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从“以房养老”的法律保障角度出发
2021-12-29李宇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李 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民法典》物权篇是否应规定居住权这一问题,曾在学界引起激烈的争论;同样的情况在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时也曾出现。但两者的结果却截然不同。居住权曾在2002年被写入到《物权法草案》中,但在2006年《物权法》第5稿审议的最后关头,人大法工委接受了反对方提出的既有的抚养制度可以替代居住权功能的意见,将其从物权篇中删除。值得庆幸的是居住权在诸多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并未由此退出人们的视野。在历经16年的酝酿后,2018年居住权又重新写入到民法典物权篇的草案审议稿中,好在这一次居住权没有与民法典物权篇失之交臂,在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371条的架构中居住权制度得到了最终确立。纵观居住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的过程,笔者不禁想提出这样两个问题:为何我国必须要在民法典的物权体系中设立居住权?在新一轮住房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如何构建起兼具私法传统与中国特色的居住权制度?鉴于居住权制度与“以房养老”等新兴养老模式有着密切联系,笔者尝试以此为视角论证民法典创设居住权的时代意义以及如何克服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更好发挥居住权的功效,缓解“高房价”“住房难”等社会问题。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展开对居住权制度的研究:第一,居住权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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