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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2021-12-29祝文庭

南海法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祝文庭

(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00)

分支机构是经济生活中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作为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以及承担时如何处理其与法人责任的关系。其民事权利如何行使,以及行使时如何处理其与法人主张的关系等,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界探讨的重要话题。①参见冯珏:《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对于法人本质特征的追问》,《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冯珏:《民事责任体系与无过错补偿计划的互动》,《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法人对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得以正式确定,但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否由法人或其它分支机构行使仍是立法空白。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与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行使方式,如同硬币的一体两面,二者具逻辑关联性,在法律上也相互牵连,因此有必要对二者予以整体研究。

金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依赖分布广泛、层次多样、数量众多的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是商业银行的一大特征。在《民法典》关于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的新规出台后,对商业银行总行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方式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与此同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可否由商业银行或其他分支行行使等问题,也亟需我们予以回答。本文尝试做一初浅的努力。

一、《民法典》对法人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二元模式

对法人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做出一般性规定,本应是民事基本法的重要内容,然而原民法通则对此却未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74条弥补了这一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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