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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类案监督

2021-12-29朱永进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朱永进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都是采取个案监督的模式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个案监督模式的优点在于“靶向治疗”“哪里不对治哪里”。缺点就是局限于具体的个案和个案当事人,有一件监督一件,只能治标不治本,这一缺点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愈发明显。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公众法治意识之提高,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涌入法院。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对法院,还是检察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由于信息时代的发展以及推崇裁判文书上网,使得更多民事裁判的不公正、不合理显现出来。传统的个案监督模式已不足以适应时代要求和满足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迫切追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在传统的做法上有所突破,优化和开拓新的监督模式。

在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着眼点应放在更广的范围上,针对一类案件进行监督的类案监督因其视角宽广,对当事人权利保护范围更大,而进入我们的视野。[1]类案监督作为一种监督模式的创新,对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具有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认真探究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总结、分析类案监督的实践经验,积极探索论证类案监督的必要性,及时创制类案监督体系化的立法规则,对于促进民事检察工作,契合提升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制度优势要求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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