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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诉讼协作构造
——比较法视野的考察

2021-12-28王瑞剑

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主体

王瑞剑

内容提要:诉讼构造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需要引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在这一领域中,传统诉讼构造缺乏解释力,诉讼协作构造应运而生,其具体体现在:作为理念的协作,即以儿童福利为共同目标展开协作;作为构造的协作,即传统诉讼主体与社会力量展开协作,对审前转处与审判处遇形成控制。经过比较法的考察,围绕诉讼协作构造,在审前阶段存在强协作与弱协作两种模式,在审判阶段存在“双重环形”与“平面线性”两种模式。立足本土经验,要走向诉讼协作构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需要在审前协作维度强化社会支持体系、完善转向处遇机制,在审判协作维度推进社会调查制度、改革实体处遇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长久以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成年人刑事司法间的区别似乎不言自明,其独立性不仅体现在理念、价值等基本原理上,还反映于诉讼构造等基础理论中。刑事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一项基本理论,也是反映刑事诉讼如何进行的基本方式以及控辩审三方所形成的基本诉讼法律关系格局。(1)宋英辉等:《刑事诉讼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51页。刑事诉讼构造所体现的控辩审三方基于诉讼行为的相互作用,不仅贯穿于诉讼活动始终,还对刑事诉讼的进程与终结具有决定性影响。可见,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理论命题,刑事诉讼构造是分析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重要理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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