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政府债券会计信息披露的讨论
——基于权责发生制视角
2021-12-29张瑞萍
陇东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张 瑞 萍
(兰州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从2015年新《预算法》的颁布赋予地方政府依法合理举债的权利,截至2019年10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1380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19235亿元,专项债务94565亿元;政府债券211550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2250亿元(1)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务余额情况披露。,占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额的98.95%,标志着政府债券成为政府合理举债的最主要方式。从2009年起,政府债券经历了“代发代还—自发代还—自发自还”三种模式,2015年正式进入自发自还阶段。政府债券的受益方与偿债方实现配比。财库〔2018〕29号:《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中规定了政府部门信息披露正式采用权责发生制。在此之前,收付实现制在政府会计报告中发挥着毋庸置疑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付实现制已无法满足经济社会体制的需求,孙丽华[1]将其具体表现总结为“三个无法”,即:无法反映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已有研究由于权责发生制的改革,已经不能适用于现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但是其方法和倡议值得借鉴。地方政府债券在财务报告中的独立披露可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在政府部门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债券信息如何合理披露才能找到既能提高政府活动的透明度,又不会被公众误解的平衡点?本文试图借助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权责发生制的方法,提出在政府部门会计信息披露中独立核算和披露地方政府债券具体操作手段以及有效性分析,以期为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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