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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启动机制实证研究
——以贵州省Q自治州检察院50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为样本

2021-12-29李群芳范思力

南海法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李群芳 范思力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贵州 兴义 562499;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 贵阳 550081)

从1951年颁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开始,到现如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次修改,检察机关享有民事监督权的法律地位就一直未有改变,近年来还有所提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就一帆风顺。恰恰相反,从其赋权伊始,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质疑和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无论是1988年至2007年期间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存废之争①路志强,高继明:《中国民事检察监督的法理思考——以评析理念变迁为基点》,《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第107页。,还是学界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究竟是当事人更好还是监督者更好的争论②杨娟,刘澍:《论民事诉讼中检法关系的重塑——以民事检察监督为视点》,《临沂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88页。,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一直试图在纠正与救济、被动与主动、支持与监督中寻找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平衡点。而民事检察监督权运转是否顺畅,则要先看启动机制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启动环节检察官对案件是否提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考量及行动策略是否符合诉讼规律和监督规律。因此为进一步梳理民事检察监督权运行机制完善的现实需求,考察各种民事检察理论观点与实践情况的契合度,笔者拟以民事检察监督启动机制为切入点,通过考察实践案例分析机制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今后完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提出可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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