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补课路上受伤害,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2021-12-28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1年2期
■梁永良
案例:2011 年7 月15 日—8 月15 日,某县第一中学占用暑假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2011 年8 月6 日21 时30 分,该校17 周岁的学生许某驾驶摩托车回家。许某在回家途中发现,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某街道路口被正在建房的梁某堆放了大量砖块,遂放慢了车速,却被一辆高速行驶的大货车撞倒,造成其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驾驶人见情况不妙,遂驾车逃逸。这次交通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车辆驾驶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梁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许某不需要承担责任。许某的父母找到县第一中学,要求县第一中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调解,许某的父母与县第一中学达成了协议:县第一中学自愿赔偿因许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0 万元;县第一中学自愿放弃许某在交通事故处理获赔的追偿权。许某的父母找到梁某,要求梁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许某的父母遂将梁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因许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5 万元。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梁某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1.肇事车辆驾驶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 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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