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12-28侯森林唐绍涵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侯森林,唐绍涵
(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刑事科学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野生动植物物证技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江苏 南京 210023;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苏 南京 210023)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资源,在维持整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大肆猎捕、杀害、走私、贩卖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到野生动物的生存,必须加大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1]。要对违法犯罪分子定罪量刑,首先要明确涉案动物的种属,据此确定其保护级别,进而明确案件的性质。对涉案动物进行种属鉴定是案件办理中最重要的一环。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八种法律证据之一,在一些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在实际中,鉴定人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意见并不是完全准确。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如鉴定技术的发展水平、评估技术设备的配置情况、鉴定方法的选择以及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某种程上可能会产生问题,甚至错误。结果则导致鉴定意见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即使这样,但因为它具有科学性,对案件中的证据起到了补充作用,并且刑事诉讼中的一些特殊问题需要专家意见来解决。所以,司法鉴定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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