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均无过错,双方分担受伤损失
2021-12-29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1年9期
■ 梁永良
案例:15 周岁的石某系光复中学九年级学生。2013 年2 月27 日上午,体育教师李某给石某所在班级上体育课,组织学生利用跳箱进行跳跃练习。为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李某在跳箱前方放置了垫子。尽管在进行跳跃练习时,石某模仿了其他跳过去同学的动作,但仍旧没有从跳箱上跳过去,而是坐在跳箱上,随后左脚着地,身体失去平衡,倒在垫子上。李某急忙将石某搀扶到教室,让其坐在椅子上休息。体育课结束后,李某主动询问石某的伤情。石某说:左脚踝外侧疼痛。李某遂联系了石某的父母。石某的父母都在建筑工地打零工,于当天下午赶到学校后,将石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石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总共花费了8 万余元。因未能与学校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石某的父母遂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 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向与石某同班的6 位学生询问了摔伤事故发生时的情况。6 位学生均表示,在这节体育课上,李某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其中,4 位学生回忆说,在这节体育课上,李某一直站在跳箱侧前方,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学校分担石某因受伤所致损失的60%,驳回石某的父母提出的赔偿请求。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1.对于石某的伤情,学校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 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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