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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近海渔业及其对地区安全与合作的影响

2021-12-29郑泽民

南洋问题研究 2021年1期

郑泽民

(海南师范大学 南海区域文化研究中心,海南 海口 571158)

1997年5月,越南发布第358/TTg号决议,决定发展近海渔业。[1]进入21世纪后,越南海洋渔业发展迅速,2017年海洋捕捞渔业产量将近320万吨,[2]2019年渔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100亿美元。[3]由于越南“近海”渔业涉及其对我国南海相关岛礁和海域主权声索与海域划界问题,引发南海领土主权争议和不必要的冲突事件,这必然对地区安全与合作形势带来重要影响。这个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越南“近海”渔业海域范围界定及其政策主要方面

越南海洋渔业的划分与东南亚其他相关国家有所不同,不是以距海岸线远近来划分,而与越南沿海大陆架宽窄有关,(1)越南北部(北部湾)和南部(巽他大陆架)大陆架宽,中部大陆架窄,南部海域东西向深度不大,底部坡度小,超过50%的海域水深小于50米,中部海域具有深海特征,底部倾斜,在一些方向离海岸10海里海域深度就达100米。参见Mark J. Valencia, “Vietnam: Fisheries and Navigation Policies and Issues”,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 21 (1990), pp. 431-445; Potential of marine fishing (17/07/2012), http://www.fistenet.gov.vn/marine-capture-fisheries/potential-of-marine-fishing/.以确保海上作业人员和渔业设施的安全为目的,[4]根据渔船功率及作业渔场海域水深深度划分为近岸(near-shore)渔业和近海(offshore)渔业。

(一)越南对“近海”渔业及其海域范围的界定

越南近岸渔业和近海渔业的分类是越南政府根据越南海洋渔业研究所1982年的建议在1998年9月发布的第72/1998/ND-CP法令的第二条中正式提出的。具体来说,近岸渔业是指在越南北部湾水域、东部和西南部水域、泰国湾水域30米水深线以内海域和中部水域50米水深线以内海域,渔船引擎小于90马力且没有注册近海捕鱼,或渔船在上述近岸水域进行的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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