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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收养”合法化为重心构建新型收养模式

2021-12-29高留志陈烁宇

高留志, 陈烁宇, 张 莹, 郭 佳, 张 吟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近年来,“事实收养”合法化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汶川地震后孤儿的收养困难问题,到因缺乏规范的收养程序致使兰考火灾后大量孤儿的违法收养,再到近年来不断产生的因收养关系界定不明而产生的儿童抚养权纠纷案……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暴露出当前“事实收养”难以合法化、儿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笔者以“事实收养”合法化为切入点,通过研究“事实收养”的法律困境及出路,以求构建新型收养模式,为缓解收养的社会压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献计献策。

一、“事实收养”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法律地位缺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①第28条内容,可推断“事实收养”是指:以父母子女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被亲友和群众公认,或经有关组织证明(一般为村委会或居委会)的,但未办理合法手续的一种收养行为。其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一是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并需要经过亲友、群众公认;二是必须以父母子女的身份公开相称,并以父母子女的关系真诚相待;三是子女与血缘父母在事实上已经没有了权利义务关系;四是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1]。

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确认收养关系;但在该法实施之后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除非办理收养登记,否则不能得以确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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