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适任评估新机制的应对策略
2021-12-29吴新波牛小兵许长青
航海教育研究 2021年4期
吴新波,牛小兵,许长青
(大连海事大学 船舶电气工程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一、引言
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船员必须通过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后才能进行船上见习[1]。目前,船员教育、培训和评估工作主要依托于航海院校及培训机构来完成,船员适任考试模式均按照考试—评估—船上见习的顺序进行。此种模式存在诸多问题[2-4],船员的实践技能培养难以得到保障,已经不能适应航海教育和高素质船员培养的需要。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在《关于印发〈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建立应用型船员培养模式,打造高素质的船员人才队伍;创新船员考试发证模式,实现考试发证与培训协调一致[5]。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研究和推进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改革,创新专业化规范化考试模式,持续提升船员操作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的工作部署,上海海事局作为试点单位进行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评估改革工作[6],具体内容为:考生完成岗位适任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并按规定完成3个月在船见习后,方可申请适任评估;经考核组(由考官和评估员组成)审核《船上见习记录簿》,面试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际操作考核阶段的评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版规则改变了船员必须理论考试和评估全部通过后方可进行船上见习的规定,仅要求船员船上见习前必须通过理论考试[7]。……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