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
2021-12-28李卓朱晓叶
农村.农业.农民 2021年16期
李卓 朱晓叶
引 言
2019年9月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黄河流域成为拥有巨大潜力的生态经济带。2017年国家制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后,黄河流域水质虽整体呈逐步改善趋势,但中游地区水污染情况依然十分严重。据2019年生态环境部公报显示:黄河流域水质I-III类断面比例基本低于全国,劣Ⅴ类断面比例高于全国,废污水排放是水污染的主要原因。面对黄河流域生态现状制约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矛盾,我们需要认真审视当前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不足,并就提高黄河流域生态水平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措施。
一、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规范基础
在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这一基本国策的指导下,我国初步建立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为主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对依法治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性、原则性倡导性规定过多等问题,黄河水污染的流域控制仍未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一)《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被称为环境法中的“宪法”,其中关于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的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确立了一系列污染防治制度,并贯穿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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