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罚不刑”立法的法理透析
——从“范冰冰逃税案”说开去
2021-12-28江国华丁安然
理论月刊 2021年4期
□江国华,丁安然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一、引言
2018年5月底,崔永元经由网络揭发“阴阳合同”事件,范冰冰涉嫌逃税违法。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江苏省税务局彻查。2018年10月3日,江苏省税务局公布对范冰冰逃税案的处理结果。从中可以得知,2018年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经调查并核实范冰冰逃税情况,依法向其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并未申请听证。随后,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正式向范冰冰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第52条之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作出限期缴纳2.55亿元应收税款,并缴纳0.33亿元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之规定,对范冰冰采用“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而偷逃税款的行为罚款2.4亿元(4倍),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收入而偷逃税款的行为罚款2.39亿元(3倍),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列收入而偷逃税款的行为罚款94.6万元(1倍);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之规定,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且非法为其提供便利协助逃税的行为分别罚款0.51亿元(0.5倍)、0.65亿元(0.5倍)。此后,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清所有应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同时,基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逃税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税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江苏省税务局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之规定,依法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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