勘验笔录说、证人证言说,以及公文书说四种观点。除去我国民事诉讼实行法定证据种类的因素,其作为证据方法认定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同时跨越了公法和私法领域,公安机关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介入民事案件调查,来弥补民事法律调整不足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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