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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电子证据法规特色探析

2021-12-28邵杰

兰台世界 2021年6期
关键词:标准系统

邵 杰

一、加拿大电子证据法规体系的构建

加拿大电子文件成为电子证据的实践史可追溯至1979年《缩微胶片作为书证》(CAN2-72.11-79)标准颁布,首次确认了缩微胶片的证据可采性,至1988年和1993年升级至扫描件的证据可采性。

1.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加拿大不仅具有专门的证据立法,且1998年通过次年便开始实施的《统一电子证据法》为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依据。《统一电子证据法》是加拿大证据法中的一部单行法,是法律系统在加拿大信息化进程中共同进步的见证。该法仅有9条,从其中的许多条文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认证依赖于其所依托的生成系统。

(1)对“电子文件”概念进行界定,要求必须是“在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中产生或由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存储在任何介质上的数据,可由个人或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读取或感知”。从对“电子文件”的内涵界定中可以看出,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文件是以“计算机生成或存储”和“系统的可靠性”为前置条件的,那些电传或传真、常规的数字电话对话因未在计算机系统中产生或未有明确文件信息而不属于“电子文件”的认定范围。

(2)对法律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在文件的可采纳性问题上,采用普通法或成文法可能会考虑到根据本法所引证的证据。”将“文件保存系统的可靠性”认定为证据评估的主要方法之一,但不排除法院可通过其他方法对电子文件的来源与可靠性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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