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和完善研究
2021-12-29沈倩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沈 倩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上海 200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相较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出现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在“遗嘱继承”章增设了“遗嘱信托”(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这一方面是对现实需求的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规定的遗嘱信托的回应。两法相互映照,共同组成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也使在我国处于起始阶段的遗嘱信托有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然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结合《民法典》继承编中单薄的一个条款,以及侧重于规制商事信托、仅以个别条款规制遗嘱信托的《信托法》,似乎并不能完整地构建起遗嘱信托的法律体系。实务中对于遗嘱信托的争议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人们对于作为舶来品的信托相对陌生。但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及信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可能会考虑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身后事。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遗嘱信托就如何解释适用及如何完善等问题作出系统的考量,以备未来立法或解决现实纠纷之需。
一、遗嘱信托的界定
遗嘱信托从字面上可知,为“遗嘱”和“信托”二者结合的产物,包含着遗嘱继承和信托的双重特征,也相应地区别于一般的遗嘱继承和信托。因此,有必要对遗嘱信托的概念及其性质作出界定,以更好地在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加以区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