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醉驾案件中但书规定的适用标准
2021-12-29崔晓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因素
崔 晓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2019年上半年的审判执行工作数据显示,危险驾驶罪如今已经超过盗窃罪发展成为第一大罪。[1]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增加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以后,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认定。危险驾驶罪属于法定犯且法定刑较低,而我国的前科制度又难以消除,所以学界纷纷主张限制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介绍了刑事案件的无罪率为万分之五,无罪率低与对危险驾驶罪的限制认定难免存在紧张关系,而但书规定作为重要的出罪事由可以有效解决上述紧张关系。由于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情形为醉驾案件,所以本文将对现有醉驾案件的司法判决进行梳理,总结但书规定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但书规定的适用标准进行解构。分析但书规定的各组成部分,进而确定但书规定的判断要素范围和判断模式,以期明确但书规定在醉驾案件中的适用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醉驾案件中但书规定适用标准的建构,需首先明确但书规定在醉驾案件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中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相关裁判文书285份。经过一一筛选分析,删除实际上并未涉及但书规定适用标准的案例,得到有效裁判文书166份。通过分析可得,醉驾案件中但书规定的适用标准较为模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判断都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