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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作用研究
——以小黄村传歌河侗族大歌专业合作社为例

2021-12-28王春阳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旅游

王春阳

(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对于遗产而言,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保护的目的和手段都要通过具体的“传承”来实现,因此必须依赖与遗产相关的社区、群体或个人来完成。他们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他们为适应周围环境而世代相传并被不断再创造的产物。以往的研究和实践,许多将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或掌握经济资本的企业视为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主体,忽视了更大范围的“一般人”的作用,造成了非遗社区及社区居民的“缺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非遗的保护和开发[1]。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社区、社区居民及其组织的主体地位逐渐被重视,他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是非遗保护传承的真正主体。而社区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取决于社区是否有自己的自治及其组织的严密程度。

国外研究遗产地社区自组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内容主要包括社区自组织参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自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决策、自组织在提高民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的作用、自组织如何介入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2]。国内研究主要从作用、动力、机制的角度分析遗产地社区自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以及自组织与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关系[3,4]。受此启发,本文以自组织理论作为研究框架,对小黄村传歌河侗族大歌专业合作社这一侗歌自组织的形成及发展演变过程进行梳理,并分析总结该自组织参与侗族大歌保护传承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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