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罪未成年人拒证权的三重面向
——以国家亲权理论为视角
2021-12-28陈家恩
理论月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国家
□陈家恩
(吉林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 长春130012)
为了维护家庭关系以及社会和谐,我国2012年《刑诉法》第188条第1款(现行《刑诉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一审程序中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这就是学术界所说的“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在被告人为涉罪未成年人时,该权利不仅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以及社会和谐,还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由此来看,这符合我国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简称“《公约》”)第3条规定的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要求,也符合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儿童受国家保护”的精神,更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保法》”)所倡导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但是,当父母在一审程序中放弃行使该权利以及在侦查阶段被强制作证时,涉罪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便得不到保障。就当前研究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需要赋予证人完整意义上的拒证权①一般来说,完整意义上的拒证权是指在诉讼全过程中证人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其是对父母出庭作证豁免权的修正。参见李俊:《“亲亲相隐”或“大义灭亲”:人伦秩序与公共秩序的关系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谢登科:《困境与突破: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反思》,《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等等。;但是,个别学者认为还需要赋予被追诉人以阻止证人作证的拒证权②一般来说,被追诉人的拒证权是指在诉讼全过程中被追诉人享有的阻止亲属证人作证的权利,其是对完整意义上的拒证权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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