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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完善逻辑

2021-12-29吕子婧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建议主体信息

吕子婧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088)

1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行现状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高羁押率问题,并伴随着“普遍羁押”“一押到底”等司法现象.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依职权或依申请审查羁押的必要性. 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延续了该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羁押率较高的问题依旧存在.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前的2009年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平均羁押率为79.4%; 而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后的2013年至2014年,平均羁押率仍高达64.8%[1]. 由此可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计仍需完善.

2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不足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程序设计方面存在不足,可以从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审查形式、审查建议执行刚性和审查救济程序四个方面重新审视.

2.1 审查主体缺乏客观中立性

正确处理好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主体问题至关重要.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定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承担主体方面的要求基本延续了2012年修正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的规定,确立羁押必要性分段审查模式. 这意味着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的分配中,形成了以捕诉部门审查为主,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为辅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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