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与私:晚明社会秩序的变动与观念变迁
2021-12-29李双利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李双利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民族学院,重庆 400715)
明代中期以来的社会以急剧变化为特征。[1]8若在唯物史观的视角下进行观察,明代社会的转变是由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带来的。土地进一步商品化、国家放松对户籍的控制以及农民阶级进行反抗斗争[2]6-22等因素造成阶级关系的复杂化,这是明末社会秩序变动的重要方面。森正夫从地域社会的角度观察明末社会秩序的变动,认为当时地方志中反映秩序意识淡化的事物已占四成,而依然维持着固有秩序的只有六成,危机确实在潜伏。[3]晚明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商业化浪潮以及随之而来的农业社会秩序的崩溃。在新旧社会秩序的交替中,与以往截然不同的新的公私关系出现了。如果从新公私观的角度审视明末社会的变化,这种秩序的变动就更为直接而深刻的体现出来。
一、晚明社会秩序的变动
对社会进行整体分析,可以从规范型结构入手。在帕森斯(Parsons)的社会学理论中,他认为社会的规范型结构由四项有秩序排列的要素组成:价值观念、社会规则、集体活动和个人分工。[4]93当这四个要素发生变化时,社会原有的规范性秩序被打破,社会有序与社会变革之间会产生巨大的张力,从而使得这四者产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有益变化。同样地,埃利希认为,社会秩序的主导表象即是相互制约前提下的协作表象。[4]36也就是说,在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里,社会的各个有机子系统处于协作运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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