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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短讯

2021-12-28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1年12期
关键词:教育厅收费机构

《河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

11月2日,省政府召开《河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新闻发布会,对近期印发的《规划》进行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董兆伟,省教育厅总督学韩爱丽出席会议。

《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2%,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8%,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比达到60%,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3年。

围绕实现上述目标,“十四五”时期着力抓好5项重点任务: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完善五育并举教育体系上闯出新路子;聚焦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在推动各级各类教育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成就;聚焦提升教育服务能力,在推动教育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新作为;聚焦“四有”好老师标准,在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上迈出新台阶;聚焦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强化组织保障上取得新成效。

我省修订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三大资金支持重点、资金分配方式等。

《办法》明确资金支持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二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三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办法》同时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和资金管理职责,并对绩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省教育厅:做好普通高中选课走班工作

为推进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工作,省教育厅日前对普通高中选课走班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提出不得强迫学生进行学科组合选择,允许学生经慎重考虑后在高考报名前更换选择科目。

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高中学校规范组织开展选课走班教学,满足学生发展需要。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建立完善选课走班教学管理配套制度,根据实际研究制定选课走班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有关科目的学分设置、课程安排和走班办法等;改革单一行政班管理模式,建立适应选课走班教学要求的教学管理模式和教学评价制度;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完善全员育人导师制,帮助学生形成适合个性特点的课程修习方案和人生发展规划。

省教育厅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提前进行选课走班、限制学生课程自主选择权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邢台:制定“双减”任务分工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双减”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邢台市教育局日前制定“双减”任务分工方案,提出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方案从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推进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四个方面提出25项工作任务,要求各地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聚焦目标任务,做好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指导开展综合执法,全方位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按照“双减”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推动“双减”工作快速开展,并将工作成效列入督查督办、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其评价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廊坊:公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及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日前,廊坊市教育局公布2021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统计时间截至11月18日),安次区“哈比英才托管”等6个县(市、区)的99家校外培训机构上榜。

廊坊市教育局提醒广大学生、家长,选择具备合法资质、办学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切勿选择非法校外培训机构,避免产生各种纠纷,造成家庭经济损失。

保定:启动县域普通高中课堂教学评价活动

保定市坚持“聚焦课堂、提质增效”的工作理念,启动县域普通高中课堂教学评价活动。此次活动以课堂教学评价为重点,以互听互学为抓手,通过听评课活动发现亮点、总结经验,解决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此次活动自11月下旬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全市76所县域普通高中实现全覆盖,每所学校每个学科均按学校选定课和随机推门听课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保定市教育局成立了高中课堂教学评价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基础教育处、教科所、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统一组织领导此次活动。听课组成员由教科所、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骨干教师组成。

北京:每月开展一次“双减”挂牌督导

为有效发挥挂牌督导“重心下移、服务一线”的机制优势,发挥责任督学在督细、督小、督落实方面的独特作用,进一步推动“双减”政策落实,未来一段时间,北京将加强对各校的专业指导,每月开展一次“双减”挂牌督导。

北京市教委要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结果运用和工作保障,以加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督导职能,发挥好教育督导对各级各类教育的保障作用,督促学校切实落实校内工作,重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通过挂牌督导,北京市级层面将守好“两条底线”、追求“一个高目标”,即守好校园安全的“底线”、守好政策落实的“底线”、追求质量提升的“高目标”。

四川:明确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和作业要求

为有效减轻学生考试和作业负担,切实发挥考试和作业的育人功能,四川省教育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和作业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统筹考试和作业功能,做到少考精练、考练互补。

《通知》要求,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各校积极探索设计减量提质的考试办法。学校要统筹规划初中三年的期中、期末考试,合理运用考试结果,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学校要建立各学科作业统筹机制,科学设定各学科作业量,坚决控制作业总时长。实行学科轮流作业制度。每周的作业中,学科类作业不得超过70%,实践探究类作业不得少于30%。探索推行每周一天为“无作业日”,减少周末、法定节假日书面作业。

辽宁:严防校外培训机构“卷钱跑路”

日前,辽宁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管控,严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工作指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可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须开立唯一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确保托管专用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采取风险保证金监管方式的,须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硬核监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通过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管控。

在收费规范方面,《监管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在退费规范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在银行托管方面,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在托管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与托管银行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湖南: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

《通知》明确,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以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同时,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其中,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应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陕西: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陕西省教育厅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明确除保教费、住宿费等五项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设立其他收费项目或以其他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公办园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陕西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由省级管理,其中公办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性民办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均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盈利,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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