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中的明示担保制度研究
2021-12-30郑臻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艺术
郑 臻
艺术品与其他一般产品相比,有其特殊性,其中典型的表征就是艺术品的真伪与品质较难确定。202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Paul R.Milgrom将这种特殊性概括为“赢家的诅咒”,即由于拍卖品的价值是不确定的,赢得拍卖品的买家很可能对拍卖品估价过高,支付了超过其价值的价格,从而收益最后会低于正常收益甚至为负。①保尔·米格罗姆:《拍卖理论与实务》,杜黎、胡奇英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10页。艺术品的真伪与品质难以确定的情形非常复杂,卖方可能会诱使他人订立某项合同,也可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还有可能作为违约行为的表现方式,严重破坏艺术品市场交易秩序。为此,相关部门建议,以明示担保制度规范艺术品交易市场。②如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指出:“艺术品经营单位要落实明示担保制度,做到明码标价、信息全面真实、交易记录保存完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公平透明交易。”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明示担保制度在确定产品质量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承诺和明示担保。见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注释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01页。与确定合同标的品质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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